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秋学期《社会保障概论》在线平时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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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秋学期社会保障概论在线平时作业1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15 道试题,共 75 分)1.军人保障制度框架中的军人抚恤优待包括 ( )A.社会补贴B.残疾人抚恤C.就业安置D.医疗保险答案:B2.除社会优待和抚恤外,社会优抚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举办各种优抚事业,其举办者为( )A.社区B.政府C.军队D.企业答案:B3.社会优抚中抚恤对象是指()A.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残废军人等B.革命烈士家属和现役军人C.退出现役的军人D.现役军人家属和在乡老红军、老复员退伍军人等答案:A4.下列不属于职业性疾病范围的为 ( )A.铅中毒B.艾滋病C.炭疽D

2、.同原病答案:B5.不属于养老保险的特点的是 ( )A.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B.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C.对被保险者的条件要求十分严格D.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管理答案:C6.中国社会保障对象不包含农民的是 ( )A.社会福利B.社会救助C.社会保险D.社会优抚答案:C7.现役军人死亡可以确认为因公牺牲的情形包括 ( )A.执行试航试飞任务或研究死亡的B.因执行任务遭敌特分子杀害的C.因患职业病死亡的D.为抢救国家财产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答案:C8.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A.保障全体劳动者生活福利B.保障老弱病残的

3、弱势群体C.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D.维持社会稳定,健全社会福利答案:C9.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为 ( )A.国家B.其他社会组织C.企业D.个人答案:A10.工伤保险费征收的确定依据为 ( )A.征收基数B.医疗费率C.医疗范围D.交费人数答案:A11.我国规定,失业者劳动年龄条件是 ( )A.男18-65,女18 -60B.男18-65,女19-62C.男16-59,女16 -54D.男18-60,女18-55答案:C12.所谓“福利国家”带有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起初产生的时代背景是 ( )A.经济危机的出现B.经济的发展C.科技的进步D.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答案:A13.1883年

4、12月1日疾病保险法正式实施的国家是 ( )A.英国B.法国C.德国D.中国答案:C14.不属于必要劳动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范畴的是 ( )A.补贴B.社会福利C.社会保险D.工资答案:C15.从现行政策来看,中国妇女福利不包含 ( )A.生育福利B.特殊职业保障C.社会优待D.保护妇女就业和工作权利答案:C二、判断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6.补充保障是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之外的,以政府主导性、非强制性为特征的各种社会化保障机制的统称答案:错误17.最先采用社会保障一词的国家是德国答案:错误18.早期社会保障的保障水平的特点是公平答案:错误19.员工福利是以企业或社会团体为责任主体

5、,专门面向内部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答案:正确20.社会保障的总目标是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答案:正确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

6、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

7、,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

8、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

9、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

10、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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