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杂居民族纠纷及解决机制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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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要3引言3-4一、杂居民族纠纷的概念及特征4(一)概念4(二)特征4二、杂居民族纠纷的类型4-7(一)婚姻关系纠纷4-6(二)土地纠纷6(三)因民族风俗习惯而发生的纠纷6-7三、永仁县彝族、汉族纠纷的解决机制现状7-8(一)通过“德古”调解的方式解决7(二)调解7(三)诉讼7-8四、永仁县杂居民族纠纷解决的对策8-9(一)完善农村现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8(二)完善现有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8-9(三)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9五、致谢10参考文献10农村杂居民族纠纷及解决机制 以永仁县的彝族与汉族为例摘要: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随着市

2、场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增多、市场竞争激烈、利益趋动性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杂居民族之间的各种纠纷也随之而来。杂居地区的民族纠纷解决也越来越困难,研究杂居民族纠纷,找到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方法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通过杂居民族纠纷的主要类型研究,提出几点解决意见及方案。关键词: 杂居 纠纷 彝族 汉族引言永仁县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是全州彝族最多的山区县,地处滇中北部,滇川要塞,东临金沙江与四川省会理县隔江相望,南同元谋县毗邻,西南和大姚县接壤,西北与丽江地区华坪县隔江相望,北连四川省攀枝花市。县城永定镇居县境中部偏东,位于风景秀丽的西南古夷道上。全县总面积2189平方公里,其中山区占96

3、%,坝区占4%。总耕地面积13.1万亩。根据地域,县的基本特点是:出滇入川地,彝州北大门。绿色经济县、彩云日光城。永仁古称苴却,1924年设县,地处滇川要塞,自古就是滇中北进四川和中原地区的必经之地。1929年由大姚县析置永仁县。取“永远施行仁义”之意。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县总人口109304人,现在有汉族、彝族、白族、傣族、壮族、苗族、回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瑶族、藏族、景颇族、布朗族、布依族、阿昌族、哈尼族、锡伯族、普米族、蒙古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水族、满族、独龙族等民族分布。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60.8%,彝族人口占总人口的51.68%,民族风情浓郁。近年来,永

4、仁县各族干部群众团结一心,扎实工作,全县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绩,永仁县的经济有了增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来只有少数民族居住的乡镇、村因各种原因出现了其他民族,开始了杂居生活。在少数民族居多的这样一个地域里,各族人民都有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因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不断随之变化。随着各民族杂居生活,民族间的纠纷也就随之出现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往往不知道该如何来解决这样的纠纷,现在为了解决杂居民族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研究对策,但还是有不如意的地方。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及族群之间的和谐,解决杂居民族之间的纠纷越来越显得重要。一、 杂居民族纠纷的概述(一)概念我

5、国各民族的居住形式,一般可分为“聚居形式”、“散居形式”、“杂居形式”三种。杂居民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同混合居住在某一非民族自治区域内。它是一种民族的居住形式,也是一种民族的分布方式。杂居民族纠纷是指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民族且居住在同一个区域内的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二)特点1、主体特征:纠纷发生的主体双方是居住在同一个区域的两个不同民族的人。在民族杂居区有同族之间的纠纷也有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纠纷,一般来说同族之间发生的纠纷比较容易解决。但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纠纷因为各种原因解决起来就相对来说不容易。在永仁县这个彝族占多数的区域里,解决民族之间的纠纷更不容易。 2、类型特征:随着各民族间

6、的杂居,纠纷的类型也随之变化。由原来的同族之间的土地、林权等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因民族通婚而带来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等一系列纠纷。纠纷的类型不断增加,民族意识不断增强。 3、解决中的特征:在解决杂居民族纠纷中要同时兼顾几个民族,既要解决纠纷又要兼顾民族习惯。在解决杂居民族纠纷需要在法律与习惯两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兼顾两者。 在提倡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有效解决杂居民族之间的纠纷,让杂居民族和谐相处,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二、 永仁县彝族、汉族纠纷的主要类型(一) 婚姻关系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人们的观念也不断变化,在提倡婚姻自由的时代

7、背景下,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彝族的婚俗习惯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随着彝族婚俗从族内婚到族际通婚的转变,在永仁县这个彝族与汉族杂居的地区,彝族与汉族的婚姻关系也随之产生。但两个民族的男女结婚后面临着大量问题,语言是其中之一,还有各方面的问题。正因为如此,两个民族的男女结婚后纠纷就随之而来了。永仁县玉碗水村是汉族的聚居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村之间的交流与迁徙,本来互不通婚的汉族与彝族开始出现了通婚现象。这种通婚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婚姻纠纷也就相继出现。案例发生在1990年6月。李某,男,生于1965年,彝族,永仁县人。张某,女,生于1968,汉族,永仁县人。1984年李某与张

