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德国犯罪论体系演变的现代西方哲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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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犯罪论体系演变的现代西方哲学思潮背景【内容提要】德国犯罪论体系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诞生以来,经历了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论犯罪论体系、新古典与目的论相结合的犯罪论体系以及目的理性体系的发展演变,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现象学等现代西方哲学思潮为这种发展演变提供了方法论的支持。加强对犯罪论体系哲学基础的研究,对于把握犯罪论体系的全貌和发展规律,促进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德国 犯罪论体系 实证主义 新康德主义 现象学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不少学者主张借鉴德国犯罪论体系来改造或重构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平心而论,我国刑

2、法学界对德国犯罪论体系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特别是对于犯罪论体系演变的哲学背景缺少深入的考察和反思。然而,“犯罪理论在20世纪的发展,绝不是一个单纯的刑法内部讨论的结果,而是有着哲学和思想史的发展背景的”。德国犯罪论体系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诞生以来,经历了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论犯罪论体系的发展演变,在当代占主导地位的则是新古典与目的论相结合的犯罪论体系。而在犯罪论体系的形成和演变背后,我们不难发现现代西方哲学思潮的“魅影”。这里所言的现代西方哲学,是指黑格尔之后的西方哲学。现代西方哲学包括唯意志论、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现象学、存在主义等众多流派,在不同时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哲学

3、思潮,极大丰富了人们的哲学思维,增强了哲学向其他学科渗透的能力,使哲学与刑法学等社会人文科学学科之间形成了更为密切的互动关系。德国犯罪论体系是现代刑法学研究的“奇葩”,对其发展演变背后的哲学脉络加以考察,有助于我们把握犯罪论体系的全貌和发展规律,对促进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意义。一、实证主义与德国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形成实证主义是建立在近代自然科学巨大成就基础上的现代西方重要哲学思潮,它19世纪30年代最早出现在法国,代表人物包括法国哲学家孔德及英国哲学家穆勒、斯宾塞等。在实证主义看来,科学唯一的目的是发现自然规律或存在于事实中间的恒常关系,这只有靠观察和经验才能做到。这样取得的知识是实证

4、的知识,只有为实证科学所证实的知识才能成功地运用到人类实践的各个领域。凡是没有把握这种知识的地方,我们的任务是靠模仿高等自然科学所用的方法,来取得这种知识。作为形而上学的反动,实证主义从19世纪下半叶起渗透到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从而催成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诞生。法律实证主义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追求终极原理的做法,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外,从而为德国犯罪论体系的形成提供了方法论支撑。从德国刑法学理论的发展来看,在贝林和李斯特的古典犯罪论体系诞生之前,行为、构成要件、违法、责任等犯罪论体系得以构成的各个概念要素都已形成,但学者们尚没有将这些要素组织成为一个具有内在逻

5、辑联系的科学体系。正是在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指引下,贝林、李斯特等刑法学家澄清了各犯罪要素之间的逻辑联系,建立了以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为核心范畴的古典犯罪论体系。该体系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1)提出构成要件该当性,奠定三阶层犯罪结构之基础;(2)不法为客观,责任为主观;(3)在行为论上采取因果行为论的立场;(4)构成要件要素均为客观中性无色彩,纯粹描述性;(5)否认主观违法要素;(6)仅承认法定的阻却违法事由;(7)罪责理论上采取心理责任论,故意属于罪责的种类;(8)不法意识归属采取故意理论。古典犯罪论体系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实证主义的影响。在行为论上,古典犯罪论体系采取自然主义的立场,行

6、为的社会意义完全被排除在外。如李斯特在1884年对诽谤罪的定义就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并有责的空气震荡而对被害人精神系统所导致的精神变化。”在构成要件论上,古典犯罪论体系只承认客观的、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一切主观要素和规范要素都被排斥在构成要件之外,因为只有客观的、记述的要素在经验上能够把握并且不需要法官在适用时做价值补充。在违法性论中,基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将违法阻却事由限定在实定法规定的范围内,拒斥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在责任论中,故意、过失等主观心理态度同样被作为一种自然的现象来把握。古典犯罪论体系立足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围绕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核心范畴,构筑了具有浓重

