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质权实用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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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民 乙公民 1万元 电脑 1 2万元 汇票 2万元 有价证券 一般债权 股权 知识产权 收益权 动产 权利 第十七章质权 物权法第十七章掌握质权的概念 特征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以及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 熟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基本内容 目录 第一节质权概述第二节动产质权第三节权利质权司法考试题和思考题 第一节质权概述 一 质权的概念二 质权的特征三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四 质权的种类五 质权的社会作用 一 质权的概念 质权 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的概念 质权人 享有质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 提供质 押 物的

2、债务人或第三人 质 押 物 出质人提供给质权人的 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 出质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的履行的行为 二 质权的特征 1 质权是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2 质权以动产和权利 包括有价证券 一般债权 股权 知识产权和收益权 等财产权利为客体 3 质权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 4 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 三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 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不同 抵押权的成立和生效不以抵押物的交付和占有为条件 而质权的成立与生效须以质押物的交付和占有为条件 2 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 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

3、财产权利 问题 在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是抵押权还是质权 应该依据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来判断 3 公示方式不同 就主要方面来看 抵押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 质权的公示方式为占有 4 权利内容和效力不同 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 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留置质物 而抵押权没有此内容和效力 四 质权的种类 质权依其可设立的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其中 权利质权又可分为如下五种 1 有价证券质权 2 普通债权质权 3 股权质权 4 知识产权质权 5 收益权质权 质权分类如下表 动产质权质权有价证券质权普通债权质权 权利质权股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 收益权质权 五 质权的社会作用 质权是担保物权

4、其作用是以留置和优先受偿的双重效力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其具体作用有 1 公示作用 质权由质权人占有质物 其占有本身已公示质权之存在 2 留置作用 质权人于出质期间占有质物 出质人于未清偿债务时不能请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此时 质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 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3 融资作用 以质权方式取得融资成功率极高 承诺转质更能体现融资的功能 物尽其用 第二节动产质权 一 动产质权概述二 动产质权的设立三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四 动产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五 动产质权的消灭 一 动产质权概述 一 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

5、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质权 简言之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权是质权最典型的形式 二 动产质权的主体动产质权的主体为质权人和出质人 质权人 享有质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 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特定的第三人 三 动产质权的客体动产质权的客体是 动产 1 该动产必须是可让与的特定物 2 限制流通物可以设定质权 但在实现质权时 应由特定部门收购 3 机动车 船舶等可否设定质权 一般认为 若法律无明文规定禁止 则应认为可以设立质押 4 机动车 船舶等设定质权是否要求登记 一般认为 无须办理登记 因为占有即具有公示效力 二 动产质权的设立 质押

6、合同 交付 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其设立必须具备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 一 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1 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担保法 第64条第一款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1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 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质物的名称 数量 质量及状况 4 质押担保的范围 5 质物移交的时间 6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保法 65条 2 当事人不得为 流质 之预约 流质 是指在意定担保物权 抵押 动产质押 合同中 双方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 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

7、保物的市场定价机会 在多数场合下对于担保人不利 所以各国法律均规定 流质条款无效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信用交易的公平 防止债权人利用其优势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3 质押合同签订后即发生债的效力如出质人不按合同移交质物 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86条 二 质物的交付 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质权成立的直接根据不是质押合同 而是出质人以质押的意思而为的财产交付 担保法 第64条第二款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该法律规定说明质押合同是要物法律行为 具有典型的实践性特点 如果当事人只订立书面的动产质押合同 但没有移转质物的占有 即设质的动产没有交付的 则动产质权不成立 债权人对质物不享有

8、质权 对质物当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例如 例1 甲欠乙人民币100万元 约定9月1日前归还 甲与乙于3月1日约定质押合同 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 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到乙处 乙将车放在自家车库 问 该汽车质押合同何时成立 何时生效 答案 3月1日成立 3月5日生效 例2 设例1中3月1日后 甲和乙约定 甲无需将汽车交与乙 甲将汽车放在自家车库即可 问 该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答案 不生效 也不产生质权 例3 设例1中3月5日汽车交与乙后 乙嫌保管汽车麻烦 于是与甲商定 于4月5日将汽车返还与甲占有 后甲于5月5日将此5辆汽车又出质给丙并交付给丙 担保债权为100万元 债务偿还期亦在9月1日前 9月1日

9、后 甲不能偿还乙 丙之债 拍卖汽车得款120万元 问 乙 丙如何实现其债权 答案 丙先拿走100万元 余20万元由乙受偿 乙的其余80万元转为普通债权 由甲负偿还责任 例4 设例1中 3月5日甲交付给乙的不是5辆汽车 而是3辆 乙未持异议 予以接受 问 该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标的是什么 答案 生效 标的是3辆汽车 例5 设例1中甲于3月5日交付汽车给乙后 在9月3日实现质权时发现 这5辆汽车原各有一只备用胎 现均放在甲的家中 问 乙可否请求一同拍卖该5辆汽车的备用胎并优先受偿 答案 不可 担保法解释91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 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例

