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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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人员轮岗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扎实推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财务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廉洁从业,建立廉洁、规范、高效的财务人员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规范财务管理建设年”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1、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财务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力度,逐步实现财务人员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加强财务人员管理监督,激发财务人员队伍活力,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坚定不移预防和惩治腐败,坚持不懈改进作风,持续深化标本兼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为加快转型发展,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宜居宜

2、业宜游幸福永昌提供坚强的财力保障。二、轮岗范围 (一)我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 (二)在同一财务岗位工作5年(含年)以上的财务人员,含分管财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三)未达到规定交流轮岗年限的财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进行交流轮岗或调整。距退休年龄不满3年(含3年)的财务人员和不适合继续从事财务工作需要调整的,由学校予以调整。 三、轮岗原则(一)胜任工作原则。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胜任本职工作的条件。 (二)身份不变原则。轮岗财务人员的原有身份不变,工资待遇按调动后岗位重新确定。 (三)亲属回避原则。轮岗人员与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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