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鄂州市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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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州市房屋抵押贷款合同鄂州市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抵 押 人:抵押权人:抵押人愿将自有房屋作抵押物,以担保贷款人的债务按期清偿,担保的范围为贷款的本息及罚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经与抵押权人商议,签订本抵押贷款合同,共同遵守。一、抵押房屋状况1、房屋座落:鄂州市 路(道、街) 号,房屋所有权证: 字 号,共有权定第 号。2、屋式: ,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功能:3、权利来源: 年 月 日,产权性质:二、抵押人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范围: ,以担保贷款的清偿。三、经抵押双方协商,抵押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贷款。贷款总额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抵押

2、期限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付款方式:四、抵押人同意按国家制定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五、抵押人贷款方式:六、抵押期内,抵押人须保证抵押房屋的安全、完整,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七、抵押期内,抵押人欲将房屋出租,除应预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外,同时须与承租人订约,由承租人出具承诺书保证抵押违约时,接到抵押人通知后三十天内,承租人必须迁离抵押房屋。八、抵押期内,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屋出售、转让、赠与、放弃,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该房屋;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九、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房屋所征收的任何税费,如遇国家拆迁,抵押人须与抵押人重

3、新签订抵押合同。十、抵押权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给付贷款的,抵押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十一、抵押人不依约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处置方式:1、依照法律追回欠款,在欠款尚未追回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占管、享用抵押房屋,或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或将房屋公开拍卖,以追回欠款。占管、出租、拍卖应交纳的税费,由抵押人承担。2、若出售 售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偿。3、抵押权人行使上述权利时,有权要求该房屋使用者(不论抵押人自用、或他人租用)限期三十天内退出,使用者如向抵押权人要求补偿搬迁费用,抵押人必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十二、

4、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更名,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所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相应的法人享有、承租。抵押双方应共同到鄂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十三、依据法律规定,该抵押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由抵押双方另行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十四、抵押人还清贷款本息及罚息,并同时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关系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应同抵押人在十五日内到鄂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抵押关系注销手续。十五、本合同的附件: 份,构成本合同的整体,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抵押双方、市地产交易所、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各执一份。十六、本合同经市房地产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到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方可生效。十七、补充事项: 抵押人(单位或个人名称):法人代表(或代表人签名盖章):委托经办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 抵押人(单位或个人名称):法人代表签名盖章:委托经办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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