7、实证主义、自然主义色彩的犯罪论体系,奠定了德国犯罪论体系的基础。犯罪论体系作为德国刑法学最重要的理论成果,其诞生在李斯特、贝林的时代绝不是偶然的;而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更是时代的产物。除了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跨学科影响外,一方面,当时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不仅为实证法学研究提供了基础,也要求加强对实定法的分析研究和体系性把握,以求有助于法治实践;另一方面,个人主义、法治主义思想在19世纪发展至顶峰,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既存利益,必须尊重实定法的权威,从而实践法治国家的理想。在刑法学领域,1871年德国刑法典的诞生为犯罪认定的体系化研究提供了实定法的基础,而实践罪刑法定这一法治国原则

8、,更是要求犯罪认知理论的体系化、科学化。同时,德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的学术积累,也为犯罪的体系化认定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储备。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李斯特、贝林等杰出刑法学家在改造传统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上,划时代地创立了古典犯罪论体系。正如学者所言,“自然科学实证主义和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互相契合,而在19世纪末影响德国的刑法学,古典的三阶层犯罪体系便是这种自然科学实证主义风潮下的产物”。二、新康德主义与犯罪论体系嬗变: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诞生古典犯罪论体系形成不久就经历了一系列深刻的变革,从而形成了以麦耶和梅兹格为代表新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在本质上没有改变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它的“新

9、”主要体现在体系内部的根本性变革,如构成要件中主观要素和规范性要素的发现、在违法性领域确立了法益侵害的价值判断标准、以非难可能性引领有责性判断等等。可以说,古典犯罪论与新古典犯罪论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实证法学与价值法学的分野。前者的哲学基础是实证主义,后者的哲学基础则是新康德主义。新康德主义是19世纪下半期出现并于19世纪70年代后在德国广泛流行的一个哲学流派,它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复活和重新解释康德的有关理论来建立自己的哲学体系。新康德主义以区分价值与事实为前提,试图在价值的基础上建立独具特色的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以区别于实证主义的因果的、机械的思考方法,通过进行价值评判而回归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本

10、来面目,通过规范评价进行刑法学方法论的创新。关于新康德主义哲学产生的时代背景,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教授有形象的说明:自然科学的发达使人类不断接近于物,产生了使人的主体性、尊严逐渐丧失的结果。在19世纪末,对这一思潮的心理抵抗以及与自然科学发达之间的忧怨情绪达到了极限。“人不是物,而是主人!”这种内心的呼喊,在世纪转换之际成为一种哲学思想而突然兴起,很快就席卷德国的哲学界。这就是新康德学派的理论。事实上,古典犯罪论体系从诞生起,其自身存在的缺陷就暴露出来,如古典犯罪论体系只承认客观的、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明显与当时德国刑法典分则的规定不相符合;其行为理论采取自然主义的立场,无法解释不作为犯的行为性;

11、违法阻却事由局限于实定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等等。新康德主义哲学实际上就是学者们清算古典犯罪体系缺陷的方法论武器。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对古典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行为论上,自然主义的因果行为论被扬弃。对古典犯罪论体系的“改良过程始于行为概念,该行为概念具有自然主义的特征,它几乎不能与价值有关的刑法体系相适应”,特别是无法说明单纯不作为的刑法意义问题,因此受到了学者的广泛批评。学者们试图以不同的方法来解决因果行为论的难题。一方面,行为概念因态度概念而被削弱,该态度概念被理解为成人的意志在外界的实现。另一方面,有的学者,如拉德布鲁赫等,认为完全可以放弃行为概念,以便直接

