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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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气象部门政府信息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气象部门政府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玉林市气象局办公室是玉林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在玉林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及所属各县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玉林市气象局所属各县气象局根据

2、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我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第六条 玉林市气象局办公室作为玉林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二)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五)组织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六)监督考核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七)监督指导下级气象主

3、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八)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我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八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九条 当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我局职责范围相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时,我局要及时发现并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十条 我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一)我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二)气象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4、三)气象规划及相关政策;(四)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七)我局招标采购信息;(八)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我局根据本条规定的范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第十一条 我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我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审查。我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

5、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 我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本局网站或相关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局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我局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

6、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气象部门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

7、请人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第十七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我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我局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第十九

8、条 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监督。第二十条 我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气象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一)气象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

9、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 我局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内容、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玉林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林市气象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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