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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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审计制度2007-09-03 12:59十、内部审计制度(试行)(一) 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集团暨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系统、规范地审查和评价本企业及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帮助企业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实现经营和发展目标,为企业增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直属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下设分公司、办事处的内审工作。(二) 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第三条内审机构 集团设立监察室,在集团

2、公司董事局的领导下,组织和指导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集团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事项,向集团董事局报告工作。 第四条内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应当具备胜任内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而且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五条临时抽调人员 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报经集团领导同意,集团监察室可以从集团其他部门和公司,临时抽调人员从事内审工作。集团监察室应当对临时抽调人员作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对临时抽调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第六条审计原则 监察室和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3、,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七条独立审计 监察室依照本制度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下属企业和个人的干涉。第八条保护 内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内审任务,受集团董事局和集团领导的支持与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内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内审人员。(三) 监察室的职责第九条审计职责 集团监察室依照本制度负责下列工作:一拟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参与制定集团的其他规章制度;二开展内审工作,提出管理建议,当好领导参谋;三检查集团领导批转的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第十条审计类别 监察室依照本制度开展下列内审工作:一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对集团、各直属公

4、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下设分公司、办事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建议,促使各项工作达到规范化要求。二财务收支审计,检查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检查生产、物资、销售、后勤等部门工作的效率性和有效性。三经济效益审计,检查企业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为集团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控股企业经理、厂长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检查其任期内对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财务制度的情况;落实其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评价其任期内的工作效率和效果。五股

5、东权益审计,检查各全资、控股企业中集团所占权益数额的准确性,督促下属企业及时清理与集团的往来款项。六投资项目评估审计,参与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效果。七企业重组审计,审查下属企业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其他重组事项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八基建工程审计,审计发包工程的概算、预算和决算,核实工程造价,检查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和基建工程的效果。九财经法纪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集团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集团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维护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财产的安全完整。十为全资、控股企业提供审计咨询服务。十一接受董事局的指令,对其指定的事项进行审计。(四) 监察室的

6、权限第十一条要求报送资料 集团有关部门和全资企业编制的财务、生产、营销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抄送集团监察室。监察室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十二条参加会议权 集团监察室参加集团有关的决策会议。集团其他部门、各全资企业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应当邀请集团监察室参加。集团监察室是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之一。第十三条审计立项权 监察室可以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第十四条查阅权 监察室进行审计时,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的会

7、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各项会议纪录、谈判记录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察看实地,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第十五条询问权 监察室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集团下属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监察室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制止权 监察室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报告集团领导:一阻挠、妨碍内审工作的行为;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三截留、挪用集团资金,转移、隐匿、侵占集团财产行为;四其他违反集团内部规章、侵害集团经济利益的行为

8、。第十七条报告权 监察室向集团董事局领导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第十八条处罚建议权 监察室认为依照集团的有关规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集团领导提出建议。第十九条处理权 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监察室可以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集团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集团领导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五) 审计程序第二十条审计计划 监察室应当按集团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审工作年度计划,报经集团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审计通知 监察室按照内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提前通知

9、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监察室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二条审计方式 监察室实施审计时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审计、报送审计、事前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审计方式结合进行。第二十三条实施审计 内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盘点实物,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经济合同,检查货币资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法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内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内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监察室的介绍信件。第二十四条审计报告 监察室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集团董事局提交审计报告。监察室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

10、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就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第二十五条审计决定 监察室根据审计报告草拟审计决定,经集团领导审定后,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集团其他有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六条审计复议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向集团领导申请复议,监察室应当对申请复议事项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须变更或撤销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必须经集团领导批准。第二十七条审计档案 每项审计任务结束后,内审人员应把有关文件材料归纳分类,装订成册,形成审计档案,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六) 违规责任和奖惩第二十八条拒绝接受审计的责任

11、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并报集团领导同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九条拒绝配合审计的责任 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配合、阻碍检查检查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并报集团领导同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三十条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审计决定,监察室给予批评教育,并报集团领导同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监察室有权建议集团财务部

12、门停止对该单位的付款,或者扣除相当于违规金额的款项。第三十一条报复陷害内审人员的责任 打击报复、诬蔑陷害内审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非内审人员的奖励 对揭发、检举违反集团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监察室可以建议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三十三条内审人员的违规责任 内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内审人员的奖励 监察室和内审人员为集团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为集团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记功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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