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2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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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 山 有 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9 01 11 2002 年年 10 月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通过 根据根据 2016 年年 7 月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 修正修正 根据根据 2018 年年 12 月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 成不良影响 促进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 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

3、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应当依照本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 书 山 有 路 2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 公开 公正 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 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为决策提供科学 依据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 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 鼓励和 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 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 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 信息共享制度 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4、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 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第二章 规划的环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 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区域 流域 海域的建设 开发利用规划 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 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作出分析 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作为规 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 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

5、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 其组织编制的工业 农业 畜牧业 林业 能源 水利 交通 城市建设 旅游 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 报审批前 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 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 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 书 山 有 路 3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 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 围 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 预测和评估 二 预防或者减轻

6、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 环境权益的规划 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 举行论证会 听证会 或者采 取其他形式 征求有关单位 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 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 见 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 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

7、草案 作出决策前 应 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 家组成审查小组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 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 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 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 查办法 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 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 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不采纳的 应当

8、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 草案时 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书 山 有 路 4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 应当作出说明 并存 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 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 响的跟踪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 应当 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9、或者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产生的环境 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对产生的环境 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 对环境影响很小 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 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建设项目概况 二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 预测和评估 四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 经济论证 五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10、 六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书 山 有 路 5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 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 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不进行规 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编 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

11、报告表 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能力的 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 评价标准 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 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 单位 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 容和结论负责 接受委托编

12、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 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书 山 有 路 6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当将编制单位 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

13、影响 应 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前 举行论证会 听证会 或者采取其他形式 征求有关单位 专家和公众的 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 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 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 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 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 之日起三十日内 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

14、理 审核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不 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 一 核设施 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 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书 山 有 路 7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 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15、评价文件经批准后 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 模 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 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 设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 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 查后未予批准的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 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 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

16、保护 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 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情形的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采取改进措施 并报原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 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 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应当查清原 因 查明责任 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 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遗漏或者虚假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 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 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 书 山 有 路 8 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 渎职 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 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第四章四章 法法 律律 责责 任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 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 或者组织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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