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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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设备 、 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二章碳素钢及合金钢的焊接 第一节 材料 第二节 焊前准备 第三节 焊接工艺要求 第四节 焊前预热及焊后热处理 第三章铝及铝合金的焊接 第一节 材料 第二节 焊前准备 第三节 焊接工艺要求 第四章铜及铜合金的焊接 第一节 材料 第二节 焊前准备 第三节 焊接工艺要求 第五章焊接工艺试验 第一节 试验原则 第二节 试验要求 第三节 试验评定 第六章焊工考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 第三节 附则 第七章焊接检验 第一节 焊接前检查 第二节 焊接中间检查 第三节 焊接后检查 第四节 焊接

2、工程交工验收 附录 :附表 1 附表 1-1 附表 1-2 附表 2 附表 3 附表 4 附表 5 附表 6 附表 7 附表 8 附表 9 附表 10 附表 11 附表 12 附表 13 附表 14 附表 15 编制说明 : 主编部门:化学工业部批准部门: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实行日期: 1982 年 8 月 1 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文件 (82) 建发施字 25 号关于颁发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总局,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基建工程兵;由我委委托化学工业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写的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 , 现批准为国家标准施工及

3、验收规范,编号为 GBJ23682 ,自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本规范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管理和解释。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 概述 第 1.1.1 条 为指导设备和工业管道的焊接工程特制定本规范。它适用于石油、化工、电力、冶金、机械和轻纺等行业工程建设的施工现场。 第 1.1.2 条 本规范适用于碳素钢 ( 含碳量小于或等于 0.3%) 、合金钢 ( 普通低合金结构钢、低温用钢、耐热钢及奥氏体不锈钢 ) 、铝及铝合金 ( 工业纯铝及防锈铝合金 ) 、铜及铜合金 ( 紫铜及黄铜 ) 的手工电弧焊、氩弧焊、埋弧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和氧乙炔焊。 第 1.1.3 条 用于现场焊

4、接作业的其他标准和设计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规定,不得低于本规范。 第 1.1.4 条 焊接作业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等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 1.2.1 条 对材料的要求: 一、焊接工程中所用的母材和焊接材料应具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或质量复验报告; 二、焊接工程中应优先选用已列入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母材和焊接材抖; 三、如设计选用未列入标准的母材和焊接材料,应说明该材料的可焊性,并提出满足设计要求的焊接工艺试验资料。 第 1.2.2 条 对设计文件的要求: 设计文件必须标明母材、焊接材料、焊缝级别及接头型式, 1 并对焊接方法、焊前预热、焊后热处理及焊接检验提出明确要求。 第

5、 1.2.3 条 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一、施工单位必须有负责焊接工程的焊接技术人员、焊接检查人员、焊接检验人员及焊工; 二、施工单位所用焊接设备必须具有参数稳定、调节灵活、满足焊接工艺要求和安全可靠的性能。如需要进行焊后热处理,必须具有热处理设施; 三、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检验要求提供检验设备,以检测焊缝质量; 四、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符合工艺要求的焊接材料贮存场所及烘干、去污设施,并建立严格的保管、烘干、清洗和发放制度; 五、施工现场应有防风、防雨雪和防寒等设施。 第 1.2.4 条 对焊接人员的要求: 焊接人员系指焊接技术人员、焊接检查人员、焊接检验人员和焊工。 焊接检查人员和焊接检验人员必须由施

6、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的人员担任 一、焊接技术人员 焊接技术人员系指负责焊接工程的技术人员。 焊接技术人员应负责编制焊接方案及焊接工艺说明书,解决焊接技术问题,整理焊接技术档案,指导焊工的工作。 二、焊接检查人员 焊接检查人员应根据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焊接工艺说明书对现场焊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 , 有权停止违反有关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的焊接作业。 焊接检查人员应确定焊缝受检部位,评定焊接质量,签发检查文件。 焊接检查人员应检查焊工合格证件,对焊接质量经常不合格者,有权停止其焊接工作。 三、焊接检验人员 焊接检验人员应熟悉检验工作的原理和检验设备的应用,并能正确评定焊接接头的缺陷。 焊接检验人

7、员应根据焊接检查人员确定的受检部位进行检验,及时评定焊缝质量,并应填发、整理和保管全部检验记录。 四、焊工 从事本规范所涉及焊接作业的焊工,必须按如下要求,分别经过考试合格: 1 、从事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所辖范围内的设备、压力容器及其所属管道 ( 指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出入口与外部接管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第一个法兰面或第一个螺纹接头以内的管道 ) 焊接的焊工,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要求进行考试; 2 、从事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所辖范围外的设备、容器和管道焊接的焊工,须按本规范第六章 “ 焊工考试 ” 的规

