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7秋学期《市政学》在线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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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秋学期市政学在线作业2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 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 2. 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时期的城市政府有限社会管理职能阶段的朱要标志是:( )A. 人均GNP达到1000美元左右B. 人均GNP达到8000美元左右C. 人均GNP达到10000美元左右D. 人均GNP达到20000美元左右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2. 2以下哪一个选项是属于法律监督的主体:( )A. 中共市委、市纪检会、本级与上级党委、纪检部门B. 本级市政府内部部门之间C. 市 、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D. 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3. 10人口超过800万设

2、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名额最多不能超过: ( )A. 35B. 5C. 49D. 60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4. 8不属于西方城市政府的社会管理阶段的是:( )A. 福利国家社会政策阶段B.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C. 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时期的城市政府有限社会管理职能阶段D. 福利国家阶段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5. 2.以下关于我国城市政府的环境保护局的陈述错误的是:( )A. 对城市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是中央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 依照法规和行政法规,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C. 承担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

3、与任务,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实施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D.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的其他履行城市环境管理职责的有关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是执行社会内部分工、综合管理环境的公共机构,如城市园林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局以及“绿色之家”环保协会等等。这些机构不同于工矿企业的环境管理机构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6. 7对( )内发生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A. 4个月B. 5个月C. 6个月D. 7个月 满分:5 分正确答案:

4、A7. 2.以下对于近代城市阶段的描述错误的是:( )A. 城市的数量迅速增加,规模急剧膨胀B. 城市功能多样化,城市布局结构出现巨变,和居住区等的划分渐趋合理,出现了工业区、商业区和居住区的划分.C. 城市中社会意识形态以及各类文化日益冲突;同时,城市中社会问题与环境问题逐渐突出D. 城市问题更加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所有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 满分:5 分正确答案:D8. 8在问题发生前未适当控制或人为力量无法控制所造成的后果,指的是以下哪项: ( )A. 危机B. 灾难C. 突发事件D. 应急事件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9. 1中国城市目前最常发生、影响最广泛的城市危机是

5、:( )A. 城市灾害B. 城市犯罪C. 城市污染D. 城市交通 满分:5 分正确答案:D10. 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政策调整内容的( )A. 政策补充B. 政策修改C. 政策更新D. 政策考核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二、 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 1. 市政职能的特点有哪些:( )A. 管理对象具有广泛性B. 管理程序具有规范性C. 管理方式具有自主性D. 管理手段具有多样性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BCD2. 5. 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城市化水平最常用的指标是指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此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A. 城市文明向乡村的扩散及其带来的乡村在生活方式、趋近,可

6、以作为衡量城市化范畴的主要指标之一B. 城市化水平指标C. 城市化速度指标D. 城市化质量指标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BCD3. 1. 专门性社会管理工作是指:( )A. 城市社会保障管理B. 城市社会治安管理C. 城市交通管理D. 城市人口管理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BCD4. 7. 市经理制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A. 市民选举的市议员组成市议会,市议会行使议决权B. 市议会议长兼任市长,但市长只是一些礼仪性的职权C. 每个市议员兼任一个或几个工作部门的首长D. 市长有某种独立的立法权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B5. 6.现代城市的特点:( )A. 城市问题更趋严重B. 世界城市化进程

7、普遍加快C. 城市问题开始突出D. 大量城市群的出现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BD三、 判断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 4城市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工具是直接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项目。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2. 7综合性社会管理工作是指城市社会治安管理。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3. 3城市规模效益与成本分析表明,只有在一定的城市规模限度内城市规模的扩大所带来的效益的增加才会大于与此相伴随的成本的增加,从而能极大地提高城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4. 7“利用市场”政策手段主要是通过“

