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科技领先世界原因深度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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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科技领先世界原因深度分析摘 要:当前,美国科学技术在世界上占有绝对优势,并且美国拥有的科技创新能力在世界上也是其它国家无法相比的。独特的联邦政府管理体制、巨额的研究与开发投入、完备的科研体系、卓有成效的激励机制等因素,决定了美国可能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将保持其科学技术的全球领先地位。关键词:美国 科学技术 制度 美国科学技术全球领先的地位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建立起来的。尽管最近一段时间美国经济增长走向低迷,但美国科学技术仍在世界上占有绝对优势,并且这种优势将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可能没有其他任何一个国家可以撼动。目前,美国在能源、环境、信息与通信、生物、制造、材料、交通运输、航天、自动化等

2、技术方面都具有很强的优势;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多和最优秀的科技人才;美国科学家发表的科技论文数量最多;美国公民在国内外获得的专利最多;美国制造了不少世界一流的科研仪器和设备,发展了各种先进科研手段,大大推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美国还在数学、物理、天文、化学等基础研究方面在世界上具有一流的水平,获得了多项重要的科学发现。那么,为什么美国高科技能够在全球占据绝对优势呢?本文从制度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可以说,制度优势是美国科学技术领先全球的关键因素。灵活的联邦政府管理体制、结构合理的科研体系、卓有成效的激励机制等制度性因素,提高了科技资本的运营效率、鼓励了研发投入、激励了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创新精神。

3、这决定了美国可能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将保持其科学技术的全球领先地位。一、灵活的联邦政府管理体制在管理体制上,联邦政府一方面实行分散而非集中的科技管理方式,同时又发挥政府对科研活动的协调和组织功能,注重科技和经济的互相结合和共同发展。首先,在科技管理体制上,美国联邦政府实行分散灵活的管理制度。美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科学技术活动的组织、协调与规划,政府的主导作用是通过科技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制定、科学研究开发经费的分配和研究项目的咨询等手段,对全国的科技活动施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联邦政府依靠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OSTP是主要负责制定科技政策和预算的白宫办事机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

4、C是由内阁成员组成的虚设机构,主要负责协调联邦机构科技战略)和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PCAST是由工业、教育和研究各界知名人士组成,负责向总统提供咨询和反馈)这三个机构协同进行国家科学技术决策,在包括基础研究的科学和技术的所有领域,向总统提供咨询、并制定国家科技发展目标。这种分散型的科技管理体制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而产生的种种弊端。由不同机构支持的项目,即使在相同的研究领域,也经常具有各自不同的重点和模式,它们往往起着互为补充的作用;同时,对科研人员来说,多元的资助体系使其申请资助的自由度更大,从而极大地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全国范围的竞争,有力地推动了科技的发展。其次,

5、美国政府对科技活动也不是完全放任自流。相反,它在科技方面投入的精力和作用远非一般国家可比。例如,20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的“两弹计划”、20世纪60年代的“阿波罗”登月计划、20世纪80年代的“星球大战”计划、20世纪90年代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等,都动员和组织了十分庞大的力量,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美国经济和科技的双双发展。20世纪70-80年代,由于日、欧经济的迅速崛起,美国在世界总产值中所占的份额不断下降,综合竞争力日益衰退。在这一背景下,美国选定了微电子、新能源、新材料等一批发展潜力较大的高科技,加快高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

6、业化步伐,使通讯设备、计算机、航空航天、生物工程等一大批高科技产业迅速崛起。20世纪90年代初,布什政府在科技政策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力求重新获得科技领先的地位,并把美国科技发展推上促进经济增长的轨道,依靠技术创新来促进经济复苏。克林顿上台后,扩大和延伸了技术政策的范围,把重点放在帮助企业技术创新方面。为此,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重大计划:原有的先进技术计划和制造扩展伙伴计划由示范计划转为正式计划并增大投入;推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即“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帮助建立未来信息社会框架,抢先占领信息科技的全球制高点;推出新一代汽车伙伴计划,帮助本国汽车工业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与日本竞争等。20世纪90年

7、代以来,高新技术促进了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改进了企业的管理,提高了管理效率,并且使传统产业相对过剩的状况大大缓解,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管理,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大大下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经济增长势头得以维持。这反过来又增强了美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能力,巩固了美国经济发展的科技基础。二、结构合理的科研体系美国科研体系以灵活多样的研究机构、齐备的学科门类、高强度的研究经费竞争机制以及科学家和工程师个人的独立性和创造能力而著称。美国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分散在联邦政府科研机构、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和非营利科研机构四大体系中。它们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三种不同性质研究方面各

8、有侧重。从近10年来美国各类机构不同性质研究的研究与开发经费所占比例可以看出,大学是全国基础研究的主要基地,其基础研究经费占其研究与开发经费总额的64.5%;企业以技术开发为主,经费占其研发经费比例的74.5%;联邦政府以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为主,经费占其研发经费支出比例分别为53.6%和30.5%;非营利机构在三方面的经费比例大体相当。这样在美国就形成了一个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完备的科研体系。巨额的研究和开发投入为确保各个层次科研体系的良好运行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近30年来,美国的研究和开发经费占GDP的比例一直较高,除20世纪70年代曾下降至2.2%外,一直保持在2.5%以上,研究和开发经

