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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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江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的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精神,为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建设,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努力为各类 人才提供安居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安居工程是指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或提供其他优惠政策,为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安居服务。本人才安居工程的适用对象包括锦江区范围内符合 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的人才、产业新城(工 业园区)就业的产业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为顺利推进区人才安居工作,成立锦江区人才安居工作

2、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房管的领导任组长,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目督办、区委社治委、区房管局、区人社局、区科信局、区教育局、区文体旅局、区民政局、区社科联、区统筹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建交局、区财政局、区信访局、各街道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和布置全区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牵头承担人才安居日常工作。 第四条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牵头,区人社局、区房管局配合,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需求计划和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区人社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委

3、社治委、区科信局、区教育局、区文体旅局、区民政局及区社科联等部门配合,负责认定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人才资格和产业高技能人才资格,并确定人才在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所属类别等工作。区科信局负责制定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建设需求计划,认定产业新城(工业园区)企业,并制定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办法。区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相关资金保障。区房管局负责对人才自有住房及公房租住情况进行审查、确认人才安居资格、房源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 安居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人才安居方式包括人才购房支持、人才公寓租赁和购买、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

4、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租赁等方式。 第六条住房限购期间,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由项目或引进单位申请,经属地街道初审,区级产业部门及相关高端人才资格认定部门复核确认送区房管局,由区房管局报区政府认定后,其购房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C、D 类标准的人才,可申请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租期为5 年,租金标准由房源业主单位确定。按照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分类、分级,对A、B 类人才实行租金全减免,C 类人才实行减免租金50,D 类人才实行减免租金30,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承担。租住

5、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满5 年后可申请购买,购房后5 年内不得 出售。 第八条 产业高技能人才可按职住平衡原则申请租住产业新城(工业园区)的配套住房,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承担。租金补贴标准由区科信局在制定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办法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与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提供给本单位的基础人才租住。 第十条人才公寓建设面积60120 平方米,也可根据房源和人才需求情况,单套面积放宽到220 平方米左右。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 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120 平方米,C 类人才安居面积不

6、超过90 平方米,D 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60 平方米。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建设面积为35120 平方米。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多种安居方式准入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租住人才公寓期间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可按调整后的类别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次月起调整相关标准,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人才安居工程与其他购房优惠政策(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优惠等)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准入、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C、D 类标准并经区人社局认定; (二)与锦江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

7、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外籍人才可不提供社保证明);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成都市人才安居申请表; (四)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C、D 类标准相关证明(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及获得课题、成果奖等证明材料); (五)劳动合同; (六)受理认定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租住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

8、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或中级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并经人社部门认定; (二)与锦江区产业新城(工业园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外籍人才可不提供社保证明);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本市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申请租住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成都市人才安居申请表; (四)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明或中级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明; (五)劳动合同; (六)受理认定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9、资料。 第十七条由区房管局牵头,会同区人社局、区科信局、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通过市房管局牵头建立的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各部门分类受理审核、房源租售入住、后期管理、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各类人才通过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在线注册登记,填写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对照准入条件提出人才安居申请,并提交身份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用人单位出具的成都市人才安居申请表、劳动合同以及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或产业高技能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及获 题、成果奖等证明材料)等。锦江区范围内的各类人才也可持申请材料至区房

10、管局进行申请,由区房管局将其信息录入人才安居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区人社局负责对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的人才资格和产业高技能人才资格进行认定并确定人才类别,以及对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区科信局对产业新城(工业园区)企业进行认定;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对人才享受购房优惠政策进行审查;区房管局对人才自有住房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经审核通过的人才名单及相关情况由市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向社会进行为期7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房管局确认人才安居资格。申请人可自行通过人才安居信息平台查询审核情况。经审核通过并确认人才安居资格的,申请人本人于确认资格次日起15个工

11、作日内到区房管局领取资格确认通知单。 第四章 房源筹集 第二十一条人才公寓、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项目房源主要由市房管局采取新增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提供,并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二十二条人才公寓和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应按照产城一体理念和城市综合社区建设要求,优化项目选址布局,完善各项功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精心组织,确保项目品质。 第二十三条区科信局牵头,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配合采取在人才集中居住小区引入人才创新创业平台载体等服务措施,促进人才的培育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人才公寓、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房源业主单位参

12、考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租住人才公寓和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的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部分按照准入条件中的人才分类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第五章 房源分配 第二十五条 我区人才安居房源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情况统筹安排、统一配置。 第二十六条 由区政府确定的房源管理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组织租赁: (一)申请人按照人才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 (二)相同人才类别的申请人选房顺序通过摇号确定; (三)区政府或政府的职能部门可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导向,自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条件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人才公寓(人才安居面积标准内)出售价格为人才入住时的市场评估价格。由房源业主单位参考同区域、

13、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选房面积超出人才安居面积标准的部分,由房源业主单位按购买时的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八条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满5 年后,经审核仍符合人才公寓准入条件且绩效评价合格的,可申请购买所租住的人才公寓。申请购买有效期为租住期满5 年之日起6 个月内。到期未提出购买申请的,应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人才安居工程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工作情况和贡献等作为评价要素,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牵头,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按年度对用人单位和人才进行评价,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

14、才安居工程的依据。 第三十条申请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才公寓由区房管局牵头,产业新城(工业园区)由区科信局牵头,区政府确定的房源管理单位实施收回所承租住房: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撤销的,或经考评不再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 (二)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四)累计6 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 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六)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七)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八)存在其

15、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行为的。申请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期间在本市购买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人才安居准入条件的,应立即退出所租住房或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但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 第三十一条对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违规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立即收回住房并追缴违规享受的减免租金。租金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负责向相关申请人追索。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个人,一经查实,将立即报送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在成都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及市房管部门网站公开披露,并抄送成都信用网和人民银行都分行征信部。 第三十二条 人才安居工程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人才安居工作受理审核、房源筹集、租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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