8、定进行考试。 第 1.2.5 条 施工单位对首次使用的钢种,以及改变焊接材料类型、焊接方法和焊接工艺,必须在施焊前进行焊接工艺试验。 在焊工考试和工程施焊前,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合格的焊接工艺试验结果,该结果应由技术总负责人签证。 第 1.2.6 条 施焊前应根据工艺试验结果编制焊接工艺说明书,焊接工作应根据该说明书进行,其主要内容如下:一、焊接材料; 二、焊接方法; 三、坡口型式及制备方法; 四、焊缝接头的组对要求及公差; 五、焊缝结构型式; 六、焊接电流种类和极性; 七、焊接线能量及保护气体流量; 八、预热、后热及层间温度的要求; 九、焊后热处理的要求; 十、指定检验方法。 第 1.2.7 条

9、 焊缝级别的划分: 一、根据对焊缝表面质量和内部质量要求 ( 见本规范表 7.3.1 及 7.3.3) ,将焊缝划分为相应的四个级别。 各级焊缝的适用范围及射线探伤数量见本规范表 7.3.8 1 及表 7.3.8 2 。 二、根据焊缝的不同级别,对焊接工艺和焊缝检验等提出相应的要求。 第二章碳素钢及合金钢的焊接 本章适用于碳素钢 (C0.3%) 、普通低合金结构钢、低温用钢、耐热钢和奥氏体不锈钢的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埋弧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及氧乙炔焊。 第一节 材料 第 2.1.1 条 母材及焊接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 1.2.1 条的要求以及下列标准的规定: 一、钢板 1 优质碳素结构

10、钢薄钢板技术条件 (GB71065) 2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 (GB71165) 3 制造锅炉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 (GB71372) 4 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结构钢薄钢板技术条件 (GB91266) 5 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 (YB17563) 6 合金结构钢薄钢板技术条件 (YB20463) 7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 (YB53669) 8 一般用途普通碳素钢和普通低合金钢薄钢板技术条件 (YB53765) 9 不锈、耐酸及耐热不起皮钢薄钢板技术条件 (YB54170) 10 不锈、耐酸及耐热不起皮钢厚钢板技术条件 (

11、YB54270) 二、钢管 1 无缝钢管 (YB23170) 2 锅炉用无缝钢管 (YB23270) 3 水、煤气输送钢管 (YB23463) 4 石油裂化用钢管 (YB23770) 5 直径 5 152 毫米电焊钢管 (YB24263) 6 锅炉用高压无缝钢管 (YB52970) 7 化肥用高压无缝钢管 (YN80070) 8 不锈、耐酸钢无缝钢管 (YB80470) 三、焊接材料 1 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 (GB98176) 2 钼和铬钼耐热钢焊条 (GB98276) 3 不锈钢焊条 (GB98376) 4 焊接用钢丝 (GB130077) 5 焊接用钢丝推荐钢号技术条件 (YB/Z

12、1176) 常用钢材的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能见本规范附录表 1 ; 常用焊条熔敷金属的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能见本规范附录表 2 ; 常用焊丝的化学成分见本规范附录表 3 。 第 2.1.2 条 焊接材料的选用应根据母材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焊接接头的抗裂性、焊前预热、焊后热处理以及使用条件等综合考虑。 一、同种钢材焊接时,焊接材料的选用,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缝金属的性能和化学成分与母材相当; 2 工艺性能良好。 二、异种钢材焊接时,焊接材料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两侧均非奥氏体不锈钢时,可根据合金含量较低一侧或介于两者之间的钢材选用: 2 其中一侧为奥氏体不锈钢时,可选用含镍量较该不锈钢高

13、的焊条 ( 焊丝 ) 。 三、复合钢板基层与复层交界处的焊接,宜选用过渡层焊条。 焊接材料选用见本规范附录表 4 中焊接材料选用部分。 第 2.1.3 条 手工钨极氩弧焊宜采用铈钨棒或钍钨棒;使用的氩气纯度应在 99.9% 以上。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使用的气体纯度不应低于 99.5% ,使用前应经预热和干燥,瓶内压力低于 10 公斤 燉 时不得继续使用。 第 2.1.4 条 氧乙炔焊使用的电石 , 应符合电石 (HG273775) 标准的要求;也可采用检查焊缝金属中硫、磷含量 ( 按母材标准 ) 的办法,以确定电石的质量。在焊接 级以上焊缝时,应将乙炔气过滤后使用。 第二节 焊前准备 第 2.

14、2.1 条 焊缝的设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并便于焊接和热处理。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容器及钢板卷管相邻筒节组对时,纵缝之间的距离应大于三倍壁厚,且不应小于 100 毫米 ; 二、容器或钢板卷管同一筒节上两相邻纵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 毫米 ; 三、锅炉受热面管子焊口的中心线与管子弯曲起点、汽包、联箱外壁以及支、吊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70 毫米 ; 四、管道对接焊口的中心线距管子弯曲起点不应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 100 毫米 ( 焊接、铸造及热压管件除外 ) ,与支、吊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毫米 ; 五、管道两相邻对接焊口中心线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称直径小于 150 毫米 时,不应小于管子外径; 2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150 毫米 时,不应小于 150 毫米 。 六、不宜在焊缝及其边缘上开孔,如必须开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7.3.6 条规定。 第 2.2.2 条 焊件的坡口型式和尺寸的选用,应考虑易于保证焊接接头质量、填充金属量少、劳动条件好、便于操作及减少焊接变形等原则。 手工电弧焊及埋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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