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讲义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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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安全生产法6月19日1080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个主要方面做出了规定。108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和技术保障措施等。(1)组织保障措施:1)保障体系必须要建立安全保障体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2)岗位责任注意区别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制度)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织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

3、间擅离职守。(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具体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时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3)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1)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的岗位(安全设施设计人、设计单位负责;矿山、危险物品,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负责)2)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负责的岗位(施工单位负责)3)对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的岗位(验收部门及其难收人员负责)4)对安全设施的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检测、检验机构负责)2、管理保障措施1)人

4、力资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物力资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3)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由生

5、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3、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4)技术保障措施1)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彩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6、训。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理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当登记建档,并制订应急预案,告知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安排专门人员,对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7)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以及应急措

7、施。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两个以上生产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可能危及对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法律责任1)2-20万:不满足资金投入;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2)2-10万: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3)1-5万: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4)5万以下: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5)2万以下:未配备合格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1082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

8、务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注解:1)知情权包括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5)请求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的义务二、法律责任1、订立非法免责条款的法律责任该协议无效;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

9、任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给予处分,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108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新增)多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一般分类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

10、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一)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

11、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况。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二)关于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1、事故单位的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情急,可以直接向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2、的有关部门报告。2、监督部门报告(1)生产安全事故的逐级报告1)特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

13、时间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3、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的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应急救援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

14、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5、现场与证据事故发生后,有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当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当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事故调查的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注解:1)级别管辖特别重大

15、事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级别管辖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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