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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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成房物管200623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 二六年七月三日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

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工作。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管理承接验收(以下统称承接验收),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验收。第四条 承接验收的条件(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二)供水、供电、供气及信息传播入户,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均能够正常使用;(三)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四)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承接验收的时限(一)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交付前30日内,

3、与受聘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二)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30日内,会同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另有约定时限的除外)。 第六条 承接验收的主要项目(一)物业资料1、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合格证等资料。 2、技术资料,包括水、电、气、视、讯等的供用合同(协议)、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准用证、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资料,如物业的规划、建设的有关资料,有关房屋产权权属的资料,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等。(二)物业共用部位 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四)物业管理用房第七条 承接验收的所有资料,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

5、,业主大会成立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意见第六条所列物业资料、物业管理中形成的物业管理资料交还业主委员会,并办理手续。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业主委员会将物业资料、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给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 承接验收程序(一)书面通知验收1、新建物业具备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交付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工作。2、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原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3、物业管理企业接到通知后5日内,应当与通知方(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书面约定承接验收时间。(二)成立

6、验收小组承接验收前,物业管理企业可与选聘方(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成立验收小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承接验收的相关工作。(三)移交物业资料、物业管理资料验收小组应当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完整齐全的,应当及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不齐全的,建设单位或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移交的时间和地点,待资料齐全后办理交接手续;确实无法弥补的,应在承接验收协议中注明。(四)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验收小组要按照国家、省、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逐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五)解决验收遗留问题查验中发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有与原设计方案不符、质量不符

7、合要求等问题的,查验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处理办法,并商定时间复验。(六)签订承接验收协议验收小组对验收内容逐项验收后,交接双方应当及时签订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协议。承接验收协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验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和参加验收的人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并附移交的资料明细。(七)资料保管交接双方办理完承接验收手续后,物业管理管理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承接验收的所有资料。(八)移交相关费用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预收的交接之日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用、代收的各种水、电、气等费用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九)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办理承接

8、验收手续。第九条 承接验收备案交接双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后30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并将承接验收文件及基础资料明细复印件送房产管理部门留存。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留存资料存入项目档案。第十条 承接验收双方的责任 (一)承接验收时,交接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对于符合承接验收标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接管;验收不合格的,双方协议处理办法,并商定时间复验。 (二)建设单位选聘的原物业管理企业未全部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或移交资料不全的,建设单位负责完善。 (三)原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管理承接验收

9、协议生效前的物业管理活动,新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协议生效后的物业管理活动。 (四)承接验收后,发生的维修养护和工程质量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物业项目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五)承接验收后,物业管理企业未妥善保管造成承接验收资料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承接验收后,交接双方应将承接验收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布。第十一条 有关承接验收的纠纷,交接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本指导意见分期承接验收。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二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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