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宁国市市乡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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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国市市乡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建立防范和化解市乡政府债务风险的有效机制,维护政府信誉,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7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化解全省县乡政府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072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债务是指以市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经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单位)名义直接借入,或经合法承诺、保证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单位,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借入或使用属于政府

2、债务资金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发生的政府债务的管理,包括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核销、监管和化解债务的奖励。 第五条 遵循权、责、利相统一和“谁举债、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乡政府分别承担并负责偿还本级债务。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债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债务管理和对下级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指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市财政局做好有关政府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债务的举借和使用 第七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防范风险、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的原则。 第八条 政府债务的总规模应当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可用财力的1.5倍。 第九

3、条 下列情况之一,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市政府、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授权的债务单位的名义办理借款和承担债务: (一)用于应由市政府提供财政资金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借款; (二)按上级政府规定,需要由市政府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借款; (三)按上级政府规定,必须由市政府承担的债务。 第十条 债务单位向外国政府或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的名义为其提供承诺或保证。 第十一条 除上述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况或国家有政策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参与借贷行为,也不得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的,必须符合国家法

4、律法规和政策,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债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债务单位办理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申请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用款计划以及还款措施意见书;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批复文件; (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五)债务单位财务报表; (六)债务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七)债务单位按规定应当提供财产作还款保证的,必须提供财产权属证书; (八)债务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九)债务单位举借债务需由市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文书的,还需

5、提供贷款银行的意向书、经批准的还款来源批件及还款计划; (十)市财政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 (一)市财政局对债务单位提交的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的待审批资料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或由市政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由市政府或市财政局举借政府债务的,由市财政局负责提交待审批资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或由市政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债务单位需通过市财政局转借债务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对报审资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函后,债务单位将拟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合同文本交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正

6、式签订贷款协议。 第十六条 不经上述程序形成的债务,不列为政府债务,市政府及市财政局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 第十七条 举借政府债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每个项目借款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万元)或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下同)以内的,由市政府决定; (二)每个项目借款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超过500万美元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八条 以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以市财政局名义为债务单位提供承诺保证的审批权限: (一)每次承诺保证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内或在500万美元以内的,由市政府决定; (二)每次承诺保证金额超过5000万

7、元人民币或超过500万美元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以市政府、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授权的债务单位的名义直接借入的到期款项,需要办理延期或重组债务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三章 债务的偿还和核销 第二十条 政府债务的偿还,坚持“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债务单位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市直单位不能如期偿还的债务,由其主管部门统筹偿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能如期偿还的债务,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结算扣款形式偿还。 第二十一条 投资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社会公共服务性项目建设而形成的政府债务,以项目收益(含

8、专项收费)偿还,包括以转让债务单位项目股权、资产的收益偿还。 第二十二条 投资没有收益的市政公用、公益事业项目和社会公共服务性项目建设而形成的政府债务,按预算审批程序,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偿还。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由市政府承担的债务(包括授权借款),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制定还款计划,纳入预算支出范围。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市财政局依据预算程序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安排政府偿债准备金,并设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偿还政府债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准备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内拨款; (二)回收政府债权、财政性资金债权; (三)国有资产收益; (四)上级

9、化解债务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债务单位报送的资料和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借款合同、保证函件,应当做好登记、立档、整理、核销和保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债务单位应当在借款合同签署或出具承诺保证函件之日起15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借款合同或承诺保证函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政府债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债务单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后,于还款之日起15天内到市财政局登记核减政府债务余额。 第二十八条 债务单位应当在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出现借款合同终止执行等情形之日起30天内,到市财政局办理政府债务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办理政府债务注销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债务单位

10、提交债权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使用政府债务效益情况报告,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 (二)债务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财政局复核注销后报市政府备案。第四章 债务的监管和奖励 第三十条 建立政府债务审计监督制度。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政府及所属部门债务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市政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债务管理目标考核责任制。市财政、目标办将乡镇债务管理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其结果作为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立债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加强政府债务资

11、金核算、统计和管理。市财政部门每年初要向市政府和市人大报送上年度政府债务情况报告,同时提出当年举借政府债务规模和当年预算安排偿还政府债务数额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实行政府债务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风险指标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建立化解债务奖励制度。市财政从偿债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用于乡镇化解债务奖励,根据财力状况逐年调整。各乡镇根据当年化解债务的情况,于次年一季度向市财政局申报奖励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化解债务情况审核提出奖励资金兑现方案报政府研定后拨付奖励资金。市财政预算内安排偿债资金化解的债务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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