《精编》某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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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淀区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京科条发2002279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区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凡涉及海淀区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科技项目的资金。科技项目资金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第四条:科技项目资金的补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成本补偿式是指对补助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补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补助项目提供固定数额资金的补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

2、款贴息等。第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使用科技项目资金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区科委是科技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向; 2.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3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资金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4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区财政局是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资金的使用原则; 2审核、批复年度科技

3、项目资金预算;3. 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科技项目资金;4检查、监督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5考核科技项目资金执行的绩效。 第九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申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负责项目的资金核算; 4及时向项目保证单位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6. 应为科研项目提供必需的条件,包括场所、仪器设备、水电设施、办公条件和行政管理等。 第十条项目保证单位受区科委委托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区科委汇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任务书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2.审核科技项

4、目资金年度决算,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区科委; 3检查、监督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三章科技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发费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项目研发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和其他费用。 1人员费用: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中重

5、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3合作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须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4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5材料费:指项目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

6、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6资料印刷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书刊、资料、翻译、复印、印刷的费用。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费是指区科委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由区科委报区财政局核定,纳入科委部门预算,在业务费中列支。 第四章 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十四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政策相符、目标相关、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同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必须能自筹30以上的匹配资金,出资方应当出具相关

7、证明。第十六条 区科委根据专家组论证(评估)意见提出预算安排的建议,报区财政局审核,按照预算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和批复。第十七条 批准后的项目(课题)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时,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保证单位向区科委提出申请,经区科委批复后执行,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科技项目资金拨付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按实际生效的任务书中约定条款将科技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第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区财政局、区科委停止后续资金拨付并提出处罚意见。,第二十条

8、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科技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编报科技项目资金决算。实行定额补助式补助的项目只在项目完成时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不编制年度决算表;实行成本补偿式补助的项目要编制科技项目资金年度决算,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向区科委提交上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年度决算。自科技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不编报年度资金决算,其当年资金的使用情况在下年度的决算中编报。 第二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完成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后,由区科委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资金进行审计。项目(课题)承

9、担单位将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和中介机构出据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区科委。上述程序均应在区科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第七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的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第二十四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财务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区科委、区财政局实行预算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式对科技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科委、区财政局对科技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

10、项目资金资格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未完成项目的年末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已完成项目的年末结余资金,上交区财政。第二十八条财政补助的科技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九条项目因故中止,由区科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科技项目资金进行清算。区科委、区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资金、科技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对未按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课题),将终止拨付资金,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

11、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保证单位对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区科委、区财政局可根据情况对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终止合同、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措施。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正确预计所申报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项目完成后未能达到预期效益,区财政将追回所拨付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具体要求在任务书相关条款体现)。第三十三条受区科委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保证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科技项目资金评估和审计的资格。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海淀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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