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刑事犯罪数据变化分析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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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年刑事犯罪数据变化分析研究报告2020年5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今年的报告正文为近年来篇幅最短。报告中突出了七个“首次”:首次全景展现“四大检察”,首次全口径披露办案总数,首次出现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数,首次使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数,首次分析20年来刑事案件变化情况,首次提出行政检察工作“政和”新理念,首次阐述“案-件比”的价值与功能,引起各界高度关注。报告显示:努力做优刑事检察。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奇迹,更保持社会长期稳定。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

2、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与此同时,从严规范经济社会管理秩序,新类型犯罪增多,“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56.6倍。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反映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表明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有新期待。刑事犯罪从立法规范到司法追诉发生深刻变化,刑事检察理念和政策必须全面适应、努力跟进。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报告通过披露1999年至201

3、9年“升降”数据,专门分析了20年间的刑事犯罪变化情况,附件中还制作了图表,清晰反映了主要犯罪趋势。这种大跨度的历史纵向分析应该是第一次出现在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这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深意?通过综合各方面资料,进行如下分析研究:一、分析研究1999年至2019年20年间我国刑事犯罪的变化情况的目的意义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创造了世所罕见的“两大奇迹”,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要求都发生巨大变化的同时,刑事犯罪的结构与态势也伴随着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不容忽视,它将影响着刑事司法的发展变化及相关政策调整,或者说刑事司法

4、的发展要回应这些变化与要求,因此值得总结,以服务社会发展和司法需要。二十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一个重大变化是: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占比较低,正如报告中所提,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在刑事犯罪总量翻了两倍多的情况下,以暴力伤害、抢劫强奸为代表的严重暴力犯罪已经占比很小了,2019年严重暴力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数量仅2.5%,严重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呈直线下滑趋势;而与之相反的,轻刑犯罪大幅攀升,占绝大比例。2019年,捕后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及缓刑的人数占比达83.2%。常见多发犯罪中,盗窃、诈

5、骗等侵财犯罪,危险驾驶、寻衅滋事等较轻犯罪数量急剧攀升。二、犯罪结构发生变化的要因之所以犯罪结构发生这样的变化,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关注的利益点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发生变化,新的社会矛盾不断滋生等因素形成的。刑法上把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一般我们理解的传统的、当然的犯罪,如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等就是自然犯罪,自然犯不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内容,而是直接被刑法所规定。法定犯则是出于社会治理需要和对行政管理底线救济的需要,将一些严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的行为,当然违反行政法规是否达到需要刑法调整的严重程度,则是由社会发展需要决定的,像危险驾驶罪

6、、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等,都是出于加强国家在经济、社会领域的管理的需要而增加的法定犯犯罪。刑法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第九章渎职罪等基本都以法定犯为主或者占有较大比例,连续十次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也基本都是法定犯。法定犯的犯罪性质由法律规定,证据上以客观证据为主,对羁押的需求减弱。科技发展所带来的侦查能力的迅猛提升,对以暴力伤害、抢劫强奸为代表的自然犯罪滋生的土壤和空间逐渐压缩;与之相反,刑罚治理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类型越来越多样,体现为法定犯犯罪不论是类型还是数量都呈现出大幅上升趋势。在犯罪结构上就表现为轻缓刑事犯罪的迅速增加。三、随着犯罪结

7、构的变化,检察理念的相应变化在犯罪结构的明显变化下,检察机关的司法工作也在发生着悄然变化。就拿审查逮捕来说,我国逮捕率在八九十年代直至本世纪初,都长期维持在90%以上的较高水平。随着我国立法不断完善和十余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滚动推进,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刑事诉讼任务,减少审前羁押、重视人权保障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几次修改,对“少捕慎押”的导向十分明显。对逮捕条件,特别是对逮捕必要性条件进行了细化,为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提出导向;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为捕后变更逮捕措施,降低羁押率,提供了

8、制度依据;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认罪认罚降低被追诉人逃跑、再犯、妨碍诉讼的危险,为不逮捕创造了条件。在轻罪案件、法定犯犯罪案件的大幅上升的背景下,加之侦查水平以及科技程度的与日俱增,对口供的依赖程度降低,以及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保障能力的不断提升,如这次疫情期间在网格化管理、人员管控等方面的科技应用,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都能够达到非羁押诉讼的要求,逮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都下降了。检察机关也不断转变司法理念,“少捕慎押”“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等理念不断强化,相比二十年前,我国逮捕率呈现了大幅下降,特别是2012年以来,呈现较大降幅,近几年的逮捕率已经下降到80%以下。从逮捕这个方面,体现了我国

9、法治建设的发展成就。这不仅是从刑事司法方面印证我国社会长期稳定这一判断的实实在在的支撑,更是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真真切切的来源。四、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要求,如何面对挑战,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面对这些变化,面对这些进步,对我们司法人员来说,这不是终点,而恰恰是我们加强工作的起点。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合法逮捕、规范逮捕,而且对逮捕是否合理、是否必要愈加关注;不仅要求依法起诉,而且对少诉慎诉、因和解谅解、认罪认罚而轻缓控诉愈加关注,也就是说人民群众对逮捕、起诉的要求高

10、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刑事司法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深度,所以必须首先推进现代化。尤其是,在刑事犯罪已经发生如此大的结构性变化、刑事轻处罚占比接近80%的今天,再按照当年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时那种高羁押率、高逮捕率、高起诉率,片面强调注重“打击”来维护社会稳定的做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与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而是必须贯彻宽严相济、谦抑慎刑、少捕慎诉等司法理念,运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少捕慎诉、降低审前羁押率。比如,高检院一直强调对于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对于一些主观恶性不大的民营企业主、科技人员等涉案人员,在相关证据已经基本收集到位,潜逃、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已基本排除时,就要坚持能不捕的不捕,尽量依法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这将有利于他们在保障诉讼的同时可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科技研发活动,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至于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那就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审判确定。同时,推动好取保候审制度完善,到现在这个阶段,已经完全具备条件,借助科技手段在司法实践的广泛运用,彻底实现“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现代化,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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