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双阳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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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责任一、行政执法机构的责任:(1)给予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3)取消评比先进资格。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1)批评教育;(2)离岗培训;(3)调离执法岗位;(4)取消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审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计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审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机关内部科室。第四条 局综合科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

2、督检查工作。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有权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被监督科室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制度执行情况;2履行法定职责情况;(1)执法工作现状;(2)是否有违法、不当和越权执法等乱作为行为; (3)是否有行政不作为行为;(4)贯彻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3审计行为遵守法定程序、期限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4审计管理的基础数据、执法的综合情况;5. 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1听取内部各科室行政执法工作汇报;2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

3、场检查; 3通过审计回访了解情况;4年终对审计业务档案进行评比考核;5 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七条 审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审计行为违法(包括实体和程序)或不当,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2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审计执法责任的,由综合科责令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科室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 审计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向被检查科室通报并向局领导汇报。第九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应按审计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审计工作的执法责任,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审计执法水平,保障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岗位职责 第一条 审计组成员职责 一、按照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国家审计规范及审计署第5号、6号令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控制程序实施审计; 二、审计的事实清楚; 三、审计证据确凿、有效;四、提出对问题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五、如实反映审计成果。 第二条 审计组组长职责 一、 对审计组成员实施审计方案和执行国家审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进行认真复核; 三、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 四、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报告反映事实的初步意见; 五、对审计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负责。

5、第三条 科长职责 一、按照法定审计程序组织实施审计,审计程序合法; 二、审定审计报告,提出对审计报告的初步审定意见; 三、初步审核审计决定; 四、初步审核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纪监机关立案处理以及应当由其他有权部门处理的审计文书; 五、审核执法范围内的其他审计文书; 六、对审核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负责; 七、依法全面落实审计决定。 第四条 副局长职责 一、组织年度审计计划的实施;审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二、审定审计报告并提出意见; 三、签发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书; 四、签发执法范围内的其他审计文书; 五、对签发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负责。 第五条 局长职责 一、根据上一级审计

6、机关、当地政府工作部署,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当当地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后,签发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负责组织研究审计执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审定重大审计事项,提出审计处理意见; 四、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当地政府作审计工作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作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六、签发执法范围内的其他审计文书; 七、对审定、签发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负责; 八、对审计执法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违法违纪责任 第六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7、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或行使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的;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的;为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对查出的大案要案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审计收缴违纪款、罚款或其它财物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 审计人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故意放纵的; 二、对被审计单位(个人) 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已核实取证,并记录审计工作底稿,故意隐瞒,不上审计报告的; 三

8、、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个人) 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不做审计处理处罚,也不向监察机关移交处理的; 四、收受贿赂,故意违背审计事实,向审计机关提交虚假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给国家、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未构成刑事责任的;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违法隐匿、转移、侵占国有资产,不报告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已报告,但审计机关负责人未采取审计强制措施加以制止,给国家、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未构成刑事责任的; 六、审计期间,由被审计单位负担费用外出旅游的;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收受被审计单位的礼金、购物卡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 第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作出检查并

9、退还或赔偿。 一、发生审计执法错案,除审计机关纠正外,应按照岗位职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个人作出深刻检查;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除审计机关赔偿外,负有责任的个人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二、审计期间,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高级宴请;由被审计单位付费,到营业性歌舞厅或其它高消费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收受被审计单位礼品;购买被审计单位的产品(商品),象征性支付价款等影响审计公正执法的。执法监督与追究责任 第九条 审计执法实行错案追究制。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错必改的原则。 第十条 追究审计人员违法违纪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10、 审计机关综合科负责审计执法责任的检查、监督。对审计错案、隐瞒大案要案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检查结果向主管局长提交对XXX执法责任的检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违法违纪的事实及造成的后果;第二、 违法违纪问题的定性及法律法规依据;第三、违法违纪责任的确定与划分;第四、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及法律法规依据;第五、对审计错案提出纠正意见,对隐瞒的大案要案提出审计方案。 第十二条 局长对法规员提交的对XXX执法责任的检查报告进行审定,对大案要案的审计方案作出批示。对审计错案由综合科纠正。对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处理,交执法责任制领导组办理。 第十三条 执法责任制领导组对XXX执法责任的检查报告进行监

11、察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监察决定或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奖 励 第十四条 审计小组廉洁自律,严格执法,审计成果优秀的,被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优秀审计小组、优秀审计组长的,审计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项目中,查实和揭露重大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审计机关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机关自行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考评办法为贯彻区政府2006年行政执法会议精神,做好我局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保证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特制定本考评办法。一、考评的对象局机关各科室和机关执法人员。二、考评办法依法行政工作考评采取平时考查同年末集中统一

12、考评相结合和实行行政执法错案一票否决的办法。凡是存在行政执法错案的科室,取消科室的优秀评比资格。平时对重点工作的考查情况作为年末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年末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通过量化打分,评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档次。考评获得85分以上的为依法行政工作先进科室和个人;获得60至84分的为依法行政工作合格科室和个人;获得60分以下的为依法行政工作不合格科室和个人。平时考查通过专面检查或抽查进行;年末考评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会议记录、学习笔记、有关档案、行政处罚案卷、有关薄册等方法进行。三、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局长领导下,由综合科具体负责。四、奖惩措施(一)凡是本年度被评为依法行政工作优秀的科

13、室及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二)凡被评为依法行政工作不合格的科室及个人,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五、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比标准(一)平时考查内容根据省、市、区要求,并结合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实际确定。(二)年末考评的内容。1、各执法科室发挥作用情况(20分)。(1)各科的行政处罚案卷和有关的基础材料不向局法制机构备案的扣10分;(2)不掌握所属基层执法单位情况或基本情况掌握不准,不能发挥监督指导作用的,本项不得分。2、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方面(50分)。(1)考评时,有行政处罚案卷,不按要求提供行政处罚案卷的,此项不得分。(2)卷内没有或不使用正规罚没票据的,此项不得分。( 3)应结案而没结案的,此项

14、不得分。(4)卷宗装订不规范或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5)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或缺少要件的,每件扣2分。(6)笔录不详细、事实叙述不清楚的,每件扣4分。(7)处罚不适当的,每件扣10分。(8)字迹不工整或使用行政执法主体印章不正确的,罚没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9)不告知被管理相对人复议权、诉讼权、听证权的,每缺少一项扣4分。(10)立案审批表上没有局内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每发现一起扣6分。(11)没有立案、结案登记薄的扣2分。以上(1)-(11)项扣分累计不超过30分。3、行政执法制度执行情况(30分)。(1)执法人员培训制度执行情况(8分)。不按要求参加本年度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的,每缺少1人扣1分;不按培训计划培训的扣2分。本项扣分超过5分从考评总分中扣除。(2)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执行情况(3分)。不按要求把行政执法事项在窗口或显著位置上墙公布的,此项不得分。公开内容不全面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3)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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