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重点知识点归纳解析: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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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法考重点知识点归纳解析:形成权【导语】不做说话的巨人,行动的矮子。说再多的漂亮话,也不如做一件实实在在的漂亮事,行动永远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想永远只会在原地踏步。对于考试而言亦是如此,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以下为“2020法考重点知识点归纳解析:形成权”,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无忧考网!形成权类型重点提示:知道哪些权利属于形成权追认权合同法第47条: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合同法第48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合同法第51条:处分权人对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选择权合同法第111条:违约责任形式

2、的选择权;合同法第116条: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的选择权;合同法第122条:请求权竞合时的选择权;解除权第一类,合同法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第二类,任意解除权,即不需一方的违约事实,解除权人即可单方解除合同,包括四项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第三类,违约解除权,即一方违约,非违约方有解除权,具体包括八项: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总额1/5以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合同法

3、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合同法259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的;合同法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47条: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第192条、第193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担保法解

4、释第41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撤销权;物权法第63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物权法第78条:业主撤销权;物权法第195条:协议实现抵押权时的债权人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抛弃权对所有权的抛弃(学理权利,无法条依据);对担保物权的抛弃(物权法第177条、第194条、第218条);对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抛弃(继承法第25条);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免除权:合同法第105条考点:形成权的行使方式重点提示:形成权的限制和公力救济途径。方式明示或者默示:形成权一般以明示方式行使,个别情形可默示方式行使(如受遗赠人的默示拒绝)限制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形

5、成权一旦行使,不得撤销。途径私力救济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来行使公力救济例外的情形须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行使,以示对法律状态稳定性的维护。典型:撤销权。例如:1.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B.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物权法第195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C.欺诈保证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担保法解释第41条)、D.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张)、E.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物权法第63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F.业主撤销权(物权法第78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考点:形成权的行使期间重点提示:除斥期间。性质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的问题。时间除斥期间的长短,视当事人之约定或者法律之规定而定,参见合同法第55条、第95条、第192条、第193条的规定。典型(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3)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4)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5)提存中的领取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6)遗赠中的接受权:自知道受遗赠后日起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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