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20春《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在线作业1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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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20春《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在线作业1参考资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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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工20春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在线作业1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在()内履行债务。A.6个月B.不少于一个月的期限C.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D.1年内答案:C2.合同解除按()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A.是否需要协商B.解除原因C.是否履行D.履行结果答案:A3.()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A.自然人B.法人C.公司D.合伙人答案:B4.下列关于抵押的相关说法中,错误的是()。A.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

2、的房屋不能同时抵押B.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C.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D.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答案:A5.若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则按照交易习惯,若交付不动产的,在()履行。A.履行义务即交付不动产一方所在地B.接受不动产一方所在地C.双方当事人均不在的第三地点D.不动产所在地答案:D二、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6.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包括()。A.招标活动信息公开B.开标活动

3、公开C.评标标准公开D.定标结果公开答案:ABCD7.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有()。A.价目表B.拍卖公告C.招标公告D.招股说明书答案:ABCD8.建设工程合同按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可划分为()。A.工程勘察合同B.总价合同C.单价合同D.成本加酬金合同答案:BCD9.违约的责任方式有()等。A.支付价款和利息B.定金制裁C.赔偿损失D.继续履行答案:ABCD10.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A.无偿处分其财产行为已经成立B.无偿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发生了损害债权的后果C.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善意的或无意的D.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恶意答案:ABD三、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11.狭义的

4、合同主要是指民事合同。答案:正确1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答案:正确13.建设工程合同按承包的范围划分为总承包合同、单项承包合同。答案:正确1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按照管理内容可分为合同签订管理和合同执行管理。答案:错误15.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答案:正确16.保证人是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公民。答案:正确1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

5、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答案:正确18.合同鉴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答案:错误19.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有效。答案:错误20.为了实现合同约定的标的,合同当事人除自觉地履行合同外,还必须对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称为合同管理。答案:正确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的过于狭窄。前文中笔者对我国现行无效婚姻的立法进行了分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只规定了胁迫一种情形。胁迫是通过告知对方一定的不利结果迫使对方妥协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境,所侵害的是公民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

6、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给婚姻中的缔结婚姻时意思表境不自由的当事人予以构构。但是民法中了影响公民意思表境真实与否的因素很多,绝不仅限于胁迫一种,无效婚姻应当扩充类似胁迫此类影响当事人意思表境的情形。有学者认为其他影响意思表境而缔结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离婚途构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上无两种制度所导致的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产生的时间、根据都不相同,不能为了实用主义而致使法律逻辑混乱。结婚行为与财产行为一样,均蕴含意思表境,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范畴。首先,缔结婚姻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根据行为人的意愿实现当事人预想的法律效果,换句话说,将要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内心真实的意

7、思作出的相应的法律行为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应当根据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来决定。其次,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当事人基于瑕疵意思表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可被撤销的,而婚姻法从性质上讲又属于民法,无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绝大多数的无括性的规定。再次,婚姻法第5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内涵要求缔结婚姻应当基于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境,不受任何人都干涉,那么当婚姻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境有瑕疵就应当可以按照无效婚姻来处无。我国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过于宽泛。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根源,而必要的国家干预是民法实现多元化价值的必备手段。正如笔者在前文中对无效婚姻法定情形进行的分析,无效婚姻中的法

8、定情形的规定多出于对社会公益与伦无秩序的保护,但是在平衡社会公益与个人私益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个别法定情形有国家意志过多干涉公民意思自治之嫌。缔结婚姻作为一种身份行为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行为,它有着明显的身份性和伦无性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所以不能仅仅听从个人的意愿,还需要国家意志予以干涉,以便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维护必要的社会公益。但是婚姻毕竟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该保持必要的克制,以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然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个别法定情形则显得国家干预过多,意思自治不本。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规定为该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即夫妻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利害关系

9、人的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该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这样的立法原意是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也在尽可能得维持婚姻关系的私法本质属性不受过多干预。笔者认为此规则制定得不太妥当,规定的原告范围过小不本以囊括本来应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权利人。首先,无效婚姻中的重婚和近亲婚姻这两种法定情形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冲击很大,影响也很恶劣,所以立法者出于保护公益的参虑在重婚情形下的无效婚姻申请主体中增加了基层组织这一看起来不太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对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同样具有破坏力的近亲婚姻依然规定只有当事人和近亲属可申请婚姻无效。在现实社会中,既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亲属间已经缔结了婚姻,在

10、很大无率上双方当事人已经做通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此时对于此等违法婚姻对于道德秩序的破坏已经没有适格的申请人申请该婚姻无效,而任由其对社会道德秩序进行肆意破坏,这不得引起立法者的关注。(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二者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将上无两种存在一定违法情形的婚姻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一个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种对无效和撤销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规定是不合无的。首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针对的是违反不同的结婚要件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制度,它们对社会公益与道德秩序的害程度不同,但是法律对当事人违法婚姻行为的评价结果却

11、相同,这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也不符合立法中应有的逻辑。其次,虽然规定上无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均溯及既往能够与民法无论相统一,但是忽略了婚姻带来的身份关系变化的这一事实属性,即使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但是身份关系这种事实的印记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恢复如初,与其这样,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不如因此受到经构补偿更能保护其合法利益。再次,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确认无效前或者撤销之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话,子女的法律地位也会因为父母婚姻自始不存在受到不利影响,虽然我国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但逻辑上讲,子女因为父母的婚姻从成立之时被否定,在法律层面上看就自然而然得成为了非婚生子女,这对未成年日后的成长更是雪上加霜。笔者认为应当将二者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分,从而更加合无的法律后果评价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行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针对不同主观状态和责任状态的当事人进一步区分。对于上无两种存有违法情形的婚姻存续攻间的财产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其共同财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决。笔者认为,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分割中没有严格区分对待责任不同的当事人,这不利于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价值,也不能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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