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国际货币金融法与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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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学 叶才勇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第十二章国际货币金融法第一节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述一 国际货币金融法 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际间的货币兑换 借贷 结算 金融市场 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二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特点 1 主体多样性 既有国家 特定地区 国际组织 也有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 客体复杂性 包括本国货币 外国货币和其他货币单位如特别提款权 欧洲货币单位等 也包括如证券 票据 信用证 信用卡等跨国运转的资金工具 3 渊源既包括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又有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及相关司法判例 作为国际货币金融法渊源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2、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亚洲开发银行协定 泛美开发银行协定 国际惯例主要是世界银行制订的 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 等 三 布林顿森林体系 根据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建立起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即国际金汇兑本位制 实行两个挂钩 1 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 按美国1934年1月自行规定的标准 1美元含金量为0 888671克 1盎司黄金等于35港元 各国政府或央行可随时用美元按此黄金官价向美国兑换黄金 2 其他国货币与美元挂钩 保持固定比价 维护固定汇率 如需变动 须同基金组织协商 只能在1 内波动 从此美元成为各国主要的储备货币 成为世界货币 这种货币平价 固定汇率和消除外汇管制 促进了战后国际

3、贸易和投资的迅速发展 对世界经济包括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该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 布林顿森林体系评价 1 由于美元具有特殊地位 如果美国的国际收支长期逆差 必然引起美元信用危机 如果美国的国际收支长期保持平衡 则会断绝国际储备的来源 引起国际清偿能力不足的危机 2 由于成员国承担义务稳定汇率 必须对外汇活动进行干预以平抑汇价 若美元汇率下跌就需要买入美元 但因此会导致本国货币通货膨胀 持有美元过剩时 如抛售则会引起美元危机 如持有则会承受美元贬值的损失 这种货币体系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其固有的缺陷在20世纪60年代显现出来 美元危机频繁 直至1973年3月各主要国家

4、实行浮动汇率制 布林顿森林体系宣告崩溃 至此国际货币体系进入多元化浮动时代 现行国际汇兑体制的基本特征 1 国际储备货币多样性 2 浮动汇率长期化 3 发展中国家国际支付平衡严峻化 第二节国际贷款和国际证券的法律管制一 国际银团贷款 指商业银行组合在一起 向另一国的借款人提供贷款 它具有如下特点 参加银行之间的关系不是合伙 也非有限责任公司 而是为此项贷款临时形成的契约联系 国际银团贷款的产生 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 从商业银行的经营来看 既可以减少风险 又可以较多地参与全球各地重大基础工程项目 2 从法律管制上看 许多国家禁止一家商业银行向同一借款人贷款过于集中 如我国 商业银行法 规定

5、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最大的贷款数额不得超过该银行注册资本的10 香港 银行条例 规定最大的贷款数额不得超过该银行注册资本加储备的15 银团贷款的法律文件包括借款人给经理银行提供的委托书 经理银行给其他银行的资料备忘录 其他银行参加银团的承诺书 以及银团与借款人之间的文件 主要是贷款合同 国际贷款合同的内容涉及合同的效力 借款提起 还款 保证 权利和义务转让等 三 国际项目融资及融资租赁的法律管制国际项目融资 BOT 投资者对一个大型工程项目贷款或投资 待该工程项目建成后 用该项目的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 并将项目资产作为偿还贷款或投资的附属担保物 融资项目主要是大型的能源 交通

6、通讯 水利工程等 运作过程 融资项目首先获得东道国政府的特许项目发起人在项目所在地注册一家具有法人资格 有签署文件及经济赔偿能力的项目发展公司贷款或投资经营移交 融资租赁 一国出租人应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租赁物的维修 保养由承租人承担 租赁期满 承租人可以选择将租赁物退回出租人或继续租用或按残值购买的一种租赁方式 典型的融资租赁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 出租人供货人12承租人注 1 购货合同 2 租赁协议 四 国际证券的法律管制1 证券发行的审核 1 注册制 即公开原则 要求在证券发行之前按法律规定向证券管理机关提交招募说明书这一核心文件 证券管理机关只负责审查发

7、行人所披露的情况是否属实 而不涉及证券发行的其他内容 2 核准制 即实质审查原则 证券管理机关不仅负责审查发行人所披露的情况是否属实 而且审查证券发行的其他条件 如发行人经营事业的性质 资本结构健全与否以及偿债的能力等 2 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地说明自身的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及发行条件 信息披露的两个环节 一是通过招募说明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证券上市后 发行人就其最新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履行持续披露义务 3 上市公司跨国并购的法律管制为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 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及雇员的利益 各国证券法对跨国并购施以法律管制 告知目标公司 规定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义务 披露收购信息

8、实行同等待遇 注意 上市公司跨国并购除受证券法管制 还受各国外资法及反垄断法的规约 第三节国际融资担保制度一 国际融资担保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的财物或信用 对贷款人作出承诺 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偿付义务时 愿意以担保物偿还债务 国际融资担保的形式包括见索即付保证 备用信用证 浮动抵押 意愿书等 二 相关制度 见索即付保证 又称独立保证或无条件保证 只要借款人违约 贷款人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位偿付责任的担保方式 特点 担保责任与基础合同相分离 以此排除传统担保法规则的适用 1 持续的保证 保证人要对贷款协议项下借款人所有的借款负责 确保在透支帐户下 不因借款人分期还款而减少担保责

