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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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第五章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规则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规则 目 录 释义 5 4 2 第一章 总则 5 4 4 第二章 账户管理业务规则 5 4 4 第三章 交易管理业务规则 5 4 9 第四章 附 则 5 4 17 附件 1 平安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风险揭示书 5 4 19 附件 2 平安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申请表 5 4 23 附件 3 平安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业务申请书 5 4 24 附件 4 平安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殊交易业务申请书 5 4 25 附件 5

2、 平安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授权委托书 机构投资者 5 4 26 附件 6 平安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额交易预约书 5 4 28 附件 7 平安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传真交易协议书 5 4 29 附件 8 印 鉴 卡 直销 5 4 35 5 4 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第五章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释 义 释 义 本集合计划业务规则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计划 计划 指平安证券发行 设立 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本集合计划说明书 指平安证券发行 设立 管理的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计划合同 指平安证券发行 设立 管理

3、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试行办法 指 2003 年 12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通知 指 2004 年 10 月 21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 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计划管理人 指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平安证券 推广机构 指平安证券和平安证券下属营业网点及平安证券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 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 指受计划合同约束 根据计划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计划管理人 计划托管人和计划份额持有人 委托人 指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

4、说明书参与集合计划的除管理人以外的 投资者 持有人 指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计划的所有投资者 包括 管理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成立日 指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 管 理人通告本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 指自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计划说明书出具批准函之日起不超过六十日 封闭期 指不接受参与 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期 指投资者办理计

5、划参与 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5 4 2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第五章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存续期 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时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参与 退出或其他交易申请的工作日 T 1 日 指 T 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参与 指投资者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 指计划持有人按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 行为 计划份额 指持有人持有的计划单位的数额 5 4 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第五章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6、一条 为了规范集合计划登记过户及代理推广业务 保护集合计划持有人的 合法利益 根据 试行办法 通知 及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 本规则 第二条 集合计划登记过户业务主要包括 一 账户管理业务 内容包括账户开立 账户资料的查询和变更 账户的挂失和 补办以及注销等业务 二 交易管理业务 内容包括集合计划的参与 退出 收益分配 转托管 非交 易过户 份额冻结 解冻等业务 第三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过户及代理推广业务 其具体权责与交易办 法依照具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代理推广业务规则等执行 第二章 账户管理业务规则 第二章 账户管理业务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中

7、 账户 又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用于登记委托人 参与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五条 推广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账户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并按照代理 协议的要求受理客户申请 审核客户资料 办理有关业务 第六条 推广机构受理账户业务时 应当核验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并保存委托人 填写的相关业务资料 第七条 推广机构应当有符合本公司规定的专门保管业务资料的库房 库房面 积应当足够容纳有关资料 库房要具备防潮 防火 防盗 防水等符合资料安全保 管的条件 第八条 推广机构应当对账户业务凭证按业务类别 时间顺序装订成册 按规 定期限保存 20 年 5 4 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第五章 集合

8、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第一节 账户开户 第一节 账户开户 第九条 本公司仅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开放期为委托人办理集合计划账户开户 业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 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 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均可申请开立账户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第十一条 除法律 法规另有

9、规定外 本公司为一个委托人只设立一个计划账 户 委托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的推广机构办理开立账户的业务 第十二条 推广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开立账户的申请 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 料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 军官证 士兵证 武警证 护 照等 以下简称 有效身份证件 及复印件 他人代办的 还需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 填写正确的申请表 第十三条 推广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开立账户的申请 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 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或注册登记证书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 四 业

10、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 指定银行账户及预留印鉴 六 填写正确的申请表 第十四条 推广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 依据申请表上填写 5 4 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第五章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的内容 按要求在系统中录入开户资料 接收委托人的开户申请 并留存除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外的所有开户资料 第十五条 新开户的账户由代理推广机构通过打印账户确认单方式打印给委托 人 第十六条 开户申请经过中登公司确认后方为有效 对无效的申请 中登公司 将提示原因并将处理结果返回相应的推广机构 第十七条 委托人如已办理了开户 新的开户申请将不被接纳 该申请将被

11、视 为无效申请 若委托人在开立账户时办理参与申请 如果开户失败则交易失败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已办理了开户并前往非原开户机构进行交易 须办理账户 登记手续 该推广机构应登记该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 账户号并由中登公司确 认委托人身份 如身份确认失败 则账户登记失败 第二节 账户资料的查询 第二节 账户资料的查询 第十九条 账户持有人可到原开户推广机构或注册推广机构查询账户资料 持有集 合计划份额 份额变更记录及其它相关业务记录 第二十条 推广机构可依法为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提供在该机构开户或登记 的客户资料 第二十一条 推广机构受理个人委托人查询申请 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一 平安证券集合资

12、产管理计划账户申请表第二联 二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 填写正确的业务申请表 四 交易类查询还须出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第二十二条 推广机构受理机构委托人查询申请 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或注册登记证书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 印有平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的原开户机构的账户确认单 四 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4 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第五章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五 填写正确的业务申请表 六 交易类查询还须出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第二十三条 已故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查询该委托人账户资

13、料的 推广机构应 当核验该委托人的死亡证明及继承公证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第三节 账户资料的变更 第三节 账户资料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持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工商注册号 单 位性质 联系电话 地址等重要信息之一发生变化的 持有人应到原推广机构或已 进行账户登记的推广机构提出申请 推广机构收到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应当为持有人 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推广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资料变更的申请 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 料 一 平安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申请表第二联 二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原身份证号及姓名的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姓 名或身份证号码时提供 四

1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五 填写正确的变更资料申请表 他人代办的 还需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推广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资料变更的申请 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 料 一 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或注册登记证书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 发证机关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公告或证明原件 申 请变更单位名称或工商注册号时提供 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 平安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确认单 5 4 7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第五章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六 业务经

15、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八 填写正确的的资料变更申请表 第四节 账户的挂失与补办 第四节 账户的挂失与补办 第二十七条 持有人遗失账户确认单 应到原推广机构或已进行账户登记的推 广机构提出申请 推广机构收到申请并审核无误后为持有人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 推广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账户确认单挂失的申请 应当核验申请人 下列材料 一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 填写正确的挂失 补办申请表 他人代办的 还需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推广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账户确认单挂失的申请 应当核验申请人 下列材料 一 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 或注册登

16、记证书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 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六 填写正确的的挂失 补办申请表 第五节 账户的注销 第五节 账户的注销 第三十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注销集合计划账户必须由其本人或持有经公证的授权 委托书的代理人到推广机构现场办理 第三十一条 推广机构应当为申请注销账户的持有人办理注销手续 在其账户申 5 4 8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第五章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代理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请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上注明 此账户注销 等字样并盖章确认 第三十二条 被注销账户中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所发起设立的所 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必须为零 第三十三条 持有人注销账户申请材料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当与中登公司所记录的 账户资料一致 如有差异 持有人应当首先办理账户资料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推广机构受理已开立账户的个人委托人注销其集合计划账户的申 请 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一 平安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申请表第二联 二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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