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秋学期《土力学与地基基础(二)》在线平时作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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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19秋学期《土力学与地基基础(二)》在线平时作业3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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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秋学期土力学与地基基础(二)在线平时作业3试卷总分:100 得分:0一、 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某柱基础,底面尺寸为b2m,l4m。基础埋置深度为lm,地下水位距地表1.2m。从地表向下3m范围内为粉质粘土,水位以上土的重度γ18.0kNm3,水位以下饱和重度γsat18.9kNm3;地表3m以下为很厚的淤泥质粘土,饱和重度为γsat18.4kNm3。传至基础底面中心处的竖向荷载为N1120kN。地表以下3m处的地基自重应力和附加应力最接近于下列哪一组值( )。A.24kPa,41kPaB.34kPa,62kPaC.38kPa,5

2、9kPaD.42kPa,5lkPa正确答案:C2.压缩系数α1-2的下标l2的含义是A.l表示自重应力,2表示附加应力B.压应力从lMPa增加到2MFaC.压应力从100kPa增加到200kPaD.无特定含义,仅是个符号而已正确答案:C3.桩的间距(中心距)一般采用( )倍桩径。A.34倍B.1倍C.2倍D.6倍正确答案:A4.根据不固结不排水试验得到饱和粘性土的抗剪强度指标cu10kPa,φu0,据此可得到的正确描述是A.该粘性土土粒间的粘聚力为l0kPa,摩擦强度等于零B.该粘性土土粒间的粘聚力为零,但摩擦强度等于10kPaC.抗剪强度指标cu10kPa,φu0

3、和粘聚强度、摩擦强度并不存在量值对应关系D.抗剪强度指标cu10kPa即粘聚强度,但φu0和摩擦强度并不存在量值对应关系正确答案:C5.混凝土预制桩的优点在于( )。A.桩身质量较易保证B.直径大C.对周围环境影响小D.适用于所有土层正确答案:A6.已知某种土的密度 ,土粒相对密度,土的含水量,则每立方米土体中水的质量为A.275kgB.444kgC.225kgD.552kg正确答案:A7.建立土的极限平衡条件依据的是A.极限应力圆与抗剪强度包线相切的几何关系B.极限应力圆与抗剪强度包线相割的几何关系C.整个莫尔圆位于抗剪强度包线的下方的几何关系D.静力平衡条件正确答案:A8.下列哪一

4、种情况可减少基底的附加压力A.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B.减小建筑物长高比C.设置圈梁D.调整建筑物某些部位的标高正确答案:A9.根据有效应力原理,只要( )发生变化,土体强度就发生变化A.总应力B.有效应力C.附加应力D.自重应力正确答案:B10.对同一种饱和粘性土分别进行不固结不排水、固结不排水和固结排水试验,下列描述正确的是A.如果将三种不同排水条件下的剪切试验结果以总应力表示,将得出完全不同的破坏包线,若以有效应力表示,也得到完全不同的有效应力破坏包线B.如果将三种不同排水条件下的剪切试验结果以总应力表示,将得出近乎同一条破坏包线,若以有效应力表示,则得到完全不同的有效应力破坏包线C.如果

5、将三种不同排水条件下的剪切试验结果以总应力表示,将得出近乎同一条破坏包线,若以有效应力表示,也得到近乎同一条有效应力破坏包线D.如果将三种不同排水条件下的剪切试验结果以总应力表示,将得出完全不同的破坏包线,若以有效应力表示,则得到近乎同一条有效应力破坏包线正确答案:D二、 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塑性指数表示粘性土处于可塑状态的含水量变化范围B.液性指数是判别粘性土软硬状态的指标C.液限是粘性土由可塑状态转变为流动状态的界限含水量D.缩限是粘性土由流动状态转变为可塑状态的界限含水量正确答案:ABC2.以下是针对瑞典条分法的描述,正确的是A.对每一土条力的

6、平衡条件是不满足的B.对每一土条本身的力矩平衡不满足C.能满足整个滑动土体的整体力矩平衡条件D.对每一土条力的平衡条件和力矩平衡条件都能满足正确答案:ABC3.确定垫层厚度时,采用的指标包括( )。A.基础宽度B.垫层底面处的附加压力值C.垫层底面处的自重压力值D.垫层底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正确答案:ABCD4.若挡土墙完全没有侧向变形、偏转和自身弯曲变形时,正确的描述是A.墙后土体处于静止土压力状态B.墙后土体处于侧限压缩应力状态C.墙后土体处于无侧限压缩应力状态D.墙后土体处于主动土压力状态正确答案:AB5.设计中选择挡土墙形式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A.挡土墙的用途、高度和重要

7、性B.当地的地形、地质条件C.就地取材、经济、安全D.优先选用重力式挡土墙正确答案:ABC三、 判断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深层搅拌法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粉土和含水量较低且地基承载力标准值不大于120kPa的粘性土地基。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2.较硬的土一般是超固结土,较软的土一般是欠固结土。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3.在坡顶挖方(卸载)或在坡脚填方均可提高土坡的稳定性。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4.除土的性质外,试验时的剪切速率是影响土体抗剪强度的最重要的因素。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5.地基的强度条件和变形条件是地基基础设计时必须满足的两个解本条件,二

8、者缺一不可。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

9、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

10、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

11、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

12、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

13、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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