12、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上开始犯罪构成。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在改造因果行为论方面取得的成果被称为“行为概念的解除”。可以说,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并没有提出取代因果行为论的突破性理论,这一难题直到社会行为论的提出才得到解决。其次,在构成要件论上,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发现,使古典犯罪论中构成要件要素“客观、记述、中性”的观点受到动摇。如麦耶认为,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当中,可以发现有规范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比如说规范要素,就可以举出“他人的财物”,“虚伪的事实”等等。麦耶虽然承认在构成要件中包括规范要素和主观要素,但没有从正面去加以肯定。梅兹格则出于构成要件是不法类型的立场,从正面肯定了构成要件中的

13、主观要素及规范要素。再次,在违法性方面,新康德主义哲学的最重要的影响是提出了法益侵害这样的价值标准。如梅兹格认为,法益是一个自在的概念,既“以作为相关标准之实证法为根据,同时也必然以超实证法之法为根据”。不仅如此,刑法中更“存在一种超实证法之法,且必须用于司法之概念建构,紧扣法律的实证基础而存在”。这也标志着对违法性的认识从形式违法性到实质违法性的转变,即以法益侵害作为衡量违法性及其程度的标准。借助于实质违法性理论,违法阻却事由也就不再局限于实定法的规定,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得以出现。同时,随着构成要件中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发现和实质违法性观念的形成,“构成要件现在不再被视为对外界事件的价值自

14、由的描述,而是被看作立法者对该犯罪类型特有的行为不法内容的特征进行概括的辅助手段”。最后,在有责性方面,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心理责任论被规范责任论所取代。麦耶、弗兰克、施密特等均是规范责任论的倡导者。如弗兰克1903年在其论文中就指出,责任的本质在于非难可能性,其根据不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如何,而在于行为之际的“附随情况”。也就是说,新古典犯罪论体系通过提出“可非难性”的价值标准,开始从价值层面而不是经验层面去把握故意、过失、责任能力等要素,从而促成了无期待可能性等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产生。三、二战后存在主义现象学与目的论犯罪论体系的兴起以新康德主义为哲学基础的新古典犯罪论体系虽然在克服古典犯罪论体

15、系的缺陷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其自身也存在不足。特别是进入20世纪30年代后,纳粹掌握了德国政权,新康德主义刑法学受到了持官方刑法解释论立场的学者的强力反对,新康德主义体系思考的弱点和不完全性饱受攻击。而新康德主义体系强调的“事实与价值”之分,则被视为错误的自由主义刑法思考的产物而失去了原有的理论地位。基尔学派“非理性主义的整体思考方法”则在纳粹掌权期间支配着整个德国刑法学。然而,在二战以后的德国,虽然带有纳粹色彩的刑法理论受到清算,但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指导的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并没有回潮,取而代之的则是韦尔策尔的目的论犯罪论体系。其理由之一是,新康德学派的哲学被批判为过于以观念为中心,是理想主义

16、的,脱离了现实的世界。特别是在经过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欧洲,人们对人类的愚昧有切实感受,因而对从人类本身出发的存在主义哲学保持着亲近感。这里所指的存在主义哲学,实际上是指胡塞尔所创立的现象学。这种哲学理论试图明确指出自然人存在的结构性原理,并且试图创设研究人的学术基础。对这样一种方案提出的建议是,一个享有优先权的人类学的基本概念,例如“人的行为”,应当挪到犯罪理论的中心位置上来,并且,应当根据行为的存在特征,建立一个对立法者来说已经预先规定了的物本逻辑结构的体系。作为目的论犯罪论体系的奠基人,德国刑法学家韦尔策尔认为,本体的事实是价值的存在体,并非盲目、机械的因果事实,也不是杂乱无章的实体,根本无须通过概念或普遍的法命令来武装或安排。“价值的存在体前置于所有理论和概念,因其有人本质的本体构造,因其有源于形而上学理论之具体人的态度”,即其为主体之态度,不同于单纯的外在世界。行为乃刑法评价的对象,系先于刑法理论和概念的本体事实,也系价值的存在体。行为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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