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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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安监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相应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能。(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国家监察: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如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

2、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监察机构与地方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财、权、物全部由中央负责,避免实行监察过程中受地方政府的干扰。地方监管:目前全国的煤矿数量很多,有2万多个煤矿,点多面广,有些煤矿分布较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力量不足的特点,国家赋予某些权力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明确相应的部门行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权,即实行地方监管。(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部门。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

3、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四)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1权威性:法律授权。2强制性: 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3普遍约束性: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3条,P107-1081采取多种

4、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2配合有关政府进行安全检查。P1073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1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主要职责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3严格履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4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5正确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6.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7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8及时报告事故9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10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11法律

5、、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和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是两种十分重要的形式。对作业场所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监督检查前的准备监督检查法律法规等执行情况作业现场检查提出意见或建议发出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P108-109)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许可的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征求意见审查和调查作出决定送达(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 大体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1事前的监督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

6、操作资格证等。2事中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事中监督管理重点在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两种:行为监察、技术监察。(1)行为监察即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工作。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用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严肃纠正和处理。(2)技术监察即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对劳动

7、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作用的监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技术监察多从设备的本质安全入手。3事后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1安全管理和技术2机构和安全教育培训3隐患治理4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事故预测和防范,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5职业危害6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7行政许可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一、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

8、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1. 垂直管理体制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到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全部归中央负责,包括监察装备、人员的工资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它不同于质检、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2监察和管理分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承担煤矿安全管理的职责,只实行对煤矿安全的监察职责,煤矿安全管理的政府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承担。3分区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设置不是以现有行政区域为基础,而是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在大中型矿区和煤矿比较集中的地区,往往一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监察范围包括多个行政地市和县

9、。它不同于质检和工商的行政执法,以现有行政区域划分为依据。4国家监察基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上下垂直的管理体制,与地方政府没有人、财、物的关系,因此,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对煤矿安全的监察职能。(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机构设置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下,国家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行使对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职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并在北京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两个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9条,P111二、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

10、的职责1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煤矿企业贯彻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的情况。2参加有关安全会议,查阅有关资料,随时进入煤矿企业作业场所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察。3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4监督检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的情况。5检查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培训和资格认证的情况。6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7监督检查煤矿设备的安全认证和运行情况。8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隐患的煤矿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9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决定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或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停

11、产通知书,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事后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关。10对事关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11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情况。12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的情况13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14受理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15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6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详细)三、煤矿安全监察的方式与内容(一)煤矿安全监察的方式1日常监察:日常情况下进行的监察工作,这种监察具有随机性,亦称常规监察。2重点监察:对重点事项

12、的监察,如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察等。3专项监察:针对某一时期的煤矿安全工作重点,组织专项监察。4定期监察: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时期,定期组织的监察。(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可以概括为: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事故隐患和查事故处理,看被监察的煤矿企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其重点监察内容包括: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主要负责人是否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3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是否对各类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5,职工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6生产性建设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7企

13、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包括下列隐患的预防措施: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冲击地压、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地面和井下火灾与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事故与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危害;其他危害。8是否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图样、资料;是否设置安全标志、井下避险路线等。9是否提取和使用安全保障基金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10是否具备防治瓦斯、煤尘、火灾、水害、顶板事故的技术手段和装备,其抗灾能力与矿井灾害程度相适应。11所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通过安全认证。 12是否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采矿作

14、业。13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者水体下开采煤炭,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14在停工、或者恢复采煤作业时,是否采取安全措施。15是否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煤矿工作;是否分配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16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17是否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否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18是否建立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装备、器材和药品。第三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依据:特种设备安

15、全监察条例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它具有强制性、体系性及责任追究性的特点。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察体制。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1、法律层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和商品检验法;2、行政法规层次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行政规章主要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的办法、规定、规则;4、技术法规主要由各类安全监察规程、管理规定、考核细则、检验规则构成;5、相关标准则是指技术法规中引用的各类标准。三、安全监察制度按照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及进出口等环节,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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