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浙江某公司发起人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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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发挥高新技术的优势,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新的发展,新昌县合成化工厂、张平一、袁益中、石程、胡柏剡、石观群、王学闻、石三夫、崔欣荣、王旭林等方经充分酝酿,共同协商,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发起设立“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公司名称、住所 公司名称: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是依据国家法律、政策,以新昌县合成化工厂改制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享有独立民

2、事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法人。 公司住所:浙江新昌县城关镇江北路4号二、发起人名称、住所1、 新昌县合成化工厂,法定代表人:胡柏藩 住所:新昌县城关镇江北路4号2、 张平一 住所:新昌县城关镇鼓山新村42幢231室3、 袁益中 住所:新昌县城关镇鼓山新村42幢252室4、 石 程 住所:新昌县城关镇茶亭新村16幢321室5、 胡柏剡 住所:新昌县城关镇城东五村2幢142室6、 石观群 住所:新昌县城关镇茶亭新村67幢251室7、 王学闻 住所:新昌县城关镇江南路8号4单元502室8、 石三夫 住所:新昌县城关镇茶亭新村70幢261室9、 崔欣荣 住所:新昌县城关镇城东五村2幢141室10、王旭林 住

3、所:新昌县城关镇钟楼南村11幢112室 三、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设立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龙头产品为优势,以资本为纽带,增强企业的规模实力和在市场中的竞争实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四、公司股本募股的原则: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由发起人共同认购,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五、公司宗旨和目的:遵照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振兴民族工业为己任,为振兴中华民族作贡献。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的目标,利用企业产品优势和股份公司经营机制的优势,不断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力争把企业办成国内一流在国际上有一定地位的大型精细化工集团。为国家增加税收,为企业积累资

4、金,为全体股东和公司员工谋取合法利益。 六、公司营业期限: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期满后可继续顺延。 七、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三甲基氢醌、异植物醇、香叶酯、维生素E等有机化工中间体、饲料添加剂;出口本企业生产的维生素、化工产品和医药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 八、公司设立方式、注册资本、认股比例、股权证的形式。1、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2、股本总额:公司股本总额为84020000元人民币,每股面值1元,折合84020000股。3、各发起人出资额及比例: 新昌县合成化工厂以经浙江天健评估公司评估的78780000元经营性净资产作价投入,占股本总额的93

5、.77%;张平一以现金出资1200000元,占股本总额的1.43%。袁益中以现金出资1000000元,占股本总额的1.19%。石 程以现金出资1000000元,占股本总额的1.19%。胡柏剡以现金出资630000元,占股本总额的0.75%。石观群以现金出资482000元,占股本总额的0.57%。王学闻以现金出资443000元,占股本总额的0.53%。石三夫以现金出资220000元,占股本总额的0.26%。崔欣荣以现金出资145000元,占股本总额的0.17%。王旭林以现金出资120000元,占股本总额的0.14%。4、新昌县合成化工厂以实物抵价股款的,必须核对财产,折合股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

6、产权的转移手续。5、1998年6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归新昌县合成化工厂所有;1999年1月1日至股份公司正式成立期间实现的利润归股份公司所有。6、公司股份采取股权证的形式。 九、公司成立后,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成员由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由公司最大股东一方推荐人选,按法定程序出任。 十、公司发起人承担下列责任:1、按认购的股份数额,各发起人于1998年12月31日前应即缴纳全部股款,汇入公司筹备组帐户。2、公司筹备期间的费用,待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公司因故不能成立时,按各方认购股份的比例负连带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1、发起人其中一方不按约定期限出资的,根据认股额和拖延的时间。按每天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连带责任和经济损失。2、发起人其中一方未经其他各方同意中途退出,应赔偿其他方的经济损失。3、发起人各方发生纠纷时,由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未成,可提交有关部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发起人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正本一式十二份,发起方各执壹份,贰份交公司存档,协议副本若干份,分别报送上级和有关部门。附:立协议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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