9、任 从而使借款人再提起的贷款能够继续得到担保 例 假设贷款人为借款人的借款设立了一个透支帐户 透支限额为 万 并由保证人提供相同额度的担保 借款人首期支用 万 然后偿还 万 第二期再提取 万 按传统担保法规则 保证债务随主债务减少而减少 借款人第一期提款后偿还了 万 保证人的责任相应地减少了 万 降至 万 待第二期提款 万时 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只限于其中的 万 而见索即付保证为持续的保证 借款人的第二期全部借款 万都在保证人担保责任范围内 2 不可撤销的保证 见索即付保证协议通常都表明其为不可撤销的保证 即保证人不能以基础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对抗贷款人 因此见索即付保证协议往往会订入以下具体条款 A

10、 融资协议无效条款 为锁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见索即付保证协议一般都规定 保证人的责任不受贷款协议的不可执行性和无效影响 B 延期 修改与和解条款 规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贷款人给以还款人还款宽限 修改贷款协议内容或与借款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减损 C 担保人弃权条款 依传统担保法 保证人在履行担保义务后 对债务人的其他共同担保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如债权人免除这些共同担保人的责任 则将损害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 因此保证人可在它受损范围内减少其担保责任 而见索即付保证协议往往规定 贷款人有权解除贷款协议项下的担保物权和其他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而不影响保证人担保责任的承担 3 无条件的保证 见索即付保证协议往往

11、表明其为无条件的保证 即保证人承担第一位的独立的还款义务 一旦借款人不履约 贷款人无需采取各种接济措施对付之 便可立即执行保证合同 相关的条款有两种 第一债权人条款 立即追索条款 鉴于见索即付保证在国际融资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 国际商会1992年公布了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1995年12月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 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开放供各国签署 但迄今未生效 2 备用信用证 开证人 保证人 应申请人 债务人 的要求 向受益人 债权人 开出的 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 债务人的违约证明书及其他单据 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承诺 国际商会于1998年公布了 国际备

12、用信用证惯例 ISP98 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几乎等同于见索即付保函 都具有独立性 单据化 不可撤销性 但两者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生效条件是不同的 见索即付保函的开具有对价要求 而备用信用证即使无对价也可以成立 此外 备用信用证的用途更广 一般只给信誉良好的客户开立 3 浮动抵押 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全部或某一类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 大多数国家要求浮动抵押须经登记始得生效 一旦债务人违约 破产或进行清算 其资产便固定化 成为贷款人可接管或处分的担保物 4 意愿书 又称安慰函或支持函 是指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而向贷款人出具的 表示支持并愿

13、意为该下属机构或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助的书面文件 一般来说 它仅有道义上的约束力 并无法律效力 但此举关系到自身声誉和资信 因此出具人通常都会履行自己在意愿书中的承诺 第十三章国际税法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述国际税法 是调整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和跨国纳税义务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 有关国际税法的概念和性质 理论界有狭义和广义之别 国际税法有两类渊源 即国际规范与国内规范 国际税法中的国际规范主要是载于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条约中的法律规范 也包括一些有关国际税收的国际惯例 国际税法中的国内规范则主要是载于各国的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法律规范 税收管辖权 是指一国对

14、一定范围内的人或对象进行课税的权力 具体表现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 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可以将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residenttaxjurisdiction 是指征税国根据纳税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在此权力下 一国居民对本国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 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一 居民身份的确定 自然人根据住所 居所 居留地等标准来确定其身份 法人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 注册成立地等标准来确定其身份 由于各国对纳税人身份的确认采纳的标准不同 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实践

15、中各国一般采用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确定某种冲突规则的办法来解决相互间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incomesourcetaxjurisdiction 是指征税国基于征税对象即收入与征税国领土之间存在某种地域上的连结因素所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一 非居民跨国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二 非居民跨国所得征税权划分 第二节国际重复征税重叠征税和国际偷漏税 避税一 国际重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税境 对同一课税对象 以同一或类似税种在同一征税期内所进行的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 其产生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跨国财产和跨国所得的存在 二是属

16、人税收管辖原则和属地税收管辖原则的并存 二 国际重叠征税 是指一国对位于其境内的公司 另一国对位于其境内的公司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 其与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在于纳税人不同 税种有可能不同 避免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可以通过限定各国只能行使一次管辖权来解决 其中国内法方法包括免税制 抵免制 扣除制和税收饶让等几种 国际法上最有效 最方便的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是通过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来解决 以协调各国的立法冲突 保障双方利益 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以上的主权国家 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加强税务行政方面的合作 按照对等原则 经过政府间的谈判而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它与国内法有如下的关系 1 既相互配合又互相制约 2 国际税收协定优先适用 3 税收协定不能限制国内税法所给予的更大的税收优惠 国际偷漏税 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瞒报 慌报等非法手段 以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避税 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安排自己的事务 以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应该承担的纳税责任的行为 它在行为性质 实现手段 矫正方法上与国际偷漏税存在一些区别 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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