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邗江区地震局行政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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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邗江区地震局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行政诉讼应诉制度行政处罚核审、审议工作规定行政执法检查督促制度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行政违法案件办案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的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地震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的贯彻实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综合考核与实行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测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局长负责组织。 第四条 考核目标和要求:1、行政执法人员的参训率达100%,

2、考试合格率达100%;2、对已发现违法案件查处率达100%,并保证不出现失、渎职现象;3、行政处罚案件准确率达100%,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发生;4、处罚案件执行率达100%,罚没款入库率达100%。第五条 考核办法1、半年考核一次,年终进行总考核。2、年度总考核分别由执法人员写出书面总结,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局确定考评意见。第六条 执法职能部门年度总考核要与日常抽查、测评情况结合起来,考评等次分为先进、优良、不合格。第七条 执法工作人员年度总考核要与国家公务员考核结合起来,考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者,依照本局制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3、。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扬州市邗江区地震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防止滥用职权,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执法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了国家利益或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三条 追究过错责任的方法有:通报、警告、取消相关奖励、不得晋升工资、记过、赔偿部分或全部费用、调离执法岗位、开除公职等。构成犯

4、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责任: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有关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采取行政法制措施的;3、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征收费用、财物、摊派费用及其他违法行为的;4、不履行法定义务的;5、造成执法相对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6、对本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7、滥用职权,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制行为的;8、对举报、直接发现或申请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9、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10、其他应当追究的执法过错责任。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汇报情况严重失实或失误,导致行政机关

5、执法过错的,由执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非行政执法人员过错,因行政机关首长错误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由行政首长承担过错责任。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执法人员责任:1、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过错行为明显轻微,经批评教育后纠正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人员责任:1、因索贿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2、发生三次以上执法过错的;3、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执法过错情节严重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承担过错责任:1、执法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导致发生执法过错的;2、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据可

6、查的;3、其他不应追究的。第九条 执法过错可以通过管理相对人或者群众投诉、举报以及执法监督检查等渠道发现。第十条 行政责任涉及行政赔偿及其追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决定之前,应认真听取过错人的申诉,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扬州市邗江区地震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第一条 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提高行地震政执法效能,明确本局各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岗位责

7、任,特制定本责任制。第二条 局长及副局长(受局长委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1、明确本局行政执法范围及职责。2、对以本局的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及其他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3、签发或授权签发各类相关证件。4、根据法定程序,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违法行为及时批准立案,并指定相关人调查处理。5、审查并签发以本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6、主持或授权主持听证程序。7、对本人在行政执法岗位期间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8、副局长在局长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第三条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1、承担公文及各类法规文字打印、传递、催办、督查工作。2、组织行

8、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评比,并提出奖惩建议。3、在局长领导下,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清查。4、依法负责对区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承担责任。5、组织防震减灾执法检查工作。6、办案人员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或因自身原因造成案件事实不能成立、证据不足、调查取证违反法定程序等原因引起的行政诉讼败诉或行政复议撤销的,承担责任。7、对违反执法程序或拒绝、拖延履行职责的行为和对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承担责任。第四条 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扬州市邗江区地震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防震减灾工作行政执法职能,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9、,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1、投诉人认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投诉人认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履行职责的; 3、投诉人认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条 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 经本局领导批示的投诉,按领导批示直接办理。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投诉,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应将办理结果填写在行政执法投诉承办单上,及时送本局长。 第六条 承办部门应将行政执法投诉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负责投诉材料的立卷归档。 第七条 一般

10、投诉应在30日办理结束,对一些特殊情况,按急事急办的要求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扬州市邗江区地震局行政诉讼应诉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及时、准确、合法地进行行政诉讼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诉讼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进行答辩的活动。第三条在收到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提出答辩状,并到庭参加诉讼。第四条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分别采取以下

11、方式:1、判决维持的,依法按照原决定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在规定时限内重新作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3、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执行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第五条在收到送达复议决定书的送达回证后,15天内应将审理复议案件的材料装订归档,妥善保存。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扬州市邗江区地震局行政处罚核审、审议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行政执法权威,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12、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核审及审议是指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应诉。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核审及审议由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决定。 第四条 审核及审议时必须查清:1、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2、 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 查处的程序是否合法;4、 适应法律、法规是否准确;5、 量罚是否得当;6、 文字表述是否确切、精炼;7、 当事人被告之时进行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过程中申辩及质证意见可否被采纳。第五条 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根据事实、证据及查处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1、对事实

13、不清、证据不足的,限期补正;2、对法律依据不足或违法事实不能确认的,不予处罚;3、对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视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对起诉的案件,做出是否强制执行的申请决定;5、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的案件,依照有关听证规定执行。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扬州市邗江区地震局行政执法检查督促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使职能,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督促,是在局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

14、行协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内容: 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 5、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 6、其他需要检查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能够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2、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法律基础知识;3、熟悉本部门各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4、忠于职守、尽职尽责;5、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第六条 局长应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上级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执法工作,在各阶段及终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1、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2、消极执法或玩忽职守的;3、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4、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5、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执法相对人造成损失的;6、拒不组织实施或阻挠实行行政执法的;7、无正当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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