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语17秋《现代汉语》(一)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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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秋现代汉语(一)作业2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 单选题 (共 20 道试题,共 80 分)1. 普通话声母中浊音声母有( )。A. 三个B. 四个C. 五个D. 六个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2. “处”在( )组词语中读作ch。A. 处分 设身处地B. 处方 泰然处之C. 处所 绝处逢生D. 处理 养尊处优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3. 汉字是什么体系的文字A. A表音B. B表意C. C音素文字D. D音位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4. 调值214叫做A. A阴平B. B阳平C. C上声D. D去声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5. 不同元音是由以下( )三种情况的不同而形成的

2、。A. 发音体不同,发音时振动的幅度不同,发音时振动的频率不同。B. 发音体不同,发音方法不同,发音时共鸣器的形状不同C. 发音体不同,发音时音波振动的形式不同,发音时音长不同D. 发音时舌位的高低不同,舌位的前后不同,唇形的圆展不同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6. 普通话的单元音韵母共有( )。A. 6个B. 7个C. 8个D. 10个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7. 下列各项中,两个音节的韵母按四呼可以归为一类的是( )。A. zh zoB. yu sC. wn shnD. fn f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8. 发音时候两个部位完全闭合,阻住气流,然后气流冲破阻碍迸裂而出,爆发成声的是A.

3、塞音B. 擦音C. 塞擦音D. 边音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9. “花儿”的正确拼音应写成( )。A. HuB. HurC. HuerD. Huer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10. 下面各组成语声调区别正确的一组是( )。A. 瑞雪丰年ruxufnninB. 冲锋陷阵chnfnxinzhnC. 车载斗量chzidulinD. 丰功伟绩fnn-wij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11. 普通话测试总失分率在8%之内,可定为A. A一级B. B一甲C. C二级D. D二甲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12. ( )兴于汉末,盛行于魏晋,一直沿用至今,字形方正。A. A隶书B. B楷书C. C草书D. D

4、篆书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13. “他来了。”读A. A升调B. B降调C. C平调D. D曲调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14. “来、回、繁、忙”的声调属于A. A阴平B. B阳平C. C上声D. D去声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15. 舌尖前送气清塞擦音是( )。A. zB. cC. sD. zh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16. 普通话中( )组声母不能和合口呼韵母相拼。A. 双唇音B. 唇齿音C. 舌面音D. 舌尖后音 满分:4 分正确答案:C17. 后响复韵母是( )。A. i、ei、u、uoB. i、ie、o、ouC. i、ei、ou、uoD. i、ie、u、eE. 满分:4 分

5、正确答案:D18. 前响复韵母是( )。A. i、ei、u、uoB. i、ei、o、ouC. i、ei、ou、uoD. i、ie、u、ue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19. 声调一般应该标在( )。A. 韵腹上B. 韵头上C. 韵尾上D. 介音上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20. “一群”中的“一”应读( )。A. 阴平B. 阳平C. 上声D. 去声 满分:4 分正确答案:D二、 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1. 下面关于调值和调类的阐述,( )是正确的A. 一种语言或方言有几种不同的调值,就有几种不同的调类B. 调类的名称和声调的实际读法并没有必然的联系C. 普通话和各方言的声调都是

6、由古汉语平、上、去、入四声演变而来,但普通话的四声和古代的四声并不相等D. 普通话声调共有四种不同的读法,即55、35、214、51,所以普通话有四种不同的调类 满分:4 分正确答案:BC2. 在普通话语音系统中,语音四要素( )。A. 音高具有区别词义的作用B. 音强普遍具有区别词义的作用C. 音长在少数词中有区别词义的作用D. 音色对区别词义有重要的作用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CD3. 声母是擦音的有A. rB. xC. jD. z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B4. 下列各项中,每个音节的韵母都有韵头、韵尾的是( )。A. 优点B. 威望C. 昂首D. 烟台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B5.

7、 音节是( )。A. 最自然的语音单位B. 最小的语音单位C. 自然感到的最小语音片断D. 语音的基本结构单位 满分:4 分正确答案:ACD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

8、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

9、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

10、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

11、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

12、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

13、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

14、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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