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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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的为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确保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或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录1。3编制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4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4.1定期检验周期

2、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经检验机构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批复同意后,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检验机构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的理由、缩短后的周期以及批复情况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按照缩短后的周期实施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

3、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逾期检验而变动)。4.2 检验人员从事起重机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资格证书。现场检验工作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检验人员进行,检验部门应指定检验项目负责人。4.3 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实施定期检验时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附录2的要求。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使用的设备仪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5定期检验程序、内容与要求起重机定期检验的

4、基本程序是:检验申请的受理检验准备现场检验(包括检验条件确认、技术资料查阅、静态检查、电气检查、液压系统检查、动态检查、载荷性能试验、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复检(必要时)出具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资料归档。起重机定期检验的具体流程见附录2。5.1 检验申请的受理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管理程序(GDSEI/PQJ-03.1);并确认使用单位获知起重机定期检验所必须进行的准备工作(可以向其递交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工作指南或者告知其获得该指南的方式)。受理人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在定期检验时需提供受检起重机的自检记录或者维保、修理证明,并且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上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

5、理人员签署意见。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四) 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上述证明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或施工单位公章。5.2 检验准备5.2.1 获悉检验申请后,检验部门应当指定不少于2名符合4.2要求的人员,负责实施定期检验工作。5.2.2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受检起重机

6、的文件资料、相关标准和本细则,确认现场检验记录(包括X X X起重机定期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1)(以下简称通知书(1)、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2)(以下简称通知书(2),以及检验仪器设备已经准备妥当。5.3 现场检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附录4的规定实施检验,并按照相应填写要求将检验情况详细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5年以上、处于严重腐蚀环境(如海边、潮湿地区等)或者强风区域、使用频率高的大型起重机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检验手段,必要时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实际安全状况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能力,进行安全评估。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

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执行检验检测环境与安全管理程序,并遵守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5.3.1 检验条件确认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确认现场检验条件。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已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出示设备的上次检验报告、维保记录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

8、、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必要时露出金属表面;(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九)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十)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

9、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十一)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例如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采取安全有效的登高措施),以及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的(例如检验过程中突然停电造成部分检验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中止检验通知书,并报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该起重机的使用登记机关。特种设备中止检验通知书的限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5.3.2 技术资料核查对附录4中B1项所述资料进

10、行核查。5.3.3 静态检查对附录4中B2(1)、B2(2)、B3(1)、B3(2)、B3(4)、B4(1)、B4(2)、B5、B6.1、B6.2、B6.3.1、B6.3.2(2)、B6.3.2(3)、B6.3.2(4)、B6.3.2(5)、B9.1.1、B9.2、B9.6.1、B9.8(1)、B9.13、B9.15、B9.17项进行静态外观检查。5.3.4 电气检查对附录4中B7项进行静态外观检查和测试。5.3.5液压系统检查对附录4中B8项进行静态外观检查。5.3.6 动态检查、空载试验对附录4中B2(2)、B5、B6.3.2(1)、B6.5、B9.1.2、B9.3、B9.4、B9.5、B

11、9.8(2)、B9.8(3)、B9.9、B9.10、B9.11、B9.12、B9.14、B9.27、B10.1项进行外观检查、测试和试验。5.3.7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密封性能试验等),其中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只进行空载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升船机必须做过船联合试验、流动式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必须做液压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起重机械首检进行全部性能试验。如果金属结构(附录4中B4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出现吊具、钢丝绳达到报废要求(附录4中B6.1项),制动器零部件存在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

12、(附录4中B9.1.2(1)项),以及其他不适宜继续进行载荷试验的情况,不再进行性能试验,按照本细则5.3.8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5.3.7.1起重量限制器试验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与塔式起重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且进行检查或试验。以环链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的方式来达到超载保护功能。按照B9.6.1、B9.6.2要求进行检查、试验。在以后的每个检验周期定期检验时只检查是否设置或被短接,或在需要验证、调整起重量限制器时进行。5.3.7.2额定载荷试验该试验在首检时进行,对附录4中B10.2项进行试验。该试验中的挠度测试在静载荷试

13、验(附录4中B11.3(1)项)之后进行。5.3.7.3静载荷试验该试验在首检时进行。对附录4中B11.3(1)项进行试验。如果额定载荷试验(附录4中B10.2项)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行该试验5.3.7.4动载荷试验该试验在首检时进行。对附录4中B11.3(2)项进行试验。如果额定载荷试验(附录4中B10.2项)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行该试验如果静载荷试验(附录4中B11.3(1)项)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行该试验。5.3.8 通知书(1)和通知书(2)的出具与上报5.3.8.1 前述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综合判定受检起重机的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判定原则如下:(1)检验项目全部为合格

14、,综合判定为合格;(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通知书(1)的有效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2),提出整改要求。5.3.8.2检验结果有不合格项的,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检验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检验机构应及时将通知书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或该起重机的使用登记机关。5.3.9

15、 复检5.3.9.1对于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的设备,如使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回复整改结果,检验部门应重新安排复检。否则重新受理报检。复检的受理按照5.1的要求执行。复检一般只对原检验不合格项进行检验,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部门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但是应当考虑项目之间的相互影响。复检可以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整改见证资料(书面验证)两种方式。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无法确认整改情况时,应当采用现场验证的方式。如果复检采用现场验证的方式,则必须按照5.3.15.3.7的要求执行。5.3.9.2复检项目全部为合格的,复检结论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检检验报告。复检项目有不合格项,复检结论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并且按照5.3.8.1(2)的要求向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2),并报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该起重机的使用登记机关。5.3.9.3使用单位拟对起重机械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在使用单位向当地监察机构办理改造和重大维修告知后,检验机构按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对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5.4 出具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测报告的编制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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