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法学基础理论辅导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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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 学 基 础 理论辅导 法理学第一章 第一章 导论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法学体系的概念、马克思主义法学剥削阶级法学原则区别以及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法学研究方法等问题,从而对法学学科基础理论课程有一个概括的了解。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法(或法律、法制)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的研究对象不限于对一般法律条文的理解,还要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功能)、形式制定和实施等问题,在研究这一现象时,就会发现有关这一现象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二、法学体系(一)法学体系的含义法学体是法学研究的

2、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科学构成一有机的整体。(二)法学分支科学的划分法学分支科学的划分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1、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 ;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从法学的制定和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4、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科学。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一、法学的产生和特征(一)法学的产生一般的说,法学是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的,但是,不是有了法就有法学的。法学产生的前提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

3、广泛程度;第二,社会已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二)法学的科学性和阶级性法学的科学性指它必须是合乎科学的,是实事求是的。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法学是有阶级性。它的内容、性质和任务,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资产阶级法学家主张法学应该是“超阶级”的,认为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是对立的,然而事实上,在阶级社会中,从总体来看,法学都是有阶级性饿,超阶级的法学是没有的。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1、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认为法所体现一定阶级的意志,归根到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以往法学一般在不同程度上以唯物史观为基础,

4、否认或颠倒法与物质生活的关系。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或认可的;以往法学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3、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产物,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永恒存在的。综合练习题一、填空题1、从认识论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理论法学;(2)应用法学 。2、法学是研究 法 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 规律 的一门社会科学。3、从各种类别的法律出发,法学可分为: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 ; 比较法学 和 外国法学 。二、判断题1、法学是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的,有了法就有法学。(错 )

5、2、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不是一有了法就有了法学。(对 )、从整体上来说,法学都是有阶级性的,超阶段的法学是没有的。(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以前的法学,在某发面也提出了合乎科学的观点,起到了一定的历史进步作用。(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任何法学都是有阶级性的,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因此,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是对立的。(错)三、单项选择题、法学产生的前提是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广泛的程度;以及(D)。、阶级的出现、习惯法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职业法学家集团的出现、法学基础理论属于( c ) A、国内法学 B、应用法学 C、理论法学 D、边缘法学四、名词解释法学: 法学是研究 法

6、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 规律 的一门社会科学五、简答题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项目/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往法学1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认为法所体现一定阶级的意志,归根到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以往法学一般在不同程度上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否认或颠倒法与物质生活的关系。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或认可的以往法学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3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产物,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永恒存在的。第二章 第二章 法的概念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法的本质、

7、特征、法的渊源,了解剥削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等问题,从而对法学的根本问题有较全面的认识。第一节 第一节 法的本质一、法律的词义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二、法的本质和现象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是一种强制性规则,规定了权利和义务。这些都属于法的现象。因为它们体现了法的外部联系,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了解到的。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归根到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等等,这些才是法的本质,它要通过对法的现象的深入分析和研究,通过抽象思维才能被认识。法的本

8、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直接体现法的本质的属性(如法的阶级性、人民性等)是法的本质属性(如国家强制性、规范性等)是法的非本质属性。三、阶级对立社会法的本质(一)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这种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里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统治作为一个整体的意志,而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各个意志的机械的总和。2、国家意志。统治阶级当然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所以我们也常讲法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因此,我们也可以将法的本质称为“国家意志”。3、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它的阶级利益是分不开的。法

9、是在维护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长远、根本的利益的前提下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或利益关系。(二)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1、法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无论是法或它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都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2、法以一定经济关系为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可以说是个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3、法与客观经济规律。法由经济条件所决定意味着法的发展必然会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一点也说明法具有某种客观性,但这种客观性丝毫不意味着将法和现实经济条件及其经济规律等同起来,丝毫不意味

10、着将以下两个事物混为一谈;一个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另一个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加工创造出来以国家名义发布的法。(三)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阶级意志的内容还要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等,它们都应纳入法的第三层次的本质之列。(四)法的目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主要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或者概括地说,法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第二节 法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有时我们也说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

11、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一特征表明了法和思想意识以及国家、政党、政治组织的区别。(一)规范、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规范一般指准则、标准。社会规范一般指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彼此行为的准则,其中包括政治规范(如党章、政治生活准则)、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一般社团组织规章等。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它同其他社会规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但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二)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地说,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以及法规范四个要素构成。法的主体是法律规范。这不仅因为法律规范的数量超过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技术规定,而且后三者也是为了使人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三)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从逻辑上说

12、,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三类:1、人门可以这样行为;2、人们应该这样行为;3、人们不应该这样行为。这三种行为规范也就意味着有三种相应法律规范:1、授权习惯内法律规范;2、命令性法律规范;3、禁止习惯内法律规范。后两类法律规范可合称为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说的“令行禁止”。法律后果一般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可分为两类:1、肯定性法律后果;2、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规范在成文法中当然要由法律条文体现出来,但一个法律规范并不一定等于一个法律条文。一个法律规范可以包括在几个条文中;一个法律条文也可能包括几个法律规范。(四)法的规范性、概括性法的

13、规范是指她为人们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发上午概括性是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运用的而不仅只适用一次。 对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文件,要区别规范法律文件和非法律文件。前者属于法的范围,后者虽然也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不属于法的范围,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逮捕证、营业执照、调节书等。(五)法律规范的其他分类以上所说的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规范是从不同行业模式来分的,此外,还可以从不同角度对法律规范加以分类,例如从效力的强弱程度可分为:1、强行性规范;2、任意性规范;从法律规范内容是否确定可分为:1、确定性规范;

14、2、委托性规范;3、准用性规范。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制定或认可表明法的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法,通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法由国家制订或认可,表明法的另一个属性,即权威性。一个国家的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在该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是普遍有效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统一性是法的又一属性。三、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从以上所讲的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类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特征也表明法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区别。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任何社会的法,都不可能指望全体社会成员遵

15、守。因此,法必须保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即对违法行为实施不同形式的制裁。第三节 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作用或功能是指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一切社会的法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这两种作用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但却不是并列的,他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二、法的规范作用体现(一)指引作用;(二)评价作用;(三)教育作用;(四)预测作用;(五)强制作用三、法的社会作用的体现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第四节 法的渊源和分类一、法的渊源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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