9、费与GDP保持着同步增长。1997年,美国研发经费突破2000亿美元大关,达到2057亿美元,占GDP的2.61%;1998年达到2270亿美元,占GDP的2.67%;1999达到2470亿美元,占GDP的2.70%;2000年高达2640亿美元,占GDP的2.64%。1美国每年的研发投入约占工业化国家总投入的43%,第二到第七位依次是日本、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英国,比第二位到第七位的这六个国家研发投入的总和还要多。2 美国在最近8年内新增了100万件发明专利。目前美国新产品率已达40%,比20世纪70年代提高了20个百分点。 3长期以来,美国企业都非常重视研发经费的投入,在美国研发

10、投入总经费中所占的比例相当高。目前,IBM加上摩托罗拉,一年的研发投入就等于我国研发投入的总和。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与其它国家相比,非常注重基础研究。美国现有的基础研究体系源于二战结束,并历经整个冷战时期,是美国政府和工业界共同努力的结果。联邦政府对基础研究给予多渠道的支持,所有与科技有关的联邦机构都对基础研究和教育给予重视和支持,都要结合国家总体目标制定各自的基础研究和教育的长期计划及评估办法。国防部(DOD)、健康与人类服务部(HHS)、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能源部(DOE)、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和农业部(USDA)是联邦政府从事基础研究管理的6个主要机构,它们服务于基础研究的宏观

11、战略目标,但有各自的执行计划、优先领域以及不同的资助强度。美国基础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自1930年以来,联邦政府的经费支持一直占主导地位。来自产业界及其它来源的基础研究经费也不少,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美国科学基金会的统计,1998年美国用于基础研究的经费为379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资助202亿美元,占53.3%;来自产业界的经费为113亿美元,占29.8%;大学系统资助32亿美元,占8.4%;非营利机构提供19亿美元,占5.0%;其余来自地方政府的经费为13亿美元,占3.4%。4基础研究的领先地位为美国科技的优势地位奠定了基础。美国政府还十分重视研究和开发军事科技,军事科技的发展对促进整个国

12、家科学技术的发展也起了重要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了赢得战争,美国不惜成本,实施了曼哈顿计划。它的实施和完成,不仅是军事需要推动科技发展的一个典型事例,也对美国科技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起了重要作用。美国一方面对军事科技研究与发展大量投入以确保军事超级大国地位,同时适时地将军事科学技术迅速地转为民用科学技术,从而确保了美国在相关民用科学技术的领先地位。近年来,美国联邦政府的研发投入中,用于国家防务方面的支出所占比例很高。在美国近几十年领先的高科技领域中,很多是从军用技术延伸和转化出来的,如航天、航空、电子技术等等。三、卓有成效的激励机制美国政府实施的严格的专利制度、行之有效的技术转让制度、以及保

13、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指导方针对科学技术的创新发挥了很好的激励作用。首先,美国政府十分重视专利保护。专利制度在美国科技政策与管理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美国政府用来保障科技成果发明人的一种制度,也是鼓励企业家对科研进行投资的一种手段。美国是世界上专利制度建立较早的国家之一,它于1790年就颁布了美国第一部专利法。这是有史以来最系统、最全面的专利法。正是由于这部专利法的实施,不仅使美国涌现出了一批像爱迪生、爱因斯坦这样的天才发明家,也使美国成为世界级的专利大国,改变世界面貌的许多专利发明都诞生在美国。美国现行的专利法是1952年颁布的,1984年作了重大的修正。负责全国专利工作的是联邦政府的专利商标局

14、。现行专利法对专利申请人、专利保护的范围和种类、专利的申请、专利的审批和实施以及专利侵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专利制度对可以申请专利的对象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专利制度鼓励了科学发明和创造,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研究与开发经费的投入和回收,促进了美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其次,美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技术转让制度。美国联邦政府为了提高科研成果商品化的比例,增强国际竞争力,加快国家实验室、大学和私人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向社会和工业界转移,建立了全国性的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为全社会和工业界提供技术转让信息服务。同时,美国国会通过的各种法律对技术转让活动的限制越来越少,并

15、有许多鼓励技术转让的规定,为技术转让提供了十分有利的环境。例如,1980年,美国以专利法贝赫多尔修正案(公法Public Law 96-517)的形式增订了专利法第18章,然后又于1984年对之进行了一次修订(公法 Public Law 98-620)。专利法第18章最直接的目的就在于推进通过政府合同产生的发明在商业上的充分应用,并促进政府与工业界在研究开发中的合作。5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联邦政府雇佣的科研人员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技术转让收入,也可提成一部分。政府研究开发合同对美国产业界的刺激作用,往往远大于一个合同的金额本身。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溢出”效应。例如:互联网就是从国防部为了解决战争期间有效通信问题的一个军事项目发展起来的。还有全球定位系统(GPS)、CDMA手机等都来自军事技术。这些措施不仅有效地调动了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也促进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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