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19春《公共政策分析》在线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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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工19春公共政策分析在线作业1-0001试卷总分:100 一、 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60 分)1.公共政策议程的模型有外在创始型、内在创始型和()A.政治动员型B.大众传媒型C.公民个人型正确答案:A2.生理生存上的最低需求是()A.民主B.安全C.自由正确答案:B3.以下哪一项不是公共政策分析要素()A.政策问题B.政策目标C.政策模型D.政策制定者正确答案:D4.制定公共政策评价的标准的原则有科学性、客观性、可比性、方向性和()A.目的性B.效率性C.准确性正确答案:C5.政策所发生作用的对象,包括政策所要处理的社会问题(事)和所要发生作用的社会成员(人)两个方面,我们称之为

2、()A.公共政策主体B.公共政策客体C.公共政策方案正确答案:B6.将公共政策的制定放在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环境中进行考察和解释,这种模型叫()A.理性决策模型B.渐进决策模型C.博弈论模型D.系统决策模型正确答案:D7.()决定着公共政策系统的性质A.经济环境B.政治环境C.社会文化环境D.国际环境正确答案:B8.给定投入基础上的最大产出,我们称之为()A.公平目标B.效率目标C.安全目标正确答案:B9.()系统地论述了公共政策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使政策科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A.Y. 德罗尔B.H.D.拉斯维尔C.林德布罗姆D.西蒙正确答案:A10.我国公共政策的执行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构、准

3、行政组织、公民和企业等社会组织和()A.公安机关B.法院C.大众传媒正确答案:B二、 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30 分)1.制定执行计划的原则有()。A.客观原则B.弹性原则C.效率原则D.统筹原则正确答案:ABD2.利益团体影响公共决策的方式主要有()。A.游说B.宣传C.捐款D.抗议正确答案:ABCD3.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司法机关的作用更多地表现为在()。A.政策执行B.监督C.政策制定D.人事正确答案:AB4.政策失败的一般原因有()A.政策投入不够B.目标团体不配合C.政策本身的问题D.解决某些问题的代价大于利益E.外在因素的干扰正确答案:ABCDE5.公共政策目标分类()A.直

4、接目标与间接目标B.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C.具体目标与基本目标正确答案:ABC三、 判断题 (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1.在我国,官方决策者 是指广义的政府,只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2.人民代表大会享有行政立法权、提案权、监督权、人事权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授予的其他方面的职权。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3.效用是决策者从别人的立场、价值、利益出发,对益损值的一种度量。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4.抽样调查基本思路:调查部分认识总体。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5.根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物质利益原则,利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种不同经

5、济利益之间的关系,以促进政策顺利实施的方法,称作行政手段。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

6、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

7、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

8、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

9、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

10、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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