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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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编号:委 托 方: 咨 询 方: 签署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工程造价咨询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暂定总投资额:¥ 元(大写:人民币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类别及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中的措辞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第三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4、竞

2、争性谈判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它有关文件。以上文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第四条 咨询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五条 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咨询方支付咨询费。第六条 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开始实施,至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第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委托方执 份,咨询方执 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方(盖章): 咨询方(盖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 行:

3、 开 户 银 行:帐 号: 帐 号: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使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跟踪审计)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

4、人。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咨询工作计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业务。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

5、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方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方面的协调,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有关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九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联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方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

6、围内,授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权利: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业务的第三方进行核对或查问。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到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方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期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给委托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因委托方或

7、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单位不承担责任。委托方的责任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七条 委托方如果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引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 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

8、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咨询费。第二十条 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实际情况,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经委托方同意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如果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终止合同,则应当在15日前通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

9、额外的时间和咨询费。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工程造价咨询费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咨询费,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工程咨询单位补偿应支付的咨询费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咨询费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方对工程咨询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咨询费或部分咨询费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咨询费项目的支付

10、。第二十七条 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所采用的货币币种-人民帀。其他第二十八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特殊,咨询专业人员必须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委托方实报实销。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外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三十条 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

11、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专用条件第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标段范围内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工程结算有关的所有业务。具体包括:1、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进行预算编制与审核,编制审计大纲和实施细则;2、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3、参加图纸会审、重大设计变更等与造价有关的会议,提出降低工程造价的合理化建议; 4、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等进行跟踪,对其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委托方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5、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

12、报送的已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及施工阶段节点,并根据委托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出当月付款建议;6、核定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7、因施工合同引发的工程索赔,提出书面咨询意见,报委托方审定;8、负责对材料(设备)的计划及清单进行审核(包括甲供材、甲定乙供材料)、结算;9、对委托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定价进行市场考察和审计,提出书面咨询意见,报委托方审定;10、委托方要求的专项造价分析、测量和审定;11、审计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编制竣工结算报告,接受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第三方的评审或复审,并出具审计报告;12、委托方需要咨询方协助的其它有关业务;13、 。第二条 咨询费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1、

13、计算方式:咨询费基本审计费效益审计费跟踪基本审计费=施工工程暂定总投资额 %(中标费率)结算基本审计费=报审值 %(中标费率)效益审计费参照鲁价费发2004239号,按核减额5以上的额度收取,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委托方在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代扣。核增项目不得记取审计费。2、支付时间:(1) ;(2) ;(3) ;(4)余款 (5%-10%)在出具审定报告并经委托方确认后一个月内付清。第三条 进度要求1、月报审计结果提交时间:在施工单位提交月报后3个工作日内。2、过程节点审计结果提交时间:在施工单位提交节点报审值5个工作日内,或在施工单位提交节点报审值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争议的报告内容。3、材料(设备)总计划及清单审核(包括甲供材、甲定乙供材)、清算、转账提交时间:在施工单位提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4、其他过程审计结果提交时间,在施工单位提交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第四条 质量标准1、咨询结果误差不得超过 %;2、月(节点)审核值之和与竣工结算值误差不得高于3%。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1、咨询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咨询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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