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春学期《管理信息系统》在线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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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秋学期管理信息系统在线作业2-0001试卷总分:100 得分:0一、 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决策树和决策表用来描述( )。A.逻辑判断功能B.决策过程C.数据流程D.功能关系正确答案:A2.HTML是一种( )。A.Internet的传输协议B.服务器的名称C.Web编程语言D.搜索引擎正确答案:C3.某企业在决定信息系统的开发方式时,有些模块需要购置现成的商品软件,有些模块需要自己开发,以下模块中可以考虑自己开发的是( )。A.应收款管理B.客户订单管理C.客户档案管理D.客户开发进程管理正确答案:D4.原型法贯彻的是( )的开发策略。A.自上而下B.自下而上C.

2、系统调查D.系统设计正确答案:B5.网上银行是信息化的产物,是对传统银行的重大变革。网上银行( )。A.为避免大量银行员工下岗,而不可能超过传统银行的经营规模B.交易方式变了,但交易品种还是一样的C.是一种新的企业模式,也是一种虚拟企业D.由于虚拟而看不见、摸不着,不会有大量的客户与其做交易正确答案:C6.发展电子商务的主体应该是( )。A.客户B.网络公司C.传统企业D.信息中心正确答案:C7.下面关于IP地址的说法,( )是正确的。A.一个域名对应多个IP地址B.一个IP地址对应多个域名C.主机的IP地址和主机的域名一一对应D.主机的IP地址就是主机的域名正确答案:C8.数据仓库中数据的充

3、分利用是建设数据仓库的主要目的。目前在这方面与数据仓库最为相关的是( )。A.决策支持系统B.企业资源计划C.新产品研究开发D.商务智能正确答案:D9.用质数法确定代码结构中的校验位时,校验位的取值是质数法中的 ( )。A.权B.模C.除得的商D.除得的余数正确答案:D10.防火墙是一种装在主机或路由器上的( )。A.硬件B.软件C.杀毒软件D.密钥正确答案:B二、 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电子政务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要超前。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2.经济上的可行性分析是要预估费用支出和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3.信息资源与能源

4、和物资资源不一样,它不能通过加工而增值。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4.所谓系统转换是指系统从一个功能切换到另一个功能的过程。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5.小程序的设计目标是强调程序的可维护性、可靠性和可理解性。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6.程序的可靠性是指程序有容错能力。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7.在系统分析阶段,描述处理逻辑的工具就是数据流程图。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8.系统的特征包括:目的性、灵活性、整体性和环境适应性。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9.DBMS是管理信息系统的英文缩写。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10.在数据的校验设计中,数据类型校验是检查数据记录中数据项的

5、位数和位置是否符合预先规定的格式,如不符,就认为是输入有错。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

6、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

7、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

8、“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

9、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

10、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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