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春学期《员工关系》在线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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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秋学期员工关系在线作业2-0001试卷总分:100 得分:0一、 单选题 (共 15 道试题,共 75 分)1.工资的给付标准和数额最终由()决定。A.雇主B.员工能力C.劳动力市场D.经济状况正确答案:C2.18世纪中期,以()为标志的产业革命从英国开始。A.纺织机的发明B.互联网信息技术C.火药的使用D.蒸汽机的发明正确答案:D3.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A.10%B.20%C.30%D.40%正确答案:B4.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 要求。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正确答案:C5.(

2、)当政的美国政府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标志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险制度向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转变。A.胡佛B.罗斯福C.克林顿D.里根正确答案:B6.()制度是否优良,不仅影响劳动者工作权益的保障,也高度影响着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甚至企业的竞争力。它也是最重要的劳动条件之一。A.工作时间B.工作环境C.工作报酬D.工作内容正确答案:A7.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天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5B.7C.15D.30正确答案:C8.()认为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A.新保守派B.自由改革主义学派C.管理主义学派D.激进派正确答案:C9.集体谈判中(有工会的企业

3、),员工一方的谈判代表由()产生。A.员工选举B.抽签决定C.工会选派D.公司指派正确答案:C10.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人数是()A.5人以下B.5人以上C.50人以D.50人以上正确答案:C11.()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A.非全日制B.全日制C.劳务派遣D.编外人员正确答案:A12.()认为劳资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A.斗争模式B.多元放任模式C.协约自治模式D.统合模式正确答案:A13.自20世纪70年代起,()劳动关系模式成为管理主义学派主张的典范。A.英国B.日本C.美国D.新加坡正确答案:B14.私营经济的理论基础源于()著作A.资本论B.国富论C.剩余价值

4、理论D.新资本论正确答案:B15.1999英国对劳动法进行修改后,企业家史密斯先生在员工罢工持续()周以上时,可以依法雇佣永久性替代工人。A.3B.5C.8D.10正确答案:C二、 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以下应当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有()A.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B.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签订的C.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正确答案:ACD2.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下面各项不得列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有()A.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报酬B.加班加点工资C.夜班工资D.高

5、温补贴正确答案:BCD3.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A.终身劳动合同B.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正确答案:BCD4.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D.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正确答案:ABCD5.新型的“交易型”心理契约强调基于()的讨价还价为共同媒介。A.工作任务B.工作性质C.工作执行D.工作回报正确答案:ACD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

6、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

7、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

8、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

9、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

10、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

11、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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