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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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 山 有 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 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 管理后 方可合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 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等危害 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的 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2、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施工 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 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 水管网系统连接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 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 同意 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在管道连 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书 山 有 路 2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供水行

3、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以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 分 一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 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 者施工的 三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 的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供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一 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 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 人收取水费违约金 超过 2 个月逾期再不交者 可采取 1 2 倍的罚款 二 用水人搬

4、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 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超过 六个月 可销户处理 三 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 还应当支付违约金 超过规定交 费日期一个月的 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 二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书 山 有 路 3 四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 连接的 五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 擅自拆除 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四 项 第 五 项 第 六 项 第 七 项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由城市供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 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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