8、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干预来解决环境问题,对造成外部影响的行为征税或给予补贴。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5. 6社会治安的重心在城市流动人口。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的过于狭窄。前文中笔者对我国现行无效婚姻的立法进行了分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只规定了胁迫一种情形。胁迫是通过告知对方一定的不利结果迫使对方妥协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境,所侵害的是公民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给婚姻中的缔结婚姻时意思表境不自由的当事人予以构构。但是民法中了影响公民意思表境真实与否的因素很多,绝不仅限于胁迫一种,无

9、效婚姻应当扩充类似胁迫此类影响当事人意思表境的情形。有学者认为其他影响意思表境而缔结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离婚途构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上无两种制度所导致的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产生的时间、根据都不相同,不能为了实用主义而致使法律逻辑混乱。结婚行为与财产行为一样,均蕴含意思表境,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范畴。首先,缔结婚姻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根据行为人的意愿实现当事人预想的法律效果,换句话说,将要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内心真实的意思作出的相应的法律行为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应当根据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来决定。其次,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当事人基于瑕疵意思表境所产生的法律

10、效果是可被撤销的,而婚姻法从性质上讲又属于民法,无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绝大多数的无括性的规定。再次,婚姻法第5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内涵要求缔结婚姻应当基于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境,不受任何人都干涉,那么当婚姻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境有瑕疵就应当可以按照无效婚姻来处无。我国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过于宽泛。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根源,而必要的国家干预是民法实现多元化价值的必备手段。正如笔者在前文中对无效婚姻法定情形进行的分析,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多出于对社会公益与伦无秩序的保护,但是在平衡社会公益与个人私益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个别法定情形有国家意志过多干涉公民意思自治之嫌。缔结婚

11、姻作为一种身份行为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行为,它有着明显的身份性和伦无性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所以不能仅仅听从个人的意愿,还需要国家意志予以干涉,以便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维护必要的社会公益。但是婚姻毕竟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该保持必要的克制,以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然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个别法定情形则显得国家干预过多,意思自治不本。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规定为该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即夫妻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利害关系人的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该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这样的立法原意是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也在尽可能得维持婚姻关系的私法本质属性不受过多干

12、预。笔者认为此规则制定得不太妥当,规定的原告范围过小不本以囊括本来应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权利人。首先,无效婚姻中的重婚和近亲婚姻这两种法定情形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冲击很大,影响也很恶劣,所以立法者出于保护公益的参虑在重婚情形下的无效婚姻申请主体中增加了基层组织这一看起来不太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对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同样具有破坏力的近亲婚姻依然规定只有当事人和近亲属可申请婚姻无效。在现实社会中,既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亲属间已经缔结了婚姻,在很大无率上双方当事人已经做通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此时对于此等违法婚姻对于道德秩序的破坏已经没有适格的申请人申请该婚姻无效,而任由其对社会道德秩序

13、进行肆意破坏,这不得引起立法者的关注。(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二者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将上无两种存在一定违法情形的婚姻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一个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种对无效和撤销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规定是不合无的。首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针对的是违反不同的结婚要件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制度,它们对社会公益与道德秩序的害程度不同,但是法律对当事人违法婚姻行为的评价结果却相同,这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也不符合立法中应有的逻辑。其次,虽然规定上无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均溯及既往能够与民法无论相统一,但是忽略了婚

14、姻带来的身份关系变化的这一事实属性,即使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但是身份关系这种事实的印记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恢复如初,与其这样,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不如因此受到经构补偿更能保护其合法利益。再次,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确认无效前或者撤销之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话,子女的法律地位也会因为父母婚姻自始不存在受到不利影响,虽然我国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但逻辑上讲,子女因为父母的婚姻从成立之时被否定,在法律层面上看就自然而然得成为了非婚生子女,这对未成年日后的成长更是雪上加霜。笔者认为应当将二者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分,从而更加合无的法律后果评价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行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针对不同主观状态和责任状态的当事人进一步区分。对于上无两种存有违法情形的婚姻存续攻间的财产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其共同财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决。笔者认为,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分割中没有严格区分对待责任不同的当事人,这不利于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价值,也不能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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