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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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与会计的差异 (2008年3月1日)内容:以中国商业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南为教材,212页新企业所得税法,22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会计制度分五个部分讲: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展历程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三、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对比(重点)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税收工作的影响五、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时间: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展历程(一)新税法概述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八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共有八章一百三十三条。(二)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两者的关系企业所得税法统驭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是对新税法具体化和明析化,在其立法形式、框架结构、条文设置、具体用语等方面与新税法是一致。两者之间对应、协调和补充,构成完整的企业所得税法制度体系。(三)企业所得税法的沿革企业所得税也称公司所得税、公司税或法人税,最早产生于1799年英国,此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征。到目前为止,在世界上大约21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3、开征了此税。我国开征企业所得税的历史不长,新中国成立以后,企业所得税发展大体可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79年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纲领性文件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属于所得税性质的工商业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金报酬所得税,标志着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的初步建立。第二阶段:19801990年为了顺应改革发展和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及通过征税维护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需要,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建立了具有我国特点的涉外所得税制度。1983年,我国将建国以后实行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简称利改税,开始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1984年国家又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经过两次利改税,实现了对国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随后,国务院于1985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了私营企业所得税。直到1994年,内资企业的这种三种企业所得税才得以统一。第三阶段:19912007年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合

5、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为内资企业所得税。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一)统一合并改革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不仅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创造公平竞争纳税环境的必然选择,也是优化我国税制结构、改变主体税种结构失衡以及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二)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实施10多年来,在执行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内资税法与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二是现行按内资性质、外资性质分设的两套税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

6、下企业经济多元化、混合化发展的趋势。三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过乱,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对外资企业实行“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超国民待遇, 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有研究资料表明,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及由此造成的税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税收优惠刺激了假外资企业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亿,说明我国的引资政策成本相当高。(三)我国目前政治形势稳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处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时期,连续多年GDP增长率达到9%以上,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日臻完善,“两税合一”已具有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背景。(四)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

7、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 三、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对比(新在那里)内外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较之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有较大变化,总括地讲做到了“四个统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新在八个方面:(一)重新构建以法人为标准的纳税主体制度1、以法人为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

8、、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一条)。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二条)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二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二条)。3、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

9、所得税(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4、采用“纳税地点”的新概念,以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的标准确定纳税地点(第五十条)(1)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相对固定,便于征管。(2)是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3)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帐务、财产等实际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具体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场所等。(4

10、)实际是指非居民企业拥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据以取得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5)以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一条)。 5、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由法人汇总纳税。即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支出、费用、所得等汇总计算该法人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第五十条)。(1)解决旧税法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2)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法人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

11、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二条)。(二)新法企业所得税税率发生显著变化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第四条)。具体是: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1)小型工业企业:年所

12、得额不超30万,从业人数不超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2)其他小型企业:年所得额不超30万,从业人数不超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确定以企业的净所得为基础的征税客体制度1、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 2、首次提出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不征税收入,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第七条)。具体如下:(1)财政拨款; (2)依

13、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3、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是指办理登记,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的公益性事业,投入人对组织财产不保留任何权利等。非营利性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活动,对营利活动的收入不予免税(第二十六条)。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税。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四)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1、工资薪金的扣除(1)取消对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的限制。规定可以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14、据实扣除(第八条)。(2)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扣除。对一般雇员而言,企业按市场原则所支付的工资薪金,应该认为是合理的,但也有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企业内任职的股东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亲属通过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工资违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提高的工资。(3)将出台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处理复杂多样的工资薪金情形。2、捐赠的扣除(1)公益性捐赠扣除的限额从旧法的1.5%、3%、10%和100%的多个标准改为统一的12%的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2)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从旧法的应税所得额改为

15、年度会计利润。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按实际发生额60%扣除,并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实施条例四十三条)。4、广告宣传费的扣除。统一为15%的标准,超过部分以后年度扣除(实施条例四十四条)。5、三费的扣除。按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14%,缴拨的工会经费在2%,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2.5%内扣除,其中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实施条例四十至四十二条)。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实施条例四十九条)。(五)税法优先的原则1、新法尽量减少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税法与会计处理一致的,在新税法中不再另行规定,税法与会计处理必须保持差异的,在新税法实施条例中单独作出规定,另外还有的差异新法未涵概的,根据税法授权作出规定。2、积极协调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原则。新税法实施条例取消若干现行税法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降低了征纳双方的成本,具体是:(1)取消了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及非生产性机构税收上视销售的处理;(2)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3)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的规定,仅以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为确认固定资产条件;(4)取消了对固定资产残值率下限的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预计净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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