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旅游行业)黑龙江省旅游局规范行政

上传人:管****问 文档编号:133328680 上传时间:2020-05-26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145.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0年(旅游行业)黑龙江省旅游局规范行政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2020年(旅游行业)黑龙江省旅游局规范行政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2020年(旅游行业)黑龙江省旅游局规范行政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2020年(旅游行业)黑龙江省旅游局规范行政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2020年(旅游行业)黑龙江省旅游局规范行政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0年(旅游行业)黑龙江省旅游局规范行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年(旅游行业)黑龙江省旅游局规范行政(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旅游行业)黑龙江省旅游局规范行政黑龙江省旅游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和配套制度汇编黑龙江省旅游局党组二一年一月五日目 录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2、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制度 3、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制度 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5、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6、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景区管理备案制度 7、旅行社许可制度 8、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备案管理制度 9、领队人员资格审核制度 10、导游证(IC)卡核发制度 11、导游证(IC)卡年审制度 12、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13、星级饭店复核制度14、旅游饭店管理公司备案制度15、旅行社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16、导游人员违规违法

2、行为处罚制度17、领队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18、省旅游局局(处)务会议制度19、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办法20、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旅游局人事培训处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考点负责人、笔试面试考官、人教处处长、主管局长和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评委员会成员二、 考试权力行使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三、报考条件和标准(一)报考条件

3、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二)审报材料1、学历证明复印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身体健康检查表;4、无劣迹证明。(三)组织考试的培训单位需上报的材料1、上报设立考试点的申请;2、上报考生名单。(四) 通过标准。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面试达到60分,笔试按照综合分数由高到低按参加考试人数的30%录取。 四、办理程序 (一)确定考点设置,委托各考点负责人组织报名,审核报考资格,办理报考有关手续。 (二)受委托考点负责人确定考场并布置、组织监考人员和考试责任单位签订考试安全责

4、任状。 (三)承办人A、承办人B组织命题,承办人A审查现场面试考官资格。 (四)人教处处长明确考试各环节责任分工。 (五)考试由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组成。承办人A、承办人B、考点负责人负责组织笔试和面试,其中:笔试两天,面试六天。 (六)各考点负责人负责在考场内设立举报箱、监督投诉电话(驻局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电话)并在网上和考试现场公布。 (七)承办人A、承办人B组织评卷、试卷复核。(八)在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人教处处长、主管局长审定。(九)合格者,由黑龙江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发导游人员资格证。(十)导游人员资格证核发后60个工作日,经请

5、示黑龙江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领导同意,核准科目及试卷数量,履行监销签字程序,统一到省委保密局指定的地点销毁试卷。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和黑龙江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方案及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确认并通过的考生成绩在省旅游局政务网在省旅游局政务网(,由驻局监察室指派专人接听、登记、受理;(三)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四)聘请执法监督员。省旅游局在省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和局机关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和单独提意见、建议的方式,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监督检查;(五)省旅游局各行权处室对本单位制度执行情况以处务会通报、案卷检查、个别提醒等方

6、式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六)接受省纪委监察厅对局行权处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七)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八)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检查;(九)接受来自其它方面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党组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各行权处室的自检自查,由各处室长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一次;驻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由驻局纪检组长组织实施,每半年一次;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由驻局纪检部门在局行政首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申诉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聘请执法监督员反映的情况,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依照有关职责权限,分部门负责组织、协

7、调和指导本局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一) 调阅行权案卷及有关材料;(二) 要求有关行权处室或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 深入机关处室工作现场,或采取召开座谈会、回访相对人等措施监督检查;(四) 上级主管机关在专项检查、调查中有权扣押被检查处室或承办人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案件材料。 第七条 对在省旅游局行权处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依照黑龙江省旅游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严格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者建议表彰。 第八条 省旅游局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对规范权力

8、运行制度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执行,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九条 省旅游局各行权处室对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大、政协,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旅游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发挥制度对权力运行的规范作用,防止行权过错行为,有效促进廉洁、高效为民行权,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黑龙江省政务公开规章、黑龙江省行

9、政处罚监督办法、黑龙江省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第三条 责任追究在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培训处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管理权限实施。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一) 责任人在受理(立案)、告知、审查、批准、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二) 责任人在处(局)务会、现场考察(核查、调查等)、专家评审、审议、招标、听证、复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策(裁定)失误

10、的;(三) 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四) 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五) 责任人因收受服务对象(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的错误行权行为;(六)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 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八) 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的错误行权的。第六条 责任主体认定:(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

11、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责任。(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权错误,本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没实施,根据制度要求追究组织人责任。(

12、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承办人责任;(四)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五)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六)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拖延程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七)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类推法承担责任。第七条 追究责任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由驻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或者诫勉教育;情节较轻的,进行通报批评或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依纪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局纪检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局领导成员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由省纪委驻局纪检组会同省纪委调查组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 责任追究由局党组会研究做出决定。第九条 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