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电子公司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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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建邦电子有限公司章 程二零零四年八月惠州建邦电子有限公司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投资者中文名称:建邦有限公司,英文名称:KEEN POINT LIMITED,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注册,法定地址: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公路城离岸公司大厦,邮政信箱957号(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erritory,British Virgin Islands), 电话:+852 2815 4212,传真:+852 2123 1983, 法定代

2、表人姓名:石宝龙,职务:董事总经理,国藉:中国。 第三条 本公司名称:惠州建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文名称:Huizhou Keen Point Electronic Co., Limited,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市惠城区惠环镇中星管理区三坳岭村。 第四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建邦有限公司独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是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惠州市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3、的愿望,采用先进而实用的技术、生产设备和科学经营管理方法,生产高质量产品并发展新产品,获取满意的经济效益,同时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实业,精密模具,精密成型,电镀加工,电子组装。 第八条 公司年生产规模为三年内年产量模具制造200套,精密成型2000万件,电镀加工800万平方米, 年销售额2亿元,员工人数20003000人,厂房面积3万平方米。 第九条 公司产品70出口外销;30内销。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也可以在中国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港币120

4、0万,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1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中现金:港币650万;设备:港币350万(以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核价为准,不足部分以外币现金补足)。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期投入:第一期200万港币,公司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投入;第二期300万港币,于公司注册登记后12个月内投入;其余500万港币在两年内完成投入。 第十二条 公司缴付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在经营期内,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 公司转产

5、、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董 事 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负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董事长人、董事4人。董事长及董事由投资者委派及撤换。董事和董事长每届任期四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

6、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责任是对公司业务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会尤其应决定下列所有有关事宜: 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制定公司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修订公司章程;5 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提取储备基金

7、、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和解散; 负责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1 公司章程的修改;2 公司的中止、解散;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公司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 除第十九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超过半数董事通过。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8、。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

9、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人,副总经理2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组织和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3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公司日常筹建业务和生产经营业务,对内任免下属管理人员;

10、4 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2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是常驻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依公司的管理规章,可随时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60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

11、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第六章 财务会计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惠州经济特区会计制度,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惠州市财政、税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公司必须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岫和进出口货物,实行独立核算,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惠州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第三十八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会计年度起讫日期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和报表一律用中文书写。第四十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

12、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计签字后,公司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二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行登记。其他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按实际发展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上应记载如下内容:公司所有资金的收入、支出数量;公司所有物资的出售及购情况;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负债情

13、况;公司的注册资本缴付时间、数量、变动、转让情况。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和出具查帐报告。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时,必须附上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行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只能用于职工的奖励和集体福利,不得挪作他用。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公司亏损,提取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数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股东投资比例分配,每年分

14、配一次。第四十八条 公司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第四十九条 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由汇出。第五十条 公司的外藉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全部收益,依法纳税后,减除中国境内的开支,其剩余部分,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部汇出。第七章 税务、外汇管理及保险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章 职工及工会 第五十六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公司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录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惠州市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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