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人身保险合同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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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编人身保险合同第一章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 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具体而言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于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 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二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1 死亡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死亡时 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2 生存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 保险人按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3 年金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达到约定的年龄 期限后的生存期内 保险人按约定定期给付一定保险金 直至被保险人死亡4 伤残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残疾时 保险人按约定

2、给付伤残保险金5 医疗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需要医疗时 保险人按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6 收入损失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 尚未确定为残疾但不能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时 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收入损失保险金 三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 1 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作为保险标的2 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无法确定 只能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不存在足额保险与否 重复保险等问题 3 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的损失补偿性v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物质上的帮助和经济上的支持 而非损失弥补 4

3、保险期限的长期性财产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内5 责任准备金的储蓄性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包括两部分 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6 代位求偿权的缺失性7 被保险人的限定性只能是自然人8 人身保险费不可诉性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交付保险费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一 概念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二 种类 一 死亡保险合同 生存保险合同和混合保险合同以保险事故的不同为区分标准1 死亡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包括定期死亡保险合同和终身保险合同 1 定期死亡保险合同 定

4、期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间内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不含储蓄因素 保险费最低 2 终身保险合同不定期死亡保险合同 保险人要一直负责到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最终要给付保险金 所以保险费高于定期保险合同 上述两种死亡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都不可能领到保险金 其实质是被保险人为其家属筹措的生活费用 2 生存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生存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被保险人到一定年龄时 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上的需要 如为养老而投保的生存保险 保险人很少单独开办生存保险 通常将其附加在其他种类的保险上 如生死两全保险 3 混合保险合

5、同 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养老保险合同 是指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 均可领取到约定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二 个人人寿保险合同 联合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 1 个人人寿保险合同以特定某个人为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2 联合人寿保险合同以两人或两人以上为被保险人 且保险金的给付以其中一人死亡或达到约定年龄仍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 其中一人死亡的 保险金给付其他生存的人 保险期内无一人死亡 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金给付给所有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3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以一定社会团体内的全部成员为被保险人 以被保险人指定的家属或其他人为受益人的人

6、寿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的人数有最低限制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如被保险人永久离职 则保险合同的效力至被保险人离职后满一定期间为止 被保险人可另外投保个人保险合同或加入其他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三 普通人寿保险合同和特种人寿保险合同以承保技术为标准1 普通人寿保险合同以个人作为承保人和承保对象 运用一般的技术方法经营的死亡 生存和混合保险 2 特种人寿保险合同前者以外的人寿保险合同 四 资金保险合同和年金保险合同以保险金的给付方法为标准1 资金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全部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合同 普通人寿保险合同大多采用一次性给付的方法 2 年金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

7、为条件 在其终身或一定期间中 每年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 第二节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 概念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 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残废或死亡时 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二 意外伤害构成条件1 必须是外来的外界原因造成的事故 外来 一般来说 凡是来自自身外的原因遭受的事故 都可称为外来的或外界原因造成的事故2 必须是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 而非故意制造的事故 非本意 3 必须是突然发生 且瞬间发生剧烈变化的事故 突然 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未立即显现的 但却是是因为事故造成的 亦可作为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涉及的危险程度 是根据损失率来计算的

8、一般是短期保险 或以一年为保险期限 或以约定的特定期间为保险期限 三 分类 一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按照被保险人范围的不同划分1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致身体蒙受损伤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合同 适用于各行业的自然人 2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限于特种原因或特定地点所造成的伤害提供的人身保险合同 通常包括旅游 交通事故 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事故 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按照投保人范围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第三节健康保险合同 疾病保险合同 一 概念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 分娩所致残疾或死亡时 保险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一种合同

9、通常包括疾病给付 生育或分娩给付 医药给付 残废或死亡给付在保险实务中 有时可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二 分类 一 医疗给付保险合同 工资收入保险合同 死亡与残疾健康保险合同1 医疗给付保险合同是指大额医疗费支出保险合同 给付的保险金一般包括住院费 检查费 治疗费 手术费 护理费和药品费等 2 工资收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分娩造成无法从事正常工作不能取得工资收入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 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给付具有一定期限 在此期限内被保险人可以得到平均工资一定百分比的保险金给付 3 死亡与残疾健康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因疾病 分娩造成死亡或伤残的 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 总括医疗

10、保险合同和特定医疗保险合同以保险金给付范围不同所作分类1 总括医疗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疾病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分项目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总的限额内予以给付 2 特定医疗保险合同保险人只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费用项目或特定疾病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根据 如住院费用保险合同 手术费用保险合同 癌症保险合同等 第四节年金保险合同一 概念是指在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或约定期间内 保险人每年向其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合同 其支付既可按年 也可按月支付 主要目的是为了使被保险人更有效使用保险金 更好安排生活 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变则 尤其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合同中 前者为受领人达到一定年龄后分期给付

11、 后者则为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时一次性给付 都为预防收入损失 发扬互助精神 二 分类 一 终身年金保险合同和定期年金保险合同以保险人支付年金的具体方式作为划分标准1 终身年金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从约定给付的始期起支付年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时止2 定期年金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从约定给付的始期起支付年金到一定的年数为限的合同 二 即期年金保险合同和延期年金保险合同根据年金给付的起期不同1 即期年金保险合同 从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即按约定给付年金 2 延期年金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一定时间起开始支付年金 三 定额年金保险合同和变额年金保险合同按照给付年金的金额是否固定作为划分标准 四 趸交保费年金保险合同和分

12、期交费年金保险合同按照保费是否一次性付清作为划分标准 思考题 试述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年金保险的概念 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一节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义务 给付保险费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 提供有关资料义务等 一 给付保险费义务 一 给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财产保险合同 投保人未履行的 保险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 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原因 人寿保险合同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 具有特殊性 且具有储蓄性质 不能强制储蓄 而且人寿保险合同一般约定 投保人未交付首期保险费的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二 未履行给付保险费义务的法律后果财产保险合同

13、 有约定的 从约定 无约定的 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 一定情况下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或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 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 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 自合同效力中

14、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 如实告知义务 一 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人身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二 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财产保险合同 使用 保险法 第16条人身保险合同 原则上适用第16条 但对于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年龄的 适用保险法第32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

15、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

16、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二节保险人的义务危险承担义务 给付保险金义务 承保时的注意义务 说明义务 通知义务一 危险承担义务财产保险合同 赔偿保险金义务 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 给付保险金义务 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无超额保险与代位求偿权问题 二 承保时的注意义务主要是对死亡保险合同的审查义务 除父母在一定条件下可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外 其他情况均需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 保险人不得承保 第三节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保险保障 保险金获取权获得保险金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同 第一 前者获取主体是被保险人 后者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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