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秋学期《大学语文》在线平时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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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秋学期大学语文在线平时作业2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83、朱自清散文的独特风格是( )。A.辛辣犀利,事理相融B.舒徐自在,悠闲冲淡C.漂亮缜密,纯正朴实D.浪漫飞动,真率热烈答案:B2.51、元代市民文化的代表是( )。A.胡乐B.杂剧C.元曲D.书画答案:B3.84、不属于“五四”时期散文的是( )。A.朱自清的桨声灯影里的秦淮河B.周作人的苦雨、北京的茶食C.冰心的笑、往事和寄小读者D.何其芳的画梦录答案:D4.118、通讯可以分为人物通讯、事件通讯、风貌通讯和( )。A.综合通讯B.深度通讯C.工作通讯D.动态通讯答案:C5.

2、36、苏轼的思想中不包含一派是( )。A.道家B.儒家C.佛家D.法家答案:D6.44、“横槊赋诗,固一世之雄也,而今安在哉!”一语出自( )。A.李斯谏逐客书B.苏轼前赤壁赋C.李清照声声慢D.曹操短歌行答案:B7.54、下列作品,没有遵守元杂剧基本体制的是( )。A.赵氏孤儿B.西厢记C.曲江池D.倩女离魂答案:B8.91、王利发这个人物出现在( )中。A.鲁迅的狂人日记B.老舍的茶馆C.曹禺的日出D.张爱玲的金锁记答案:B9.103、老舍的代表作有二马、离婚、骆驼祥子和( )等。A.雾B.篱夏C.幻灭D.四世同堂答案:D10.53、元代的戏剧之所以叫做杂剧是因为它具有整合的性质,其基本的

3、体制是( )。A.宾白B.剧曲C.科范D.四折一楔答案:D二、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1.35、“三代两汉”之文就是“古文”,是唐宋古文家心仪的写作模范文本。( )答案:正确12.42、中国戏剧历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爱情戏是长生殿。( )答案:错误13.90、现代汉语规范化,就是要求现代汉民族共同语在语音、词汇、词法方面有一个明文规定的、明确一致的标准。( )答案:正确14.49、唐人开始有“小说家”这一个名词。( )答案:错误15.56、现代文学是人的文学。( )答案:正确16.62、舒婷的致橡树以二元对立的艺术构思、新颖丰富的抒情意象、整饬自然的对偶句式,抒写诗人对于

4、爱情的理想与追求。( )答案:正确17.52、明清之后,人们又把今天的一些曲艺,即以演唱为主的形式称为小说,如弹词、宝卷、陶真等,都曾被称为小说,再进一步,戏剧也可以称为小说。( )答案:正确18.5、蒹葭中的“伊人”指因深爱而思慕的对象。所指不确定,或指情人、或指贤人、或指理想愿望,意境朦胧,含蕴无尽。( )答案:正确19.39、五代史伶官传序 总结了后蜀庄宗李存勖速兴速亡的历史教训,意在告诫当朝统治者不可穷奢极欲,不要耽于淫乐,否则,将败国害政,自取灭亡,进而阐述了防微杜渐的道理。( )答案:错误20.9、史记叙事长于铺陈,具有纵横家雄辞宏辩的特色,善于夸张渲染,描写人物绘声绘色,惟妙惟肖

5、,语言生动流畅。( )答案:错误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

6、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

7、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

8、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

9、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

10、,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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