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秋学期《行政管理学Ⅰ》在线平时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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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秋学期行政管理学在线平时作业2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20 道试题,共 100 分)1.行政职能在本质上是( )A.行政部门利益的实现B.行政事务的管理和执行C.国家权力的执行D.各种社会利益的行政协调答案:C2.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构成( )A.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B.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C.政党监督D.一般专门监管答案:B3.人事行政制度的核心内容是( )A.录用制度B.奖惩制度C.考核制度D.培训制度答案:A4.属于决策分析理论的是( )A.系统分析B.突变理论C.数据分析D.决策树技术答案:D5.“政府雇员”的称呼来自于( )A.英国B.美国C.法国D.丹麦答案:

2、B6.行政决策的中心环节是( )A.目标确立B.方案设计C.后果预测D.方案抉择答案:D7.“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新格局体现了我国行政职能方式( )A.由行政手段为主转为经济手段为主B.由微观管理为主转为宏观管理为主C.由重计划排斥市场转为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D.由直接管理为主转为间接管理为主答案:D8.下面哪个是政府机构( )A.县法院B.县委C.县妇联D.县建委答案:D9.在行为激励方法中,属于过程型激励理论的是( )A.需要层次论B.双因素理论C.公平理论D.x理论答案:B10.以项目的绩效为目的,以成本为基础而编制和管理的预算是( )A.单式预算B.零基预算C.复式预

3、算D.绩效预算答案:D11.我国公务员的级别共有( )级A.16B.15C.14D.13答案:B12.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准则是( )A.财政政策B.经济原则C.税收政策D.公正原则答案:D13.在经济萧条时期字付出一定数额的公共投资使经济自动恢复其活力的政策是指( )A.补偿政策B.汲水政策C.存量财政政策D.增量财政政策答案:D14.我国公务员行为的根本准则是( )A.群众路线B.实事求是C.政治坚定D.为人民服务答案:D15.下列职务不属于领导职务的有( )A.直辖市市长B.巡视员C.司长D.乡长答案:B16.“PDCA”循环方法中的“P”指的是( )A.计划B.处置C.实施D.检查答案

4、:A17.行政职能的特点是( )A.执行性、权威性、专业性B.执行性、多样性、动态性C.执行性、公共性、动态性D.执行性、专业性、动态性答案:D18.财政管理的核心是( )A.保持政府的年度预算平衡B.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收入与支出C.健全财政管理体制D.提供市场机制难以有效供应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答案:C19.行政决策目标的特征不包括( )A.政治性B.层次性C.多样性D.从属性答案:D20.行政责任方法的本质内容是( )A.权力与责任的关系B.干部与群众的关系C.个人与集体的关系D.上级与下级的关系答案:A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

5、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

6、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

7、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8、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

9、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

10、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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