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公司股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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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股东制度 第五讲公司股东 主题一 股东的基本概念 主题二 股东名册 主题三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 股东概述 什么是股东 持有公司股权的人 自然人或法人 即为股东 股东与发起人 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一 股东概述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 法人股东 原始股东 新增股东 继受股东 一 股东概述 股东资格限制 自然人股东的限制 公司不得成为本公司股东 法人股东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限制 一 股东概述 股东资格的取得 原始取得 公司设立时 公司设立后 出资或认购股份 增资时出资或认股 继受取得 受让 继承 受赠 公司重组 一 股东概述 股东资格的丧失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丧失股东资格

2、 自然人股东死亡 法人股东终止解散 股权被公司回购 未履行股东义务被除名 因违法犯罪被剥夺 因赠与或抛弃股权 一 股东概述 股东的法律地位 享有股权 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股东平等 绝对平等 比例平等 二 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 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

3、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 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 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 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的效力 推定效力 对抗效力 免责效力 公示效力 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 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的封闭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 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 不得

4、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 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股东大会召开前 股东分配股利前 为什么要封闭 封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二 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 第三十三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 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

5、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 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 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 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分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自益权 共益权 固有权 非固有权 单独股东权 少数股东权 一般股东权 特别股东权 三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内容 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 公司章程

6、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表决权的性质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

7、利内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监事 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案例 某公司要选举5名董事 公司股份共1000股 股东共10人 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 其余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 若实行直接投票制 小股东最多会有多少名董事当选 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 小股东中至少可以有多少名董事当选 总票数5 1000 5000票大股东持有5 510 2550票投票权 小股东持有2450票投票权直接投票制 大股东可以使自己推

8、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 小股东无法使自己推举的董事当选 累积投票制 大股东投票策略 2550 5 510 2550 4 637 5 2550 3 850 2550 2 1275小股东策略 2450 1 2450 2450 2 1225 2450 3 816 6 2450 4 612 5大股东的最佳策略是推举4人 保证有3名当选 小股东的最佳策略是推举2人 保证2名当选 三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内容 利润分配请求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

9、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三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内容 转让出资或股份权 第

10、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

11、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 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三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内容 知情权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12、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内容 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发行新股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 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 新股发行价格 三

1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三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内容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内容 股东会召集与主持权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14、职责的 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内容 提案权 第一百零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并有

15、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三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内容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 分立 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

16、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属于第 二 项 第 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内容 申请解散公司权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内容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三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内容 股东诉讼权 决议撤销之诉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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