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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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有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公司与员工订立的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五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 公司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第七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员工花名册备查。公司应当自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审批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第八条 劳动合同经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签订公司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一式2份公司和员工各执1份。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内容:(一)公司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公司根据员工基本素质、工作岗位、特点和公司对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合同期限为1-3年;(二)与新入职员工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时一般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期限:1.经营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从社会招聘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2.技能操作岗位招聘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3.

4、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核合格,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一其订立无定期劳动合同。(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员工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二)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因完成独立项目、承包任务和季节性临时任务招用人员时,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5、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书或附件的相关内容: (一)员工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改变的; (二)其它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 上述情况发生改变的,员工应当自信息改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递交至综合管理部进行相应的信息更改。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劳动合同解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

6、,综合管理部发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时完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的签订。 第十六条 公司拟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员工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同意续订的应最迟在合同期满前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超出规定时间内未做出答复的按其不再与公司续订合同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拟与员工终止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员工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为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前30天,综合管理部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综合管理部发送

7、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应在1周内书面答复。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如果公司无意与其续订合同时,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还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一)自动离职:员工未经公司批准,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天不上班,作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予以除名,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二)辞职:任何员工可以任何理由提出辞职申请,经过合理程序批准后,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三)辞退:公司因员工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而辞退员工,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四)退休:员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无意继续聘用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五)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

8、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劳动合同解除;(六)双方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条款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离职、自动离职、因自身原因而辞职或因过错性原因而被辞退的,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四)企业主体资格消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固定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预告解除,指员

9、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坏劳动者权益的;(六)由于公司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八)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固定和无固定期限劳动

10、合同:(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公司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八)由于员工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九)向公司提供假学历、

11、假学位、假身份证、假学习(工作)经历或者虚假证书、证明材料; (十)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章 违约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二十七条 根据考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擅离工作岗位,连

12、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并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司员工未按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按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赔偿金。第二十九条 按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签订培训协议的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培训协议扣回培训费用。第三十条 公司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进行生活补助或经济补偿,并一次性结算。具体计算标准根据国家、省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因公司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的无法履行,则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经济补偿。第三十二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

13、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三十三条 外单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除该员工须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章 劳动争议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和劳动争议调解规则办理。第三十五条 因辞退、开除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自公司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第三十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种合同台账,办理并记录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工作,并负责检查岗位聘任协议执行情况,协助处理劳动争议。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应至少保存3年。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修订与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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