8、某在村长及村民的见证下,举办了婚礼,办了婚宴。于1985年生育一子,于1987年生育一女。二人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想要离婚。李某因是彝族人要求向村里有威望的杨某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张某不同意离婚认为离婚会影响其名声,给其造成不良影响。而李某的族长也不同意他们两人离婚。最后两人不能离婚,继续生活。在这起婚姻关系解除的纠纷中,族长的威望,人们的议论起了很大的作用。且两人就简单的想要分开,其他的要求都没提。同样的案例发生在2010年9月。谢某,男,生于1988年,汉族,永仁县人。毛某,女,生于1984年,彝族,永仁县人。二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并于当年举行了婚礼。生育二男。因谢某常年外出打

9、工,二人的婚姻生活出现了问题。二人向村里有威望,知识相对丰富,解决纠纷有很大贡献的老人提出他们离婚的要求,因无法达成一致。二人于2010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审理中二人因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同是离婚,两个案例的要求解决的就截然不同。分析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化,杂居民族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发生着变化。原来简单的婚姻关系纠纷变得复杂难以解决,中间的许多问题也被当事人提出。同样的婚姻纠纷,为什么会变得越来越复杂,究其原因,我总结出一下几点: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民族意识也增强。在法制社会不断健全的今天,人民的法

10、律意识不断增强。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越来越强,汉族人不允许其他民族侵犯他们的权益,同样对于民族意识越来越强的彝族人来说,他们也不允许其他民族侵犯本民族的利益。在这种互不相让的背景下,纠纷的解决当然也就越来越复杂,纠纷也变得越来越复杂。2,民族文化的融合。法文化本身有巨大的感召力,法律的运行不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也是地方文化的实现,其中民族信仰是影响彝族婚姻习惯法的关键因素。在彝族的传统文化中,毕摩信仰、习惯礼法、等级制度、家支组织四要素是彝族传统社会的主要支柱,也是理解当地文化的四把钥匙。而婚姻制度是连接这四把钥匙的重要链环;家支组织界定通婚的范围;等级制度规定等级内婚的硬边界;习惯礼法用特殊的

11、机制处理婚姻纠纷;毕摩信仰强化对传统的尊从。其中,毕摩传教在彝人心中具有强大的影响,也是其信仰的核心。毕摩,是彝族的神职人员、彝族法文化的保存者与传播者,也是宗教仪式的主持者,他以祖灵的名义强制人们恪守婚姻规则,如果触犯而被家支开除。由于毕摩的作用,使得“祖宗的规矩”不仅长存于彝人心中,更是体现在彝人行动中。汉族的婚姻里大多都遵守婚姻法的规定,但在汉族的婚姻里也有习惯法来制约汉族的婚姻,当他们的婚姻产生纠纷时,他们也会选择习惯法来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各民族之间的民族文化不断走向融合,在永仁县也不例外。随着民族文化的融合由原来发生纠纷后各自找家族的族长或“德古”来解决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协商

12、向同一个人或法院寻求解决的方法。人们已不再是只听从当方族长的建议就解决纠纷,都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来解决纠纷。所以,原来简单的婚姻纠纷变得越来越复杂。 3,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转变。在永仁县这个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域里。在婚姻家庭中,妇女的地位在历史过程中都处于低下的地位。彝族传统家庭关系为男尊女卑, 男主外女主内, 丈夫处于主导地位, 拥有对家庭财产和大小事务的决定权和管理权, 妻子处于从属地位, 不参加政治活动和家支会议, 生儿育女, 主要从事家务劳动和农业生产。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妇女接受良好教育、参加工作、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比例明显增加, 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逐步提高,

13、 但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 较为集中地表 现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究其原因, 一是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增强, 难以容忍家庭暴力现象, 主动求助的人增多; 二是男方法制观念淡薄, 企图凭借身体优势以求解决问题; 三是男方经济地位提升, 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对家庭不负责任; 四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对家庭暴力的惩罚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 致使施暴者有恃无恐。这需要通过相关法规的健全、执法力度的强化和配套措施的完善来加以改善。在彝族与汉族通婚的情况下这种男尊女卑的现象依然存在。但总的来说,妇女的地位有了提高,随着妇女的地位提高,婚姻家庭关系也随之变化,当纠纷产生时,妇女再也不是忍受,

14、而是自己请求别人的帮助,寻求外界的帮助来解决。(2) 土地纠纷 我国农地产权的性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国传统农民依附于土地生存,土与民被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虽然时过境迁,农民生活来源已经多元化,但是,土地作为一种“生存伦理”,始终成为农民挥之不去的一种传统性认知。只要人们动了土地,各种纠纷也就随之而来了。在永仁县这个杂居地域里也不例外。在民族杂居去这种纠纷就越容易发生。彝族与汉族有着自己本民族对土地的理解,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纠纷就变得越来越发杂。这种杂居民族之间的纠纷与同族之间的纠纷不同,同族之间的纠纷更容易解决。 在永仁县这个彝族与汉族杂居的地域,农村土地纠纷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婚姻嫁娶引起的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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