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19春学期《审计学》在线作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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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大18春学期审计学在线作业二-0004试卷总分:100 得分:0一、 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1.存货盘点计划最好由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共同制订,但盘点计划的责任应由()承担。A.会计师事务所B.参与此项工作的注册会计师C.被审计单位D.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正确答案:C2.下列有关审计证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如果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对审计证据的要求也越高B.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C.如果注册会计师从不同来源获取的不同审计证据相互矛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D.如果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

2、的审计证据数量可能越少正确答案:B3.采用监盘法一般能取得较为可靠的()证据A.实物B.书面C.口头D.环境正确答案:A4.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包括()。A.财务报告的可靠性B.审计风险处在低水平C.经营的效率和效果D.在所有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答案:B5.下列各项关于职业道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提供服务B.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做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C.注册会计师在任何情况下,应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D.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借本所和本人的名义正确答案:C6.注册会计师采用风险评估程序了解被审

3、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时间是()。A.在承接客户和续约时B.在进行审计计划时C.在进行期中审计时D.贯穿于这个审计过程的始终正确答案:D7.审计风险的组成要素不应包括()。A.程序风险B.检查风险C.固有风险D.控制风险正确答案:A8.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是()。A.受托经济责任关系B.生产发展的需要C.会计发展的需要D.管理的现代化正确答案:A9.应收账款的回函应当直接寄给()。A.客户B.会计师事务所C.客户,由客户转交给会计师事务所D.A和B均可正确答案:B10.注册会计师为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获取的下列审计证据中,无效的审计证据是()。A.审计业务约定书B.管理当局

4、声明书C.律师声明书D.管理建议书正确答案:D二、 多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1.审查直接材料费用需要检查下列文件资料()。A.领退料单B.材料费用分配表C.材料成本差异计算分配表D.采购合同和购货发票正确答案:ABCD2.没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有()。A.国家审计报告B.民间审计报告C.内部审计报告D.部门审计报告正确答案:ACD3.下列各项中,属于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的有()。A.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B.审核内部控制,出具审核报告C.设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D.审计简要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正确答案:ABD4.在评价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

5、水平,则下列做法中恰当的有()。A.修改计划实质性程序,以降低检查风险B.将已评价为中等的重大错报风险改为低C.将可接受的审计风险适当调整为更高水平D.进一步执行控制测试,以期将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价水平能有所降低正确答案:AD5.对于特定被审计单位而言,审计风险和审计证据的关系可以表述为()。A.期望的审计风险越低,所需的审计证据数量就越多B.评估的固有风险越低,所需的审计证据数量就越少C.评估的控制风险越高,所需的审计证据数量就越多D.要求的检查风险越高,所需的审计证据数量就越多正确答案:ABC6.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责任有()。A.按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B.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C.不得对未

6、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D.不得以或有收费的形式向客户提供鉴证服务正确答案:ABD7.注册会计师在审查“坏账准备”的计提时主要应查明的内容有()。A.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是否符合制度规定B.计提的数额是否恰当C.会计处理是否正确D.前后期是否一致正确答案:ABCD8.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了解程序的方法包括()。A.利用过去审计的资料与经验B.向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有关人员询问C.查阅内部控制的有关资料D.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穿行测试”正确答案:ABCD9.A会计师事务所的下列情形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有()。A.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E是甲公司(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B.事

7、务所注册会计师F为乙公司(非上市公司)代编2007年度财务报表的同时,负责对其200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C.事务所注册会计师F为乙公司(非上市公司)代编2007年度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G负责对该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D.事务所承接了对丙公司(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的同时,又承接了丙公司2008年度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业务正确答案:AB10.下列有关对样本规模的提法中,不正确的有()。A.可接受的信赖过度风险越低,样本规模应越大B.可接受的信赖过度风险越低,样本规模应越小C.预计总体偏差率越高,样本规模应越大D.预计总体偏差率越高,样本规模应越小正确答案:BD三、

8、判断题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1.无论内部控制设计多么合理、运行多么有效,注册会计师都应对财务报表的重要账户余额和交易类别实施实质性程序。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2.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只需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实质性程序,以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3.对相关内部控制下产生的会计信息进行测试的审计程序是符合性测试。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4.实质性程序包括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两类。注册会计师在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存在或发生、计价认定进行测试时,选用实质性分析程序更为适当。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5.对于舞弊导致

9、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无需评价其内部控制的设计及其执行()。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

10、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

11、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

12、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

13、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

14、,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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