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人身保险投资与保险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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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投资与保险市场监管 内容提要 11 1人身保险投资概述11 2人身保险市场监管 11 1人身保险投资概述 11 1 1人身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11 1 2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11 1 3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和组合 11 1 1人身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1 资本金开业资金 股东认交的股金 政府拨款金额 个人拥有的实际资本 2 各种责任准备金3 其他投资资金 11 1 2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 1 安全性原则回避政策分散政策缓和政策2 收益性原则3 流动性原则4 社会性原则 11 1 3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和组合 1 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 1 银行存款 2 有价证券 债券 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3 贷款 抵

2、押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 4 不动产投资 5 项目投资 2 人身保险投资的组合 1 人身保险投资组合与资金运用结构 2 人身保险资投资组合的趋势各国寿险公司对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的要求上升 投资组合战略也更为积极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出现了证券化趋势出现人身保险投资组合的国际化趋势 11 2人身保险市场监管 11 2 1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模式11 2 2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 11 2 1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模式 1 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 保证人身保险经营者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维护人身保险市场上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 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

3、督管理 以确保其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2 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模式 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向以偿付能力为主的监管模式转变 11 2 2人身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 1 人身保险机构监管 1 人身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监管人寿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营保险组织 民营保险组织 个人保险 合作保险组织 自保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2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提交资料 初审合格后筹建 登记注册 准备营业 交存保证金 注册资本总额的20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的规定 2 人身保险公司变更的监管 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地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股权转让 超过总股份10 须报

4、保监会批准 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变更公司名称分立和合并中国保监会认为须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3 人身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 人寿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我国 保险法 规定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除分立 合并外 不得解散 自产处分 公开拍卖或者招标 协议转让应报保监会备案 清算完毕之前 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 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人寿保险公司的撤销和清算 保险公司违法法律 行政法规 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营业保险许可证 强制关闭行为 依法撤销后 持有的人身保险合同和准备金 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的破产和清算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4 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1

5、 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通过保险代理人考试 获得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 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 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 2 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 1 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 2 人身保险合同的监管人身保险合同的主 客体监管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监管人身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监管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变更 中止和终止的监管 3 人身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1 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准入 资产类别的最高或最低比例 单个投资项目的最高比例限制等的监管规定2 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限制以及资产评估方法的监管 4 人身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人寿

6、保险公司资本金监管人寿保险公司保证金监管人寿保险公司总准备金监管人寿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监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监管人寿保险公司利润分配监管 5 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 保险法 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低于规定数额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6 人寿保险公司利润分配监管 我国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第七章对收益 分配的规定如下 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 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 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

7、足以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 可以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 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 时 可不再提取 从事银行业务的 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 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 从事其他业务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 用于补偿风险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 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 其中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第一 支付优先股股利 第二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三 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四 转作资本 股本 资本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 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 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大 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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