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试论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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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我公司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调动全公司职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济矿民生热能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标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者,即使没有造成后果,也要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实行“谁主管、谁负

2、责”。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分级管理、以责论处、奖罚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贯彻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细则中有关事故定义及责任的划分,执行济矿民生热能有限公司事故(障碍)调查管理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公司每年对实现下列目标的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未发生人身死亡及重伤事故(含外包工程及临时用工); (二)未发生特大事故和责任性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三)未发生责任性重大火灾事故; (四)未发生责任性重大交通事故; (五)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六)未发生一般

3、性责任事故,实现全年无事故。 第七条 每年将按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与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安全目标奖,突出奖励生产及参与生产管理的有关部门。 第八条 年度内各有关部门全面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中所列目标及考核内容,由安全科核定奖励金额并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九条 年度内未完成安全目标责任书中所列目标及考核内容,将按考核规定从核定奖励金额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奖励金额。 第十条 奖励数额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 (一)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标兵单位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

4、数额由公司另行决定)。 (二)有下列贡献之一的集体或个人,奖励501000元: 1.由于检查认真,及时发现较大设备缺陷,避免事故发生者; 2.工作中及时发现并制止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况者; 3.在抢救人员生命或设备、财产中有突出贡献者; 4.部门或班组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领导及安全员; 5.安全学习、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者; 6.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其它突出贡献者。 (三)奖励程序 对于符合条件者,若奖励数额较大,应填写“安全生产奖励申请”,报送安全科审核,经总经理批准,人事科办理,安全科负责通报表扬。对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各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报安全科审核统计,经总经理批准,报集

5、团审定后由人事科发放奖励。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事故(包括特大火灾、交通、人身群伤群亡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全公司扣罚工资总额10%; (二)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察看一

6、年处分; (五)责任班组全体职工各扣36个月奖金; (六)全公司职工(不包括事故部门)各扣23个月奖金。 第十四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包括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全公司扣罚工资总额2%。 (二)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责任班组全体职工各扣24个月奖金; (六)全公司职工(不包括事故部门)各扣12个月奖金。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

7、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全公司扣罚工资总额5%; (二)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12年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责任班组全体职工各扣34个月奖金; (六)全公司职工(不包括事故部门)各扣12个月奖金。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9人的事故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全公司每死亡一人扣罚工资总额5%,每重伤一人扣罚工资总额2%; (二)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

8、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责任班组全体职工各扣24个月奖金; (六)全公司职工(不包括事故部门)各扣12个月奖金。 第十七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时,根据调查分析结论,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全公司每重伤一人扣罚工资总额2%; (二)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 (五)责任班组全体职工各扣23个月奖金; (六)公司领导、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安全科安全员各扣300500元。 第十八条 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

9、故(带负荷拉合刀闸、带电挂接地线、带地线合开关)时,根据调查分析结论,对有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 (二)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 (三)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技术负责人、当值值长、安全员扣12个月奖金; (四)因误操作或检修质量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属对工作极不负责、玩忽职守,则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或留用察看12年处分; (五)责任班组全体职工各扣24个月奖金; (六)公司领导、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安全科安全员各扣200500

10、元; (七)其它专业发生恶性误操作,应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责任事故时,根据调查分析结论,对有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扣36个月奖金; (二)对次要责任者扣23个月奖金; (三)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技术负责人、当值值长、安全员扣500元至1个月奖金; (四)责任班组全体职工各扣12个月奖金; (五)公司领导、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安全科安全员各扣200500元。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时,根据调查分析结论,对有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设备负责人)扣12个月奖金; (二)对次要责任者(工作组成员)扣1个月奖金; (三)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技

11、术负责人、安全员各扣3001000元; (四)责任班组全体职工各扣500元至1个月奖金; (五)公司领导、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安全科安全员各扣100300元。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一类责任障碍时,根据调查分析结论,对有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扣24个月奖金; (二)对次要责任者扣13个月奖金; (三)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各扣100300元; (四)责任班组全体职工各扣2005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一类设备障碍时,根据调查分析结论,对有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主要责任者(设备主人)扣200500元; (二)次要责任者(工作组成员)扣200300元; (三

12、)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各扣50100元; (四)责任班组全体职工各扣50200元。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二类责任障碍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主要责任者扣23个月奖金; (二)次要责任者扣12个月奖金; (三)责任班组全体职工各扣100200元。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二类设备障碍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一)主要责任者(设备主人)扣200300元; (二)次要责任者(工作组成员)扣100200元; (三)责任班组全体职工各扣50100元。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时,对有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主要责任者扣13个月奖金或因工伤休息期间每天扣5奖金; (二)次要

13、责任者扣5001000元; (四)责任班组全体职工各扣200400元;(三)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各扣100200元。 第二十六条 发生异常、未遂(含严重未遂)事故时,对有关责任人做以下处罚: (一)主要责任者扣100200元; (二)次要责任者扣50100元。 第二十七条 由于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安全方面的事故,由公司认定并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通人身死亡事故,外包工程、临时工、人身死亡事故等,参照本章相关条款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的责任事故,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

14、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或完全是非本部门责任造成的特大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可减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轻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规定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事故真相者,一经查实,除加倍处罚外,还要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三十五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责任人及部门领导对事故调查采取抵制、编造或拒不承认态度时,安全科将根据调查及技术分析给予认定,并对责任人及部门领导从严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凡发生人身轻伤、二类责任障碍以上的主要责任者年终取消先进个人评比资格。 第三十七条 凡发生人身轻伤、二类责任障碍以上的班组年终取消先进评比资格。 第三十八条 凡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部门年终取消先进集体评比资格。 第三十九条 凡发生一类障碍、事故以上的不安全情况时,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安全科进行汇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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