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反假币协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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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反假币协作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在预防、打击假币违法犯罪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沟通便捷、控制有力、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维护我生经济、金融秩序,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币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43号)、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安徽省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定。一、协调会商会议(一)各级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尽快建立打击假币违法犯罪协调会商会议制度。协调会商会议成员由公安机关分管经侦的局领导、人民银行分支

2、机构分管反假币工作的行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部门,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法院相关审判庭等有关人员列席。(二)协商会商会议由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轮流召集,轮值方负责会议通知、会务和会议纪要的起草。会议纪要经双方会签后,各自上报或下发。会商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需要会商会议研究协商解决的,可经双方同意随时召开。(三)协调会商会议的主要职能1.互相通报打击假币违反犯罪工作情况,共同分析、研究假币违法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打击假币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共同探索、研究制定防范、打击假币犯罪的长效机制建设

3、。2.研究解决工作协作配合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其他重大专项议题。3.制定阶段性反假币工作规划并督促执行落实。4.组织本地反假币知识培训工作。5.组织、指导本地反假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活动。6.完成上级机关交办与反假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四)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确定联络员一名,以保证及时联系,加强协作配合,快速处理日常工作问题。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1.负责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日常信息传递等联络协作事项。2.负责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工作情况。3.负责本单位交流材料的整理和统计工作。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二、线索移送(五)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工作中,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面

4、额500元(含)以上的,应当立即通报公安机关;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面额200元(含)以上的,要在当天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并将假币线索及时书面移交同级公安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要立即派员到达现场,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线索移交单位。金融机构移交线索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1.假币线索移送意

5、见书;2.发现的全部假币及其清单(见附件);3.其他证件材料,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六)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假人民币面额200元以下的,要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除认真填写假币收缴凭证外,还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调查要求详细登记假币持有人有效证件、假币来源等情况。遇假币持有人不配合时,应立即报警。三、办案协作(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做好技术支持工作,及时对假币进行登记、分类和综合研判,注意收集假币样本,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假币鉴定、接受、入库保管等工作。及时为公安机关办案出具假币鉴定分析报告。对公安机关侦办案件、串并线索等需要留存的假币票样,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八)各地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假币犯罪案件,省公安厅根据安徽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自侦经济犯罪大要案件报告与督办案件工作程序规定商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共同挂牌督办。各市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可选择确定市级联合挂牌督办案件。(九)对重大假币犯罪案件,经同级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研究,可联合组成专案组进行查处。(十)对假币犯罪案件多发地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公安机关可以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名义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执法监察,并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项整治。(十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各级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职能作用,主动协调各级党委、政府有相关部门,强化对假币犯罪重点地区的

7、综合治理。四、统计数据和情报信息的搜集、交流(十二)各级公安机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假币收缴统计与报送工作,要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解缴、移送办案收缴和临柜收缴的假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每月进行一次统计,上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并于次月2个工作日前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次年3个工作日前,上报、通报上年度统计数据等相关情况。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并于次月2个工作日前通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次年3个工作日前通报上年度统计数据。(十三)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打击假币违反犯罪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假币非法流通规律。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利用反假币信息

8、系统平台,及时对假币信息进行监测,适时掌握假币违法犯罪的变化特点并进行综合研判;在做好假币收缴统计工作的同时,要关注特定区域银行临柜收缴假币量的波动,及时为公安机构提供有效信息。公安机关对侦办的假币犯罪案件和假币违法犯罪线索,要进行分析筛选,并按规定予以采集。(十四)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针对辖区内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动向、规律、特点,每半年进行总结一次,并分别上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五、宣传、培训与奖励(十五)日常工作中人民银行各分支机关要不断创新反假货币宣传方式,扩大反假货币宣传覆盖面,普及反假币知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假币违法犯罪工作

9、。各级公安机关对破获的重大假币犯罪案件,要及时进行宣传,以震慑犯罪。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结合宣传和专项行动等联合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十六)省公安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全省所有公安派出所设立反假币工作站,每年分批联合举办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反假币工作站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技能。(十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及时足额兑现奖励经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诿、削减反假币奖励费用。公安机关必须按规定足额奖励举报人员。(十八)对在打击假币违法犯罪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将进行联合表彰奖励。六、其他事项 (十九)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区)三级公安机关的金融机构反假币工作。(二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公安、人民银行各自的上级部门对本规定所涉及的事项有新规定的,依照各自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附:假币移交清单假币移交清单 肥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年 月 日,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 支行(分理处),发现 持有假人民币 张(枚),面额合计 元。冠字号分别为 。持有人的姓名为 ;身份证件号码为 。附:持有的假币 张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经手人: 经手人:(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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