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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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 法律法规汇编法律法规汇编 2013 年年 3 月月 目目 录录 一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 1 一 银监会 1 1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2005 04 20 1 2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2005 11 07 9 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 08 15 22 4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 02 04 24 二 中国人民银行 26 1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2005 06 13 26 2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

2、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公告 2007 08 21 29 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32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 02 20 32 四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财政部 34 1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 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 05 17 34 五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36 1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2012 08 03 36 二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 38 一 证监会 38 1 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 2009 05 21 38 2 证

3、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 试行 2009 05 21 41 3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2 10 18 49 4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2012 10 18 58 5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2012 10 18 66 6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13 02 26 77 三 资产支持票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88 一 中国人民银行 88 1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2008 04 09 88 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90 1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2009 03 05 90

4、2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2012 08 03 92 四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法律法规 94 一 证监会 94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 05 14 94 二 保监会 97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2012 10 12 97 五 制定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101 一 证监会 101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改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 关事项的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2 10 25 101 1 一 一 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法

5、律法规 一一 银监会银监会 1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2005 04 20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 颁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文 号 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5 第7号 颁布时间 颁布时间 04 20 2005 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 04 20 2005 效力状态 效力状态 有效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信 贷资产流动性 丰富证券品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6、行 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等法律及相关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 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 由受托机 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 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 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适用本办法 受托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信托合同约定 分别委托贷款服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 证券登 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第三条第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 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 额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7、场上发行和交易 第四条第四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受托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 证券登记 托管机构 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本办法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等合同 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文件 的约定 受托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发起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 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约定 履行相应职责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 也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享有信托财产利 益并承担风险 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8、大会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第五条五条 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第六条第六条 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 独立于发起机构 受托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 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 产 受托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目的 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信托财产 发起机构 受托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 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 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9、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信托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第七条 受托机构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发起机构 受托机构 贷 款服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 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 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机构管理运用 处分不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第八条 受托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 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 易提供服务的机构 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 依法监督管理有关机构的信贷 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 有关监管规定由中国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

10、十条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 易活动 第二章第二章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与特定目的信托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与特定目的信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 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 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 的事项 告知相关权利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发起机构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 载明下列事项 一 信托目的 二 发起机构 受托机构的名称 住所 三 受益人范围和确定办法 四 信托财产的范围 种类 标准和状况 五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赎回或置换条款

11、六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 方法 七 信托期限 八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九 发起机构 受托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十 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代理信托事务的机构的职责 十一 受托机构的报酬 十二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3 十三 新受托机构的选任方式 十四 信托终止事由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在信托合同有效期内 受托机构若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在入库起算日 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 种类 标准和状况 应当要求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 第三章第三章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以下简称受托机构 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 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

12、支持证券的机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二 管理信托财产 三 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四 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五 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受托机构必须委托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机构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 依照 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 交易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 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 二 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13、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 受托机构辞任 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或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受托机构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 在新受托机构产生前 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资料 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新受托机构或者临时受托机构 应及时接收 第四章第四章 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 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受托机构应与贷款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受托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的名称 住所

14、二 贷款服务机构职责 三 贷款管理方法与标准 4 四 受托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五 贷款服务机构的报酬 六 违约责任 七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贷款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 履行下列职 责 一 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 管理贷款 三 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 并使其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 四 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 报告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信息 五 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有专门的业务部门 对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单独设账 单 独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服务合同要求 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

15、产回收资金转 入资金保管机构 并通知受托机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受托机构若发现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 标准履行职责 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 可以更换贷款服务机构 受托机构更换贷款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章第五章 资金保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 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受托机构应与资金保管机构签订资金保管合同 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受托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的名称 住所 二 资金保管机构职责 三 资金管理方法与标准 四 受托机构

16、 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五 资金保管机构的报酬 六 违约责任 七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 二 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名义开设信托财产的资金账户 三 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 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 四 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 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账户资金 五 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 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 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 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5 六 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依照信托合同约定 受托机构也可委托其他服务机构履行上述 三 四 五 项职责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 资金保管机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 的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 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 变现能力强的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及 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受托机构若发现资金保管机构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方式 标准保管资金 经资产 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 可以更换资金保管机构 第六章第六章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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