10、6 2002年2月 公民甲为买房子向公民乙借款8000元 约定同年6月底归还 为了保证能及时还钱 甲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 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9000元的摩托车交给乙作为质物 在甲不能偿还借款时 该摩托车就归乙所有 甲为该摩托车买了保险 金额为8000元 甲在买了房子不久 就因单位裁员而下岗 到了同年6月28日 甲向乙表示不能按时还款 6月30日该摩托车被盗 根据以上案情 请回答以下问题 1 甲乙两人的质押合同在何时生效 2 甲乙的质押合同有没有不合适的地方 3 摩托车被盗后 乙的质权是否消灭 三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 第84条规定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财产出质的 不

11、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 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 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 构成要件 1 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 2 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 3 该出质物为动产 4 质权人善意 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 5 质押合同已成立 质物已交付 2 效力 1 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 2 质权人行使质权后 因此给质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 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1 甲欠乙1万元 以高级音响一套出质给乙并交付给乙 甲到期不还债 乙乃申请拍卖该音响 得款正好1万元 乙全部纳入囊中 丙闻讯赶来 声明该音响是自己所有 前段时间委托好友甲保管 不想甲做出如此之事来 经查证 丙说的是事实 问 乙是否可以行使质权 答案

12、可以 例2 2001年8月 孙某将去外国留学 于是将家中一台 长虹 高级彩电交朋友徐某保管 并同意徐某在此期间可以对该彩电进行使用 2002年9月 徐某因儿子结婚用钱 自己又无力筹集 于是向邻居丁某借款1万元 借期1年 但丁某提出徐某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徐某同意 但因家中值钱东西已所剩无几 便将 长虹 高级彩电交于丁某并签订了质押合同 2002年底孙某归国 在向徐某索要彩电时 徐某将实情告知 孙某无奈 便向丁某索要 丁某称自己当初并不知道该彩电为孙某所有 拒绝返还 孙某见要不回彩电 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 丁某对该彩电能否享有质权 为什么 答案 可以 丁某善意取得动产质权 例3 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

13、数月 其间 甲因急需用钱 向同事丙借款200元 并就该自行车设定质押 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 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 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 问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02年司考题 卷三 37 A 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 故适用善意取得 质权设定有效B 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 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 故该质权设定无效C 甲 丙应该共同赔偿乙的损失D 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 A D 三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1 占有质物和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 质物孳息由质权人收取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 质物孳息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 孳息应依法律规定处理 首先抵充收取孳息所生的费用

14、余者用于质押 再余者返还出质人 2 保全质权的权利 担保法 第70条规定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 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 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例1 孳息收取权甲欠乙债2000元 约定9月1日前还 甲以母牛一头出质给乙 7月3日 母牛生一牛犊 乙接生并喂养之 9月1日后 甲不能还钱 遂变卖母牛及牛犊 母牛得款1800元 牛犊得款500元 乙举证说 两个月来 接生及喂养牛犊 共花费151元整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乙从牛犊款中拿去15

15、1元以抵收取牛犊之费用 再从母牛和牛犊余额中先拿去2000元以还债 最后余149元返还给甲 注意 1 收取孳息的所有权仍属于出质人 2 收取的孳息首先抵充收取孳息所生的费用 余者用于质押 再余者返还出质人 例2 保全质物权甲欠乙人民币10万元 以鲜草莓10万斤出质给乙时 草莓市价1元 斤左右 并于7月1日交付 约定8月1日前还款 7月5日后 乙发现草莓有腐烂现象 遂对甲说 请你拉草莓回去 我看你家汽车不错 不妨送来以作质押 甲不允 乙无奈 于7月7日卖掉草莓 得款10 2万元 提存于县公证处 问 乙的主张及做法有无法律依据 答案 于法有据 3 物上代位的权利是指因质物的毁损灭失而使出质人获得赔

16、偿请求权时 质权人得就该赔偿请求权及进而获得的赔偿金行使质权的权利 质物如因质权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 质权人要向出质人赔偿 质物如因意外风险毁损灭失 而又没有形成赔偿请求权的 质权消灭 4 实行质权的权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可以与出质人以质物折价 也可以依法拍卖 变卖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 由此造成的损失 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转质权 担保法解释 第94条转质 是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 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其特征有 1 质权人合法享有质权 2 质权人因为前一质权而合法占有质物 3 目的是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而非他人债务 4 质权人为第三人而设定转质权 转质的效力 1 承诺转质 经原出质人同意的转质 有效 2 责任转质 未经原出质人同意的转质 无效 例 甲欠乙人民币10万元 约定9月1日还钱 3月1日甲以一辆汽车出质给乙 乙于6月1日欠丙8万元 应在8月25日前归还 征得甲之同意 乙以该汽车出质给丙 后乙 甲到期均不能还款 拍卖汽车得款11万元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丙先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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