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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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汇编江苏科技大学纪委办、监察处编二一五年四月汇编说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等出台了一系列廉政规定。应广大党员干部要求,特收集整理了与工作密切相关、指导性较强、更贴近实际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相信会对广大党员干部领会廉政规定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等,具有重要启示意义。目 录一、提倡厉行节约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7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25二、规范公务接待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31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40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46*江苏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53三、拒

2、绝公款送礼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56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57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 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58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59*关于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开展收受购物卡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61四、引导示范带头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63江苏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65*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规定67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69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73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75五、强化干部监督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

3、强学员管理的规定79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82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85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通知87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89*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影响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93*江苏科技大学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95六、恪守学术诚信高校教师师德“红七条”96*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师德公约的通知97*标出的文件和通知由江苏科技大学颁布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7月)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

4、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

5、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

6、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

7、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

8、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

9、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

10、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

11、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

12、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13年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

13、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

14、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1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

15、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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