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章节辅导知识汇总商法篇●票据法

上传人:野原 文档编号:133013513 上传时间:2020-05-23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2.28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章节辅导知识汇总商法篇●票据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章节辅导知识汇总商法篇●票据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章节辅导知识汇总商法篇●票据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章节辅导知识汇总商法篇●票据法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章节辅导知识汇总商法篇●票据法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章节辅导知识汇总商法篇●票据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章节辅导知识汇总商法篇●票据法(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商法篇票据法目录01 筑基票据基础知识02 流转票据行为03 衍生票据权利与责任04 时间票据期限汇总05 对抗票据抗辩第一部分筑基票据基础知识01 票据概念与种类02 票据特征03 票据功能(一)票据概念与种类1.票据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1)票据是一种支付结算工具。(2)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货币的权利凭证。(3)票据是有价证券。2.票据的种类(1)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由银行作为出票人签发的

2、汇票;商业汇票是由非银行的其他商业主体签发的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属于一项票据行为,是票据行为种类四种的一种,承兑是指汇票到期之后,无条件兑付。(2)本票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本票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只允许签发银行本票。(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4)票据按照付款期限的分类即期票据远期票据【票据种类小结】(二)票据特征1.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形式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票据法的

3、规定进行,违反票据法的形式要件要求,将会导致票据无效或某个环节的票据行为无效。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二者各自独立,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原则上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行为的内容只能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以文字记载的内容确定其效力,不能以票据上文义记载以外的证据推翻文字记载的内容。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的票据,乙公司将票据转让给丙公司,但是乙公司把票据金额变造为150万,乙公

4、司通过各种手段使票据看不出来进行了变造,丙公司看到票据没有问题接受了票据,丙公司将票据转让给了丁公司。票据变造中,如果从票据表面上无法分辨出来,变造的手段非常好,此时丙公司信以为真,通过任何手段都无法辨别出来,此时适用票据变造的规则。如果从表面上一眼就可以看出来,按照票据更改的规则,票据无效。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4.票据是流通证券(1)自由转让票据原则上可以依照票据法的形式自由转让,不必通知原票据债务人。(2)权随票走票据权利随着票据转让同时移转。5.票据是设权证券制作出票据,交付给

5、对方,此时票据关系才能形成。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必须经过证券制作完成后才产生,在证券作成之前,权利不存在。(三)票据的功能1.汇兑功能2.支付功能3.结算功能4.融资功能乙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就是融资,体现的就是融资功能。5.信用功能第二部分流转票据行为01 出票02 背书03 承兑04 保证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一)出票(二)背书1.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是指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具有背书的形式,但是本质上并没有转让相关的权利。2.背书记载事项(1)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提示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

6、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3.粘单的使用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4.不得进行的背书(1)附条件的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2)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3)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权利,只是认为乙在

7、转让一项民事权利,普通债权在让与。第二种情况,原背书人(乙)对后手(丙)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丁到期不能获得兑付,此时要求乙承担责任,乙是有权拒绝的,但是此处的转让环节是有效的。(三)承兑1.受理承兑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2.附条件的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视“拒绝承兑”(四)保证1.保证的概念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之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保证人签章。3.相对必要记载

8、事项(1)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保证日期;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4.附条件的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5.保证效力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小结1】关于背书的效力具体情形 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未签章 背书无效 未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有效,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有效,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 背书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汇票不得转让 【小结2】关于票据所附条件的

9、法律效力票据行为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 背书有效,所附条件无效 承兑附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的 保证有效,所附条件无效 第三部分衍生票据权利与责任01 票据权利02 票据责任(一)票据权利1.概念(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第一顺序权利(2)票据追索权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权利第二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甲向乙出票,乙作为收款人可以向A银行提示付款。如果乙将票据背书给丙,丙作为持票人可以向A银行提示付款。追索权:假如丙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绝付款,丙可以向乙行使首次追索权,乙承担责任

10、后,丙将票据交给乙,乙可以向甲行使再追索权。2.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种情况,假如丙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票据,没有支付对价,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假如乙是通过欺诈、偷盗、胁迫手段取得票据,乙不能享有票据,如果乙通过税收、继承、赠与等原因背书给丙,丙没有支付对价,此时丙即便不知情,丙依然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丙支付对价,并且丙对乙的行为不知情,此时丙善于取得

11、,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小结】比较项目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行使对象向付款人行使向前手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付款人行使 行使主体最后持票人最后持票人、被追索权人行使条件即期票据在付款期限内远期票据到期日已经届满得不到付款或付款请求权遇到其他阻碍的情形(二)票据责任1.概念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2.票据责任的承担者第一顺位是指付款请求权;第二顺位是指追索权。第二顺位承担者承担后,可以向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不会导致债权关系的消灭,一直追索到最后的票据责任承担者,他承担票据责任后,票据关系消灭。3.承担票据责任的条件(1)票据有效票据有效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票据关系的前提,若票据无效,

12、票据上任何记载内容都无意义,不存在票据关系和票据权利,也就不存在票据责任的承担。(2)义务人在票据上依法签章,签章必须有效在一张有效的票据上,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必须要“签章”,即谁签章谁承担责任。义务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有效。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3)义务人无抗辩权若满足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依法可行使“抗辩权”情形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依法不承担票据责任。(4)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若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如采用欺诈、偷

13、盗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此时票据债务人有权对其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5)持票人提示票据因为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债务人不易察觉此时此刻谁持有票据,因此无法主动付款,只能由持票人依法履行提示付款程序后,票据债务人才承担票据责任。第四部分时间票据期限汇总01 承兑期限02 付款期限03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04 追索权期限(一)承兑1.期限的规定(1)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假如票据上记载到期日为5月1日,承兑期限为1月1日到5月1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票据上没有记载具体的到期日,记载了出票后4个月到期,推算出到期日为5月1日,承兑期限为1月1日至5月1日。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没有明确的到期日,见票说的是提示承兑,见票时才能确定具体到期日,按照规定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必须确定到期日。假如1月10日持票人去付款人处提示承兑,1月10日为提示见票时间,见票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